林业局可以对森林公安局交办刑事案件吗?
下面林业刑事案件勘验资质的犯罪有森林公安管辖。
(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林业刑事案件勘验资质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林业刑事案件勘验资质的规定(一)
第六十四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林业刑事案件勘验资质,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和本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第六十五条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
"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林业刑事案件勘验资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
"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第六十六条 [非法狩猎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二)在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猎的;
(三)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猎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勘验内容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 规定的勘验是指有五种形式的现场勘验、尸检、物证验查、人身检查、侦查检验。较为普遍的是现场勘验林业刑事案件勘验资质,是对犯罪现场进行勘察和侦查活动。法律规定林业刑事案件勘验资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林业刑事案件勘验资质,通知公安机关勘验现场。下面来详细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勘验、检查可以分为现场勘验、物证检验、尸体检验、人身检查和侦查实验五种。 1.现场勘验。现场勘验,是侦查人员对刑事案件的犯罪现场进行勘查和检验的一种侦查活动。犯罪现场是指犯罪人实施犯罪的地点和其他遗留有与犯罪有关的痕迹和物证的场所。(1)保护好现场。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接案后,侦查人员应当迅速赶到案发现场,并保护好现场。 (2)侦查人员勘验现场,必须持有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 (3)勘验现场在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为了保护勘验的客观性,还应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的见 证人 在场。 (4)在勘验现场时,侦查人员还应当及时向被害人、目睹人、报案人和其他群众调查访问,以便了解发案前和发案当时的状况,发现和收集同案件有关的各种情况,并及时采取紧急措施收集 证据 。 (5)勘验现场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其他参加勘验的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对于重大案件、特别重大案件的现场,应当录像。 2.物证检验。物证检验是指对在侦查活动中收集到的物品或者痕迹进行检查、验证,以确定该物证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系的一种侦查活动。 检验物证,必须认真、细致。需要经专门技术人员进行检验和鉴定的,应指派或聘请鉴定人进行。 检验物证,应制作检验笔录,参加检验的人员和见证人均应签名或者盖章。 3.尸体检验。尸体检验是指由侦查机关指派或聘请的法医或医师对非正常死亡的尸体进行尸表检验或者尸体解剖的一种侦查活动。尸体检验的目的在于确定死亡的时间和原因,致死的工具和手段、方法,为查明案情和犯罪人提供根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9条以及公安部《规定》,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为了确定死因,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或者开棺检验,并通知死者家属到场。检验尸体,应当在侦查人员主持下,由法医或者医师进行。尸体检验的情况,应当详细写成笔录,并由侦查人员和法医或医师签名或者盖章。 4.人身检查。人身检查是指为了确定被害人、 犯罪嫌疑人 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依法对其身体进行检验、查看,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的侦查行为。人身检查是对活人身体进行的一种特殊检验。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进行人身检查,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必要时也可以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聘请法医或医师严格依法进行,不得有侮辱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人格或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人身检查,如果有必要,可以强制进行。但对于被害人的人身检查,应征求本人的同意,不得强制进行。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人身检查应制作笔录,详细记载检查情况和结果,并由侦查人员和进行检查的法医或医师签名或者盖章。 5.侦查实验。侦查实验是指侦查人员为了确定与案件有关的某一事实在某种情况下能否发生或者是怎样发生的,而按当时的情况和条件进行试验的一种侦查活动。 根据刑事诉讼法以及公安部《规定》的有关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进行侦查实验时,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在侦查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况,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1)确定在一定条件下能否听到或者看见;(2)确定在一定时间内能否完成某种行为;(3)确定在什么条件下能够发生某种现象;(4)确定在某种条件下,某种行为和某种痕迹是否吻合一致; (5)确定在某种条件下,使用某种工具可能或者不可能留下某种痕迹; (6)确定某种痕迹在什么条件下会发生变异:(7)确定某种事件是怎样发生的。 侦查实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聘请有关人员参加,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参加。侦查实验,应当制作笔录,记明侦查实验的条件、经过和结果,由参加侦查实验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6.复验、复查。刑事诉讼法第13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时,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这一程序的规定,目的在于保证和提高勘验、检查的质量,防止和纠正可能出现的差错。同时也是检察机关依法实施侦查监督的形式。 复验、复查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进行,也可以由人民检察院自己进行。对于退回公安机关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派员参加。 复验、复查的情况应制作笔录,并由参加复验、复查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除了现场勘察的基本侦查手段以外,对案件可以进行侦查实验,确定在假定的某些条件下,是否会发生某种结果和情况,是否与现实情况相符合,推理出某种事件是否会发生
刑事案件怎么现场勘验检查?
; 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林业刑事案件勘验资质的方式为林业刑事案件勘验资质: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林业刑事案件勘验资质,是侦查人员利用科学技术手段,对与犯罪有关林业刑事案件勘验资质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进行勘验、检查的一种侦查活动。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的内容包括林业刑事案件勘验资质:现场保护、现场实地勘验检查、现场访问、现场搜索与追踪、现场实验、现场分析、现场处理、现场复验与复查等。
评论已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