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城乡规划改革试点方案有何要求?

近日城乡规划编制改革方案,步行骑行专用空间,小公园、微广场,老建筑改造再利用,徽风皖韵特色风貌凸显……随着城乡规划改革试点工作城乡规划编制改革方案的推进,人们生活城乡规划编制改革方案的环境将会愈来愈好。今年6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安徽省确定为全国城乡规划改革试点省。为推进城乡规划改革试点工作,省政府于近日印发《安徽省城乡规划改革试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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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方案》提出,进一步完善科学合理、层级明晰、管治有效城乡规划编制改革方案的城乡规划体系,建立全域覆盖、放管结合、实施有序的空间治理模式,健全权责对应、过程管控、约束有力的监督管理机制,实现城乡规划体系更完善、特色风貌更凸显、功能服务更优质、规划治理更有效,为全国城乡规划改革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据悉,本次改革试点的主要任务是完善城乡空间规划体系,创新城乡发展方式;构建特色空间体系,创建城乡特色风貌;优化功能服务体系,创造城乡优良环境;改革规划治理体系,创优城乡管理服务。

统筹落实“多规合一” 一张蓝图干到底

《试点方案》提出从省、市、县三个层级,完善空间规划体系,落实“三区三线”(城镇、农业、生态空间以及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刚性管控要求,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一本规划、一张蓝图。

通过建立跨市域和省际边界规划协调机制,强化区域联动;建立规划刚性传导、城市体检和动态维护机制,创新规划实施;完善规划督察员派驻、规划备案和规划审计监督制度,健全规划督查;建立省级空间规划协调机制,鼓励市县整合部门规划职能,进一步强化乡村建设规划管理;建立规划信息平台,确保“一张蓝图干到底”。

构建城市特色体系 凸显徽风皖韵特色风貌

为改变千城一面,《试点方案》提出全面完成城市空间特色规划(总体城市设计),明确城市特色定位,构建城市特色体系,保护自然山水格局和历史文化遗存,凸显徽风皖韵特色风貌。强化合肥等国家城市设计试点城市示范效应,大力推进特色区域或街区建设,实施一批城市特色塑造示范项目。

同时,突出中小城市特点,科学合理确定县城的风貌类型、街道尺度、建设强度和建筑体量,彰显县城整体形象和地方特色。选择有地域代表性的县城,开展宜居县城建设试点。

实施城市修补和生态修复 提高城市宜居性

实施公共服务“一张图”,以居民需求为导向,强化对公共服务、市政基础、公共安全等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控,有针对性地补齐公共服务设施短板。改善居民出行条件,增加步行骑行专用空间;积极建设小公园、微广场;鼓励老建筑改造再利用,优先将旧厂房用于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养老和创意产业。

在开展城市功能修补的同时,实施生态修复。开展海绵城市建设,加强黑臭水体、污染土地治理,加快受损山体修复,提升公园绿地品质,增强城市韧性。通过构建城市生态网络,设立永久性城市绿带提高城市宜居性。

根据《试点方案》,本次改革试点工作将分重点突破、系统推进、巩固提升三步进行实施。到2020年,将形成城乡规划改革的安徽样板。

谁能提供天津市委市政府印发的《关于深化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津党发 [2008]8号文 全文?

建议你去相关部门咨询吧,以前的很多文件都没有刊登在网上的。就算是现在也不可能每份文件都刊登在网上。这类文件很可能发表在报纸上,相关的机构也有文件的。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2021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发展和改革、交通运输、水务、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文体、市政、教育、卫生、人民防空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第三条 横琴新区管理机构依法行使市一级规划管理权限。

各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各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政府的职责。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进行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其审议意见是审批规划和项目的重要依据。

确需对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成果进行修改的,相关部门、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组织编制单位提出申请,由组织编制单位充分论证并组织审查后,报告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或者提交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需再次提交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的事项,依法需公示的,应当在审议前进行公示。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调整第一节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五条 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统筹全市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协调和平衡全市范围内各层次、各类别涉及空间利用的城乡规划。

市自然资源部门和市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区政府,镇政府和有关建设单位依据职责组织或者参与相关城乡规划编制。第六条 规划编制经费按事权与责任相适应原则,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自然资源、财政部门和规划项目组织编制单位应当按照市级城乡规划编制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开展规划项目的申请、审核、入库、资金分配计划、监督检查以及绩效评价等工作。第七条 市政府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成果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市政府对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后,将审议意见和审议意见处理情况随城市总体规划成果报送省人民政府审查。第八条 分区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合理配置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以及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并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提出指导性要求,其规划期限应当与总体规划相一致。

中心城区分区规划,由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区、经济功能区范围内的分区规划,由区政府会同市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编制。分区规划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第九条 城市设计贯穿于城市规划的全过程。单独编制的城市设计由市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编制,并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按相关规定程序报批,其成果应当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

城市设计应当加强对山脊线、天际线和滨水岸线的规划控制,从整体平面和立体空间上统筹城市建筑布局,协调城市景观风貌,体现山海相拥、陆岛相望、城田相依的风貌格局。单体建筑设计方案应当在形体、色彩、体量、高度等方面符合城市设计要求。第十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应当根据需要同步开展交通、市政、景观、环保、水资源等专项评估,经市自然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查后,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依据。

横琴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修改,在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后,由横琴新区管理机构审批,并报市自然资源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全市性涉及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专项规划的立项、编制、审议、审批、实施和监督工作,按照专项规划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镇总体规划由镇政府组织编制,经所在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经区政府、市自然资源部门审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第十三条 村庄规划由镇政府组织编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区政府批准,并报市自然资源部门备案。

村庄规划应当定期进行修编。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论证修改的必要性,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方案公示后,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区政府批准,并报市自然资源部门备案。

位于城镇地区的村庄应当纳入所在地的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统一规划管理,可不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