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投标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土地管理,保证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海口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以招标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均按本办法进行招标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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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均可按本办法的规定参加投标。第三条 设立海口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小组(以下简称招标小组),由招标小组具体主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工作。

招标小组由市土地局、规划局、城建局、合作局等职能部门的领导和由市土地局确认资格的专业人员中随机抽若干人组成。招标小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一人,正副组长分别由市土地局局长、市规划局局长担任。

招标小组的职责:负责制订招标文件,制订并保存标底,审查投标者的资格,主持召开有关会议,进行开标、验标、评标和定标,发中标通知书。第二章 招标第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是在指定的期限和地点,由符合指定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以书面投标形式,竟投某块土地的使用权,由招标小组进行评标择优而取。第五条 以招标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由市土地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用地计划及开发建设的需要,共同确定地块的位置、范围、用途、年限、规划指标,并报经市政府批准。第六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可以采取下列两种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小组公开发布招标通告。

(二)邀请招标,经市政府批准由招标小组向符合指定条件的单位发出招标书。

公开招标须提前三十天登报通告有关事宜。第七条 招标通告(招标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地块位置和四至界址;

(二)土地用途和规划要求(包括特殊要求);

(三)市政基础设施现状;

(四)投标时间、地点、期限;

(五)市政府的特定要求;

(六)地块的开发期限;

(七)投标者的资格条件;

(八)投标方法。第八条 下列招标文件由招标小组编制:

(一)招标通告(招标书);

(二)土地使用权投标须知;

(三)土地使用权投标书;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件;

(五)土地使用规则。第三章投标第九条 投标方法为两种:可采取明标明投;也可采取明标暗投。每次投标的方法,由招标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十条 参加投标者必须在招标通告(招标书)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地点购买招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填写好《土地使用权投标书》,做好参加投标的各项准备工作。第十一条 投标者按招标文件的规定编制好投标文件后,按规定的方法、时间、地点、期限投入标箱。投标书一经投入,不得从标箱取出修改。投标者在招标截止前如需修改内容的,可另投修改标,修改标以日期在后者为准,日期在前者作废。第十二条 投标者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必须按规定以本票、现金或支票缴纳保证金。

投标者以本票缴纳保证金的,该本票须是能在海口市营业的银行立即兑付的现汇银行本票。第十三条 投标者用于准备投标的各项费用自行负责。第四章 招标程序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编制招标文件;

(二)发出招标通告(招标书);

(三)投标者购买招标文件;

(四)招标小组解答投标者提出的问题;

(五)对投标者进行资格审核;

(六)投标者按规定缴纳保证金;

(七)投标者进行投标,将标书密封投入标箱;

(八)验标,由招标小组主持召开投标者会议,在公证人员监督下当众启封标书,验证标书是否有效,宣布各投标者的标价:

(九)评标,由招标小组在公证人员监督下,对有效标书进行评议;

(十)定标,招标小组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宣布评标结果,确定中标者;

(十一)招标小组向中标者发中标通知书;未中标的也书面通知投标者,并在定标后十天内将保证金退还;

(十二)中标者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天内到市土地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到期不签订合同,中标通知书即日作废,取消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该地块土地使用权重新招标;

(十三)中标者按规定时间到市土地局缴纳地价款,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城乡规划设计是否必须招标投标?

必须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颁布时间:2000-05-01

(2000年5月1日 国家计委发布第3号令)

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条 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六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97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建筑企业开展竞争,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建设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列入本市年度基本建设施工计划,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除因特殊情况,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批准的以外,均必须按本办法进行招标。第三条 本市工程总包企业和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必须持国家或者本市颁发的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中央各部门、军队系统、外省市、港澳台地区以及外国的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投标,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办理。第四条 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由市建委领导,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第二章 招标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按照群体工程、单体工程和专业工程进行。

实行招标的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项目已经列入本市年度基本建设施工计划;

(二)已领得建设用地许可证,完成了拆迁工作,施工现场实现了“三通一平”;

(三)建设工程所需外部市政、公用设施条件等已经落实;

(四)有持证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并有施工图预算或设计概算,已领得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许可证;

(五)资金、主要材料已落实,能保证施工需要;

(六)标底已编审完毕。第六条 招标单位招标,须向市招标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下列方式进行: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发表招标广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4个以上有工程承包能力的建筑企业发出招标通知书。

对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工程,经市招标办同意,并核定标底后,可由2个以上有工程承包能力的建筑企业进行议标。第七条 招标单位对申请投标的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并报市招标办核准,确定投标企业后,召开招标会议,向投标企业分发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开标之日,一般不超过1个月,大中型工程不超过2个月。第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工程综合说明:工程项目的内容、发包范围、技术要求、开竣工时间、质量标准、现场条件等;

