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法》对实施城乡规划、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制度的法律凭证有什么。

(一)《城乡规划法》主要规定了哪些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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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法》规定,我国城镇规划实施管理实行“一书两证”(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划管理制度,我国乡村规划管理则实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制度。

具体来说,选址意见书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项目选址的法定依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用地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乡村规划许可证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在集体土地上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

(二)在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制度上,《城乡规划法》与以往的法律法规有什么不同?

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投资体制的改革,现行规划实施制度也需要作相应调整。《城乡规划法》完善了与投资体制、土地管理相协调的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制度,保留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工作制度,结合投资体制改革,明确了发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情形和环节。同时,在充分考虑规划许可制度与投资体制改革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相衔接的基础上,对建设工程的种类和管理程序作了区分,按照既要保证规划实施,又要规范行政权力的原则,完善了有关许可的条件,简化许可环节。此外,《城乡规划法》还对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以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提出了规划管理的要求。

(三)《城乡规划法》在乡村规划建设方面有什么具体规定?

以前“一法一条例”的管理制度,对乡村规划的管理非常薄弱,难以满足农民生产生活需要,农村无序建设和浪费土地情况比较严重。《城乡规划法》把《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涉及规划的部分内容上升为法律,体现了对农村问题的重视程度,有利于指导规范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制定,规范农村地区的建设行为。同时,针对农村建设活动规模小,点多面广、以个人为主等情况,按照既要严格规划管理,又要便民的原则,规定农村建设活动只领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是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村建设活动的法律凭证,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属违法建设。该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四)《城乡规划法》是如何突出城乡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和公共服务职能的?

城乡规划的任务是要在城乡的发展中维持公共生活的空间秩序,对未来的空间利用做出科学合理的安排。这是一项需要就社会、经济、环境和技术发展等要素进行统筹安排的综合性工作,既要依照法律进行,又同时兼具政策性特征。

《城乡规划法》强调把社会公共利益放在核心位置,它对城乡规划基本原则的规定,特别是重视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等规定,是保障城乡规划中社会公共利益基本构成的体现。《城乡规划法》对规划确定的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保护和对总体规划中强制性内容的规定,体现了对社会公共利益基本载体的保护。它还明确提出了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将促进公共财政首先投到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项目中去。《城乡规划法》强调“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以及对规划实施的有关规定,强化了城乡规划的公共服务职能,从制度上明确了城乡规划作为公共政策对城乡建设的指导作用。

(五)《城乡规划法》对公众参与机制是如何规定的?

《城乡规划法》对贯彻城乡规划公开化的原则作出了明确规定,有关城乡规划公开化和公众参与制度的具体措施包括:

一是在规划的编制过程中,“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六条)

二是在规划的实施阶段,“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变更规划条件的申请的,“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

三是在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时,“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六条)。

四是在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八条),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城乡规划法》第五十条)。

(六)《城乡规划法》对城乡规划的修改是如何规定的?

城乡规划一经批准就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但是,城镇化和城镇发展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城镇体系规划也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影响城乡发展的因素也在不断发展变化,这就要求城乡规划编制机关必须时刻关注规划的具体实施情况以及城乡的发展变化,适时对城乡规划进行必要的调整和修改。当然,为维护规划实施的严肃性,《城乡规划法》对规划修改条件做了严格规定,当出现下列五种情况之一时,可以依法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进行修改:(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三)、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五)、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同时,《城乡规划法》对规划修改必须遵循的原则和程序以及因规划修改调整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补偿等问题都做出了明确规定。这一系列规定削减了规划实施过程中修改的随意性,是规划决策客观、公正、民主的有力制度保障措施之一。

另外,对规划的修改,特别强调了在修改规划过程中对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保护问题,如《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第五十条规定,“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七)《城乡规划法》中对违法建设行为的责任追究是如何规定的?

为了有效地遏制违法建筑的建设,《城乡规划法》中强调了对不同类型违法建设行为的责任追究,加大了查处力度,使违法者无利可图,将对恶意违法建设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起到极大的震慑作用。如《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同时,《城乡规划法》授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强行制止权和强制拆除权,对及时消除违法建筑将起到积极的作用。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行拆除等措施

根据城乡规划法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实行的是什么制

根据《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编制管理实施的规定城乡规划编制管理实施,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实行行政审批许可证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无锡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城乡规划编制管理实施,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城乡规划编制管理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江苏省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在无锡市行政区域内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第三条 无锡市城市规划区包括中心城规划区、规划控制区和近郊规划区。中心城规划区和规划控制区的具体范围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无锡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城乡规划编制管理实施;近郊规划区的具体范围为马山区,郊区在中心城规划区以外的部分,太湖风景名胜保护区的梅梁湖景区、蠡湖景区、锡惠景区、马山景区,水源保护区等。

江阴市、宜兴市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第四条 无锡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无锡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城乡规划编制管理实施

(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具体负责并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管理;

(三)参与各县(市)属于国家和省、市批准的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可行性研究;

(四)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和测绘单位的资质审查,并对城市规划设计、城市勘察与测绘实行统一管理;

