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病虫害防治工作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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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改革后的林业的生产生活需要积极适应,成立专门的队伍建立防止工作,目标是创建一个市场化的运作模式,防治有害生物。保护森林资源,控制病虫害发生,是林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任务。
摘要: 保护森林资源,控制病虫害发生,是林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任务。面对着日趋严重的病虫害防治工作,做好林业病虫害防治,首先应认识到病虫害发生的诱因。分析林业病虫害发生的诱因,针对性提出了加强林业检查,提升检疫水平;科学合理造林,确保森林健康;多树种栽培,营造混交林;采用新型技术防治病虫害,推广无公害技术等加强林业病虫害防治的工作建议,以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林业;病虫害;防治
1前言
随绿色造林计划的实施,退耕还林工程的落实,天然保护林工程的推广,江苏省人工林的面积大幅增加。在此,林业发展进入了防治病虫害侵蚀的关键时期。今后,林业病虫害的防治,仍重而道远,难度是越来越大,迫切需要我们认清病虫害发生的问题根源,并针对性采取相应的治理策略,确保本地林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2林业病虫害发生原因
造成林业病虫害发生的原因呈复杂化,分析林业病虫害的发生,本文着重自人工造林的角度和内检工作的角度两方面考虑分析。
2.1人工造林的角
度早期预防工作的缺失,几年间国内人工造林的水准得到提升。但是,在树种结构和配置方面,却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导致病虫害滋生蔓延。人工造林实践中,使用单一的树种或单一系号造林,容易出现纯林现象。在这种情况下,植物群落较单一,生物多样性降低,导致林业抗病虫害水平降低,大大增加了病虫害的发病几率。森林防治与林业政策间的冲突,从我国制定保护野生动物法规来看,沙鼠、野兔等都是重点保护对象,禁猎措施严格。但是因为保护力度的严格使得这些动物的数量发展速度也增加,对我国部分地区已经构成了危害。这样两种保护措施的冲突给病虫害的防治加大了难度。树种引进时,病虫害问题考虑不周全。外来树种引进过程中,很容易忽视适宜性生存的问题,导致病虫害问题的出现。比如:某省为固沙造林,外引内蒙樟子松,起到不错的固沙效果。但是,因本省份气温较高,土壤中水分散失快,加重病虫害的蔓延,导致樟子松开始减产。森林保护管理不到位,随时代的发展,对森林的保护渐受到重视。对于天然林的保护,目前很多地方已经开展。但是,与之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同样令人担忧。比如:相关天然保护工程的政策、技术等等,很多地方都不够透明,不够深入,甚至出现偏差和误解。受此影响,不少地区抛弃天然林的经营管理,影响到森林的卫生健康状况,导致病虫害的肆虐。
2.2内检工作的角度
具体体现在:之一,检疫工作不充分,检疫相关法律知识不健全,林业检疫经受不起利益的诱惑,导致林业检疫问题频出,甚至很多森林植被都没有接受应有的检疫,诱发病虫害的肆虐。据资料证实:西部大开发过程中,造林中选择新疆本地的数百万株树种,很多没有例行检疫措施,导致后期新疆病虫害居多的局面。第二,检疫站数量不多。最近几年,随城镇化进程的加剧,国内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使着城市绿化、公路建设等等方面,都需要大批量的人工造林。同样,对造林的'树种、数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某种意义上来讲,为病虫害的发生和传播几率提升了更高的几率。如此,想要很好的防疫此病病害的发生,配置足够数量的检疫站就显得尤为重要和关键。而就实际情况而言,已经建成的检疫站数量有限,难以满足生产需求,布局上又不够合理,很难满足实际的生产需求。
3加强林业病虫害防治工作建议
3.1加强林业检查,提升检疫水平
加强林业检查,应重视产地检验,详细统计本地存在的苗圃、木材加工厂,完善健全产地检验台账。加强检疫、报检、证书签发等程序工作,认真负责的做好产地检验,切断病虫害内部扩散的可能。对新建的林地,组织跟踪检查,建设部门中使用的木材,都要跟踪监管。发现有可疑疫情,应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堵塞病虫害侵入的可能。就目前木材流通情况,不同省份树种交流、国外树种引进等频繁进行,为大型病虫害的发生提供了可能,同样对林业部门病虫害的检疫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今后,应注意提升树种检疫水平,有效预控病虫害的传播和蔓延。发现有病虫害发生,立即隔离,避免疫情扩散。完善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机制,预警监测 *** 应覆盖本地区内所有造林地,尤其集中造林地、重点保护地应常年监测,有效提升重点区域林业发展状况的测报水平,重点留意有害生物的调查,一旦发现疫情后应及时有效控制。同时,针对突 *** 况,预备早期的应急预案,以便特殊情况发生能从容不迫。
3.2科学合理造林,确保森林健康
培养无检疫疫苗,在抵抗病虫害方面,非常值得大力推广和应用。由此,培养专属疫苗,更好在专用基地培养,值得今后推广和使用。规划涉及林业规模时,务必因地制宜,选择适合本地乡土品种。同时,逐渐增加混交林的种植比例,确保地方种植生物的多样性。逐步改造低产林,彻底清除不健康林的潜在威胁,为树木的健康生长营造良好的环境。总之,造林工作的开展,务必科学化、合理化,确保森林的健康。
3.3多树种栽培,营造混交林
在林业工程重点建设中,要采用多形式的混交林,多树种栽培,尤其是对本土树种大力在栽种,对优良树种引进时要注意树种的搭配工作,不仅对林木生长有利,还可以防止病虫害,拥有不低于三成的混交林比例。在退耕还林时利用抗逆性比较强的经济树种造林,做到草木、灌木及经济植物的立体开发,对病虫害的防治工作有促进作用。
3.4采用新型技术防治病虫害,推广无公害技术
对于改革后的林业的生产生活需要积极适应,成立专门的队伍建立防止工作,目标是创建一个市场化的运作模式,防治有害生物。对配套的、先进的、实用的科研成果采纳使用,尤其是技术方面实用性高的防治手段,尤其是成本低、效率高的技术手段。在生物防治的时候提倡使用植物性、仿生、微生物农药,推广无公害技术。防治病虫害的新技术,就目前而言,较为成熟的就是基于GPS及GIS的有害生物记录系统。嵌入式的GIS系统基于GPS移动设备可以在数字地图以及GPS设备的导航之下对于林业中有害生物的发生和防治等进行快速的记录信息和反馈。
4结论
