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城乡规划编制是否强制招标,规范城市规划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编制是否强制招标的城市规划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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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管理,是指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及监督检查。第三条 城市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客观规律,实行依法管理。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委员会负责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规划草案,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方案以及其他需要审查的城市规划草案。

城市规划委员会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违反规定下放城市规划管理权限。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规划管理公示制度,促进城市规划管理的公开、公正和高效。第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第九条 城市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城乡规划编制是否强制招标

(一)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跨设区的市的城镇体系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乡规划编制是否强制招标

(二)设市城市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乡规划编制是否强制招标

(三)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第十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划原则,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采用先进的规划方法和技术手段。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投标、多方案比较等方式,择优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的城市规划草案,应当经该单位的注册城市规划师签字盖章,并附具公众意见、专家评审意见采纳情况的报告,方可按照法定程序报批。第十二条 编制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符合上一级城镇体系规划的要求。

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城市分区规划,应当符合所在地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的要求。第十三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划定城市水系、绿地、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和文物保护单位等保护范围的界线。第十四条 城镇体系规划草案、城市总体规划草案编制完成后,有关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规划草案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报请负责审批的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近期建设规划草案、城市分区规划草案、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编制完成后,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规划草案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近期建设规划期限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年限相一致。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已经批准的城市规划。确需调整的,应当先对原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调整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提出专题报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认定后,方可编制调整方案。

调整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应当按照法定程序重新审批。调整城市规划的非强制性内容,应当将调整后的城市规划报城市规划原审批机关备案。第三章 城市规划的审批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草案,报国务院审批。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跨设区的市的城镇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大厂回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保障和促进城乡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区系指县城、建制镇、集镇、村庄的建成区,及因建设和发展需要实施规划控制的区域。第三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城乡规划应适应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城乡建设应坚持合理布局、科学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全面规划、正确引导、因地制宜、配套建设,努力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县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公安、工商、土地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分管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六条 编制城乡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发展目标,体现民族特点和地方特色。

编制城乡规划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七条 县城的总体规划,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建制镇、集镇的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村庄的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经村民代表会或村民会议审查同意,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第八条 城乡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乡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征用土地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县城规划区内的,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有关文件向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定点申请,经批准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二)建制镇、集镇、村庄规划区内的,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用地定点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报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再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三)村(居)民自建住宅的,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或居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按前项规定办理。第九条 城乡建设应坚持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空闲地和荒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开工前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

农村住宅建设必须按规划要求,统一标高和跨度。未设置统一标高和跨度标准的区域,不得审批建筑物。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平房区内插建楼房。第十条 在集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除居民自建住宅、中小学校、幼儿园、军用和社会福利设施以外的,需缴纳村镇公用设施配套费。

公用设施配套费收取标准参照建制镇标准执行。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到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后征收。

公用设施配套费必须专项用于集镇的公用设施建设,不得挪做他用。第十一条 禁止擅自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地下管线位置、排水防洪通道进行建设或从事危害以上设施的其他活动。第三章 建筑设计和施工管理第十二条 除村民、居民自建平房住宅、抢险救灾工程、军事设施、小型临时性建筑以外的其他工程建设,必须由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标准设计、通用设计。第十三条 下列建设项目,建筑面积五百平方米或投资规模二十万元以上的,必须实行招标投标:

(一)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建设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第十四条 市政工程、公用设施建设,及含有公有制投资成份的投资三百万元以上的其他建设工程、建筑面积三千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实行监理。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情况,实施监督。第十五条 跨度、跨径在九米以上或者高度在四点五米以上的厂房、公共建筑和公用设施建设项目、二层以上楼房以及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质量监督。项目建设竣工后,经验收合格并备案后方可投入使用。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强制性的吗

城乡规划编制是否强制招标的。

控制性详细规划 (regulatory plan)是城市、乡镇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镇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编制是否强制招标的要求城乡规划编制是否强制招标,用以控制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城乡规划编制是否强制招标的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规划行政许可、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需要招投标吗?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第七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规划编制是否招标 法律

委托规划编制达到一定金额,按规定应该招投标。

国务院把五大类建设项目纳入必须进行招投标范围:

1.有关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交通、信息网络、道路,以及其他基础建设项目;

2.有关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公共事业项目,包括供水、供气、供电等市政工程项目和科学、教育、文化、体育、旅游、商品住宅等项目;

3.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

4.国家融资或授权、特许融资的项目;

5.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被纳入招投标范围的五类在建项目,如施工合约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上,重要设备采购单项合约估价在人民币100万元,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约估价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各项目单项合约估价均低于规定招标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均须采用公开招投标及投标程序。

地方规划局委托规划设计公司编制规划时是否需招投标?有明确规定么?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有三类: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三类的重点在于第2类,即国家投资的项目。另外,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第1类及第3类项目中的大多数亦是国家作为投资主体。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