(五)查处城市规划违法案件。第五条 各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无锡市规划管理局的业务指导,主管辖区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崇安、北塘、南长、郊区、马山五个区规划管理部门业务上受市规划局领导,根据授权,分管各区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第六条 无锡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规划管理的技术规范,按无锡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无锡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第七条 无锡市城市规划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三个阶段编制。第八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包括:城市的性质、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城市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和河湖、绿地系统;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应与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城市分区规划依据总体规划,原则规定城市土地利用和使用性质,人口分布与密度,建设用地的容量等控制指标,主要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的位置和控制范围。

城市详细规划应以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为依据,对城市建设地区内各项建设作出具体安排和规划设计。根据城市规划的深化和管理的需要,可以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以控制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作为城市规划管理的依据。对于当前要进行建设的地区,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以直接指导各项建设工程的设计。第九条 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无锡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各项专业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各专业主管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经市规划局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由市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近期建设规划须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每五年编制一期。

城市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编制;重要的详细规划须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江阴市、宜兴市城市总体规划及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无锡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内属无锡县人民政府行政管辖的乡镇的规划,由无锡县人民政府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负责组织编制,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中心城规划区和近郊规划区内的农村居民住宅建设详细规划,由所属县、区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分区规划组织编制,报市规划局审批。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对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同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凡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等重大变更的,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规划的实施管理主要是什么内容

城市规划实施管理,主要是指按照由法定程序编制和批准的城市规划,依据国家和各级政府颁布的城市规则法规和具体规定,采用行政的、社会的、法制的、经济的、科学的管理方法,对城市的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活动进行统一的安排和控制,引导和调节城市的各项建设事业有计划、有秩序、有步骤地协调发展,保证城市规划实施。通俗地讲,就是通过有效手段,按照城市规划,依法安排各项建设用地和各项建设活动,把城市规划落实在城市土地上,变为现实。《城市规划法》第四章“城市规划的实施”具体阐明了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主要内容。在这里,扼要地把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主要内容归纳为如下三个方面:

(1)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城市的土地利用是城市规划的核心内容,城市土地利用的规划管理,是实现城市规划的基础。城市土地利用得当与否,直接影响城市合理布局、环境质量和城市形态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是城市规划能否顺利实施的致命点。如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对城市土地的利用进行严格控制,城市规划就难以落实,当然就更谈不上按照城市规划实行统一的建设了;因此,城市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是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首要任务和极其重要的内容。

城市规划是确保城市土地利用科学合理的唯一法律依据。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就是在城市规划的指导下,运用法律赋予的控制手段,保证城市土地利用的科学合理和节约原则的实现。为城市土地的征用、规划和具体使用提供依据和创造先决条件。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重点是要严格控制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各类建设的选址、定点,使之符合城/考/试大/市规划。主要制约手段是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具有法律效益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也就是说,凡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各类建设,必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选址定点,并按法定程序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否则不得以任何借口使用土地进行建设活动。

概括地说,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内容包括两方面:一是参与法定的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对于国家确定建设的、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提出具体要求,使其符合城市规划,这类项目计划任务书的报批,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选址意见书;二是根据法定的管理审批程序,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土地,包括临时用地,进行的各类建设项目,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持国家批准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确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是指为了保证城市规划区的各项建设活动符合城市规划,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定的审批程序,对于各类建设活动进行规划管理。这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一项大量性的日常管理工作,也是城市规划实施管理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概括地说,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具体内容就是: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具体的规划设计要求,并审查有关规划设计文件和图纸,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其建设活动的合法性。

按照建设项目的类型/考/试大/和期限不同,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可以分为建筑管理、道路管理、管线管理、临时建设管理等几大类。

各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不同类型的建设项目的特点和城市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不同的规划技术要求和审批办法。临时建设工程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乌兰察布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城乡建设行为,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全市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实施、修改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并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管理业务指导工作。

旗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第四条 市、旗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学者和公众代表组成的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对城乡规划编制、修改和实施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

建立市、旗县审查审定工作机制,对重要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查审定。第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苏木乡规划和嘎查村庄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苏木乡规划和嘎查村庄规划中划定。城市规划区内的苏木乡镇、嘎查村庄以及苏木乡镇规划区内的嘎查村庄不再另行划定规划区。第六条 特定地区的规划,经法定程序审批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第七条 单独编制的各类专项规划,经法定程序审批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第八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规划和建设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十条 市、旗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促进各有关部门之间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共享,保障城乡规划的科学制定和有效实施。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编制、实施、修改和查处情况等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公示。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十二条 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按相关程序报批。

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旗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苏木乡镇的总体规划和嘎查村庄规划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嘎查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嘎查村庄村民会议或者嘎查村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其他苏木乡镇的总体规划报乌兰察布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空间结构、发展布局,生态空间,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生态及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第十四条 市、旗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苏木乡规划、嘎查村庄规划的区域。

苏木乡规划、嘎查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牧区实际出发,尊重农牧民意愿,体现地方和民族特色。第十五条 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旗县人民政府审批。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旗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第十六条 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同步开展城市设计工作。第十七条 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其他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报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