保护森林资源,控制病虫害发生,是林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任务。面对着日趋严重的病虫害防治工作,做好林业病虫害防治,首先应认识到病虫害发生的诱因。而在人工造林工程中,早期预防工作的缺失;使用单一的树种或单一系号造林;树种引进病虫害问题考虑不周全;相关林业保护工程的政策、技术等等不够透明,不够深入等等,都影响到森林的卫生健康状况,导致病虫害的肆虐。此外,检疫工作不充分、检疫相关法律知识不健全等导致的林业检疫问题频出,很大程度上也助长了病虫害肆虐的程度。针对出现的问题,我们有必要提高认识,加强林业检查,提升检疫水平,有效预控病虫害的传播和蔓延。发现有病虫害发生,立即隔离,避免疫情扩散。完善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机制,预警监测 *** 应覆盖本地区内所有造林地,重点留意有害生物的调查,一旦发现疫情后应及时有效控制。培养无检疫疫苗,逐渐增加混交林的种植比例,确保地方种植生物的多样性,逐步改造低产林,彻底清除不健康林的潜在威胁,为树木的健康生长营造良好的环境。今后我们的工作无论多么努力,本着科学造林,健康造林的原则,想必将确保林业发展的健康可持续和稳定安全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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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周本庚.林业病虫害的无公害防治 *** [J].吉林农业,2015,(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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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
之一条 根据国务院《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森林、林木、林木种苗的病害和虫害的预防和除治。第三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应以科学营林为基础,以生态预防为根本措施,化学除治为应急手段,并贯穿于育苗造林、营林、采伐利用的全过程。第四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
森林经营局、国有林场、国有种苗繁育单位、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以及其他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经营的林木发生病虫害,由经营者负责防治。第五条 各级人民 *** 应加强对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实行领导目标责任制,鼓励和支持森林病虫害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第六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由其委托的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森防检疫机构)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森防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森林病虫害调查和预测,掌握辖区内虫情动态和趋势,发布虫情预报;
(二)建立本行政区域森林病虫害发生、防治、测报等技术资料档案;
(三)编制防治规划、方案,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开展森林病虫害防治科学研究、技术指导,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第七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本辖区内森林病虫害普查工作。全省森林病虫害普查工作一般每5年进行一次。第八条 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在造林、经营活动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植树造林须遵守造林技术规程,新造林中,混交林面积应占到造林面积的60%以上,连片纯林面积不得大于100公顷;
(二)对集中连片的纯林,应有计划地采取补植其他树种、抚育、砍伐、栽植防病虫隔离带等措施,改变生态环境;
(三)造林、营林质量检查内容应包括病虫害防治项目。检查时应有森防检疫机构的技术人员参加;
(四)及时清理林内濒死木、枯立木、风倒木、病腐木及病虫危害严重已失去生长和培育价值的林木。第九条 对发生病虫害的森林和林木,有关单位应采取物理、生物、化学、营林相结合的 *** 进行综合治理,禁止捕杀林内益鸟、益兽。
防治森林病虫害须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登记的农药品种。提倡使用微生物制剂、仿生制剂类农药;使用新型药剂进行生产性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应经县级以上森防检疫机构审定。
使用同类化学药剂间隔期应在三年以上。对暴发性、危险性森林病虫害使用航空器进行防治的,不受间隔期限制。第十条 各级森防检疫机构应确定专职测报员。各乡镇林业工作站、国有林场、国有种苗繁育单位应设立专职森防员,负责辖区内林木病虫害调查,协助实施防治工作,并向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森防检疫机构报告。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 *** 应统筹安排本级森林病虫害防治所需事业发展费用和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县级以上计划、财政主管部门应协同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省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实际需要,搞好以下设施建设:
(一)防治、检疫、测报器械和药剂及其储备仓库;
(二)测报实验室、检疫检验室、微机室、检疫隔离试种苗圃;
(三)交通、通讯设备;
(四)临时简易机场;