(二)施工图纸、设计资料、设计说明书;

(三)工程主要实物量清单(参考数据);

(四)工程的局部精度、装修等级、特殊材料、特殊做法等特殊要求,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等;

(五)工程款项支付方式及主要合同条款;

(六)材料、设备供应方式,加工订货情况,材料价差结算方式;

(七)工程保修要求;

(八)中标评定条件;

(九)投标起止日期和开标日期、地点。第三章 标底第九条 标底由招标单位编制。第十条 编制标底应以设计图纸为依据,标底价格及工期的计算,应执行北京市建筑安装市政工程预(概)算定额、工期定额和有关规定。不可预见费或包干系数以及工程需要增加的措施费等应列入标底。第十一条 标底应不超出工程投资金额。第十二条 标底经市建筑安装市政工程合同预算审查处审查确认后,由招标单位报市招标办核准。第十三条 标底必须封存,开标前严格保密。第四章 投标第十四条 参加投标的建筑企业,应按招标单位的要求,向招标单位送达投标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和企业等级证书(复印件)或投标许可证(复印件);

(二)企业简历(组建时间和近3年承建工程情况);

(三)自有资金情况;

(四)全员人数,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的数量,平均技术等级,自有主要施工机械状况;

(五)近两年承建工程的质量情况说明;

(六)现有施工任务一览表(包括在施及拟开工项目,目前剩余能力等)。第十五条 投标企业的投标书应按招标文件的内容编制,并按规定格式填写,字迹清楚、内容齐全,加盖单位和负责人印章,密封送达招标单位。第十六条 标价计算执行北京市建筑安装市政工程预(概)算的定额、工期定额等有关规定,允许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对标价进行合理浮动。第五章 开标、评标、决标第十七条 开标由招标单位邀请上级主管部门、市招标办、建设银行、公证处和标底编审单位等召开开标会议,成立评标小组,在投标企业和有关单位参加下,公开进行,投标书当众启封。

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需要招投标吗?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城乡规划编制招标办法,规定“第七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城乡规划编制招标办法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城乡规划编制招标办法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城乡规划编制招标办法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城乡规划编制招标办法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山东省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管理,深化设计改革,鼓励竞争,促进技术进步,提高设计的质量、水平和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工程设计的招标投标,不受部门、地区的限制,凡持有设计证书的设计单位,均可按照批准的证书等级和业务范围参加投标。

有能力超越证书等级投标者,经批准后可超越一个等级投标。乙、丙级单位须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发证部门批准,丁级单位按证书初审权限由所在市、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第三条 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双方,都必须具有法人资格。招标和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监督。第二章 招标范围第四条 新建项目一般都应实行工程设计招标投标。下列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设计招标投标:

(一)新建大、中型工业、交通项目和重点小型项目。

(二)高层建筑、高级民用建筑、纪念性建筑,风景区和文化古迹附近的建筑,城市主要地段的重要建筑项目,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医院门诊楼、病房楼及学校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等民用建设项目;城市住宅小区规划等。第五条 工业交通建设项目的设计招标一般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其他建设项目,主要是设计方案招标。可以实行整体设计招标,也可实行单项设计招标。第三章 招标第六条 招标单位一般是建设单位或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省、市、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或有资格的技术咨询部门亦可接受委托组织招标。第七条 工程设计招标由建设单位填写《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申报表》,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批准后进行。

《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申报表》,由省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第八条 工程设计招标可采取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进行:

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开发布招标广告;

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三个以上有承担能力的设计单位直接发出招标邀请书。

无论采取那种招标方式,必须有项目所在地有资格的设计单位参加。第九条 实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批准的设计任务书、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有开展设计所需的基础资料;

(三)有规划部门的定点及规划要求证明;

(四)设计招标投标的审批手续已经办完。第十条 招标投标时,应成立项目招标领导小组、评标委员会和相应的办事机构。

(一)招标领导小组应由项目主管部门、基建综合部门、建设单位、项目所在市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城市规划部门的负责人及评标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组成,其职责是:

1.审定招标文件;

2.领导组织招标、评标和定标工作;

3.讨论确定招标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二)评标委员会由招标单位邀请有关专家及部门负责人组成,其职责是:

1.对所有投标方案作出评价;

2.评标委员会成员以无记名方式投票决定投标方案名次,并推荐二个优秀方案提交招标领导小组审定。

(三)招标的办事机构由建设单位组织。其职责是:

1.起草招标文件;

2.向投标单位提供编制投标文件必要的设计基础资料;

3.组织现场踏勘,负责解答问题;

4.发中标通知书;

5.处理招标日常工作。第十一条 招标程序。

(一)招标单位发布招标广告或发出招标通知书;

(二)投标单位购买或领取招标文件,报送申请书;

(三)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进行资信调查,并组织投标单位踏勘工程现场,解答招标文件中的问题;

(四)投标单位编制投标书和投标设计文件,并按规定时间密封报送;

(五)招标领导小组组织评标委员会评标,根据评议结果确定中标方案,发出中标通知书;

(六)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七)中标单位完善设计方案后报有关部门履行审批手续。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投标须知;

(二)经过批准的计划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以及有关文件的复制件;

(三)项目说明书(包括工程内容、设计范围和要求的深度,设计文件份数、图纸内容、张数和图幅,建设周期和设计进度);

(四)统一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内容;

(五)合同的主要条款和要求;

(六)设计资料的供应方式,设计文件的审查方式;

(七)组织现场踏勘和进行招标文件说明的时间和地点;

(八)投标起止日期及开标日期、地点;

(九)其他内容及附件。

珠海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招标拍卖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城乡规划编制招标办法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地产市场秩序,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招标、拍卖出让活动(以下简称土地招标、拍卖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增的经营性商用土地项目(含商品住宅、写字楼、商铺、宾馆、高级娱乐设施、餐饮业、加油站、仓储式商业等,不包括工业用地和依法划拨用地)用地,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方式出让。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存量土地资产(包括历史用地、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工业用地、旧城镇改造用地改变为商用土地的),应当以公开招标或拍卖方式出让。

上述交易项目应当在市建设工程、商用土地交易中心 (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挂牌公开进行。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土部门),依法负责本市土地招标、拍卖活动的组织实施。

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当成立土地招标、拍卖小组,小组成员由市规划国土部门、监察部门、物价部门和其城乡规划编制招标办法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具体实施土地招标、拍卖事项。第四条 土地招标、拍卖活动应有计划地进行。土地招标、拍卖年度计划由市规划国土部门会同市计划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城市规划和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五条 土地招标、拍卖的具体项目,应当在业经批准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内合理安排,全部纳入本年度市级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由市规划国土部门会同市计划、建设等部门做好拟招标、拍卖地块的开发等工作。

土地招标、拍卖的具体项目及方式,由市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确定。第六条 土地招标、拍卖活动应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并接受社会、市监察部门以及上级土地管理部门的监督。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境内外有地价支付能力的公司、企业、其城乡规划编制招标办法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加竞投(买)活动:

(一)所有竞投(买)人在提交投标书或申请拍卖竞买时必须向市规划国土部门交纳不少于该项目标定地价总额5%的投标或竞买履约保证金城乡规划编制招标办法

(二)竞投(买)人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非法人型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应当提交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决议书城乡规划编制招标办法

(三)竞投(买)人为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分支机构的,应当提交其企业法人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上级经济组织的授权书。第八条 对土地成片开发出让项目、旧城改造搬迁项目或其他一些特殊用地项目,市规划国土部门可以在发布招标或拍卖公告内容中对竞投(买)人的资格作出具体规定。第九条 土地招标、拍卖的出让底价应以标定地价为基础,由市规划国土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制定,报市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由市规划国土部门授权土地招标、拍卖小组实施。

前款招标或拍卖的出让底价,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70%。

招标、拍卖的底价应当保密。招标、拍卖小组成员和参加招标、拍卖工作的工作人员对底价负有保密的责任。第十条 竞投(买)人应当充分了解招标或拍卖地块的有关资料,遵守规则,依法参与竞投(买),不得弄虚作假或串通压价。第十一条 中标人或竞得人事先交纳的投标(竞买)履约保证金自动转为合同定金,可抵作地价款。没有中标或在竞买中没有成交的竞投(买)人,其交纳的保证金由市规划国土部门在确定中标人或竞得人后三日内予以返还。

当以招标方式出让时,如果要求投标人必须同时提交项目详细规划设计方案、模型的,对没有中标的投标人,市规划国土部门可以报请市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批准,对参加投标人的规划设计方案综合评定优劣次序,发给适当的项目设计方案奖金。第十二条 土地招标、拍卖成交后,中标人或竞得人应按规定时间与市规划国土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中标人或竞得人不按规定时间与市规划国土部门签订出让合同的,其交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以定金形式由市规划国土部门全部没收,并可以要求赔偿招标、拍卖过程中市规划国土部门支付的全部费用(含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给投标人发放的设计方案奖金),该地块由市规划国土部门重新组织招标或拍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