(五)林木种苗及木材熏蒸除害设施。第十二条 发生暴发性森林病虫害面积在100公顷以上,或者发生危险性森林病虫害,当地人民 *** 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报告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生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报告省人民 *** 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三条 发生暴发性、危险性森林病虫害不采取防治措施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发生森林病虫害的单位或个人下达防治通知书,责令限期除治。
防治通知书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第十四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所需费用,实行谁经营、谁投资的办法。森林经营局、国有林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从育林基金、木材销售收入、多种经营收入和事业费中解决;其他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由经营者承担。第十五条 对暂时没有经济收入的森林、林木和长期没有经济收入的防护林、水源涵养林、特种用途林或发生大面积暴发性、危险性森林病虫害的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防治经费,并从农村造林补助费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防治补助费,予以扶持。
湖北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生产发展,根据《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森林病虫害防治,是指对森林、林木、林木种苗及木材、竹材的病害和虫害的预防和除治。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森林、林木、林木种苗、木材、竹材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第三条 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各地、市、州、县(含县级市,下同)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县以上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以下简称森防机构)以及乡(含镇,下同)林业工作站,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未设立森防机构的地方,工作确有需要的,应该设立或指定机构负责此项工作。第四条 农业、水利、农垦、建设等部门以及人民团体、部队、学校、工厂、林场等单位,分别负责本部门和本单位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承包户和个人负责其生产、经营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林业主管部门有权对上述部门、单位和个人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五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第六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该建立、健全森林病虫害发生、防治情况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档案管理工作;提供森林病虫害防治技术咨询服务。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森林病虫害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提高科学防治水平。第二章 森林病虫害预防第八条 禁止使用带有病虫害的林木种子、种条、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育苗、造林。第九条 单位或个人营造成片幼林的,其设计方案中必须有森林病虫害防治措施。营造单位或个人在对造林设计方案进行评估、论证时,应该征求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条 鼓励建立无检疫对象的林木种苗基地。无检疫对象林木种苗基地培育的林木种苗可免予检疫,但发现上述基地中的种苗有疫情的,应该恢复检疫。
无检疫对象林木种苗基地由该基地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的上级机关批准。第十一条 从事森林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注意改善林地生态环境,保护、培育、繁殖林内有益生物,以发挥其抵御森林病虫害的作用。第十二条 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苗圃、种苗基地进行病虫害检查。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必须按要求提供情况,积极配合,不得拒绝检查。第十三条 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对调运中应实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进行检疫。确因需要的,专职检疫人员可持证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检疫任务,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检查,或为检查工作提供方便。第十四条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需要,合理设立病虫情监测点。县森防机构、国营林(农)场以及森林面积在20000亩以上的森林经营单位,必须配备专职测报员;乡林业工作站必须配备 *** 测报员;重点林区的村组,应该配备森林病虫害防治联络员。
森林病虫情监测、报告制度,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五条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提高专、 *** 测报人员的业务素质,向林区群众宣传森林病虫害防治技术知识。第十六条 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森林病虫害防治的需要,配置下列设施和设备,所需经费从事业费中解决。
(一)器械、仪器、试验药品及其储备仓库;
(二)测报实验室、检疫实验室、检疫隔离试种种苗圃、观察圃;
(三)防治所需的交通、通讯设备;
(四)临时简易机场;
(五)林木种苗及木材熏蒸除害设施和消毒场所。第三章 森林病虫害除治第十七条 发生森林病虫害时,受灾单位和个人必须及时组织除治,并上报林业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延误除治时机。
发生大面积暴发性或危险性森林病虫害时,受灾地区的各级人民 *** 应采取有效措施,迅速组织除治;病虫害跨行政区域的,受灾地区的人民 *** 应共同组成指挥机构,统一指挥除治,也可以由受灾地区的共同上一级人民 *** 组织除治。第十八条 发生严重森林病虫害时,所需的防治药剂、油料、器械等物资,商业、物资、供销、石油化工等部门应当优先供应,铁路、交通、民航部门应当优先承运。民航部门应优先安排喷撒药剂的航空器施药。
浙江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
之一条 为有效防治森林病虫害,保护森林资源,根据国务院《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
各级人民 *** 应当加强对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实行森林病虫害防治目标管理。第三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负责森林植物检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具体组织工作。第四条 乡、镇林业工作站应在现有编制内配备专职或 *** 人员,负责组织本乡、镇的森林病虫害的防治工作。第五条 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机构应当做好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以下简称测报)工作。第六条 各级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机构应当建立测报工作管理制度:
(一)确定主要森林病虫测报种类,拟定测报技术规程,定期进行测报技术培训和指导;
(二)开展森林病虫害测报调查研究,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主要森林病虫害的测报点,对测报对象进行调查与监测,掌握病虫害发生动态,建立病虫害测报档案;
(三)定期分析处理各地测报数据,对主要森林病虫害发布趋势预报;
(四)积极推广应用病虫害测报先进科学技术。第七条 乡、镇林业工作站负责本乡、镇的森林病虫害情况调查。国有森林和林木,由国有林场或者其他经营单位组织森林病虫害情况调查。
各调查单位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报告森林病虫害调查情况。第八条 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造林规划设计方案,必须有森林病虫害防治措施。对经常性发生森林病虫害的地区,实施以营林措施为主,生物、化学和物理防治相结合的综合治理措施,逐步改善森林生态环境,提高森林抗御病虫害的能力。第九条 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选用良种壮苗适地适树造林,禁止使用带有危险性病虫的林木种苗和其他繁殖材料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第十条 在发生疫情的地区、经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机构可以派员参加当地的木材检查站,负责森林病虫害的检疫工作;发生特大疫情时,经省人民 *** 批准,可以设立临时森林植物检疫检查站(点),开展森林植物检疫检查工作。
疫区的划定,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报省人民 *** 批准,并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发生暴发性或者危险性的森林病虫害时,当地人民 *** 应当加强对防治工作的领导,实行分管市长、县(区)长领导负责制,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森林病虫害防治临时指挥机构,负责制定紧急除治措施,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十二条 发生严重森林病虫害时,所需的防治药剂、器械、油料等,商业、供销、物资、石油化工等部门应当优先承运;民航部门应当优先安排航空器施药。第十三条 在发生松材线虫病的地区,当地人民 *** 应当采取严密封锁和扑灭措施;松材线虫病的病木材及其成品、半成品,一律不准运出松材线虫病发生区(经过熏蒸除害处理,可以就地使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到有松材线虫病的地区调运松材及其成品、半成品。第十四条 调入各种松材及其成品、半成品的单位和个人,应事先征得所在地县级以上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机构的同意,并向调出地的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机构申请检疫;调入后,应在货到次日起7天内,报请所在地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机构复检。
铁路、交通、邮电、民航等部门应当凭有效期内植物检疫证书调运。第十五条 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林木死亡的,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须经所在地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机构调查核实同意后,方可申请砍伐。第十六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应从育林基金、经营收入和事业费中自行解决;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由经营者负担,各级人民 *** 可给予适当扶持。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 *** 和林业主管部门应从地方财政或育林基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森林病虫测报预防经费。
对防护林、水源林、水土保持林、特种用途林所需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由各级人民 *** 给予扶持。
发生大面积暴发性或危险性病虫害时,森林经营单位或者个人确实无力负担全部防治费用的,各级人民 *** 应当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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