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规划基础资料需要哪些?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需要搜集、研究下列基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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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自然条件及历史资料
1. 规划地区的地形图(比例尺1/10000或1/5000)。
2. 气象资料,包括温度、湿度、降水、蒸发、风向、风速、日照、冰冻等。
3. 水文资料,包括江河湖海水位、流量、流速、水量、被淹没地区界限等。
4. 地质和地震资料,包括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震地质及地震烈度等。
5. 城市历史资料,包括城市的历史沿革、城址变迁、市区扩展、城市规划的历史资料等。
(二)城市技术经济资料
1. 城市及所在地区的自然资源,包括地下矿藏、水资源、燃料动力资源、农副产品资源等的分布位置、数量、开采利用价值等。
2. 城市人口资料。
3. 城市土地利用资料。
4. 工矿、企事业单位的现状及发展资料,包括用地面积,建筑面积,主要产品产量、产值、职工人数、用水量、用电量,运输量等。
5. 对外交通运输部门(铁路、公路、水运、空运)现有及发展用地、职工人数、客货运量等。
6. 各类仓库、货场现有和发展用地等。
7. 高等学校及非市属中等技术学校现有和发展师生员工人数、用地面积等。
8. 科学研究机构现有和发展职工人数、用地面积等。
(三)城市现有建筑物及工程设施资料
1.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居住面积、建筑层数、建筑质量、建筑密度等。
2. 现有公共建筑,包括行政、经济、文化、体育、卫生、生活福利设施等建筑的分布状况、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质量等。
3. 现有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包括给水、排水、防洪、供电、通讯、煤气、热力、道路、桥涵、市内公共交通等)资料。
4. 现有城市园林、绿地、风景区、名胜古迹的资料。
5. 现有重要建筑物、工程构筑物的设计资料。
6. 城市人防设施的资料。
(四)城市环境及其它资料。
1. 环境监测成果资料。
2. 各厂矿、单位排放废气、废水、废渣的数量和危害情况,城市垃圾数量和分布。
3. 其它影响城市环境质量的有害因素(易燃、易爆、放射性、噪声、恶臭、震动等)的分布状况、数量、危害情况的资料。
4. 地方病及其他有害居民健康的环境资料。
第七条 编制城市详细规划,除总体规划阶段所规定的资料以外,还需要搜集、研究详细规划地区的下列资料:
(一)现状人口详细资料,包括人口密度、人口分布、人口构成、平均每户人数等。
(二)近期建设项目资料,包括基建投资、修建量、生产规模、用地面积、职工人数等。
(三)土地现状利用资料(用1/2000或1/1000图纸表示)。
(四)建筑现状资料,包括工业和民用建筑的建筑质量、层数、用途等(用1/2000或1/1000图纸表示)。
(五)工程设施及管线现状资料。
(六)地形图(比例尺为1/2000或1/1000)。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使城市规划的编制规范化,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编制城市规划,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根据实际需要,在编制总体规划前可以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大、中城市可以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第四条 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需要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详细规划由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第五条 承担编制城市规划任务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关于规划设计资格的规定。第六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确定的各项规划原则,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积极采用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第七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对城市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自然环境、城市建设的历史和现状等情况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取得准确的基础资料。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提供编制城市规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第八条 在编制城市规划的各个阶段,都应当运用城市设计的方法,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文因素和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对城市空间环境作出统一规划,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城市景观的艺术水平。第九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进行多方案比较和经济技术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当地居民的意见。第十条 编制城市规划采用的勘察、测量图件和资料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勘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质量要求。第二章 总体规划的编制第十一条 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主要任务是:研究确定城市总体规划的重大原则,并作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的依据。第十二条 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论证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条件,原则确定规划期内城市发展目标;
(二)论证城市在区域发展中的地位,原则确定市(县)域城镇体系的结构与布局;
(三)原则确定城市性质、规模、总体布局,选择城市发展用地,提出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初步意见;
(四)研究确定城市能源、交通、供水等城市基础设施开发建设的重大原则问题,以及实施城市规划的重要措施。第十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成果包括文字说明和必要的示意性图纸。第十四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综合研究和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空间发展形态,统筹安排城市各项建设用地,合理配置城市各项基础设施,处理好远期发展与近期建设的关系,指导城市合理发展。第十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同时应当对城市远景发展作出轮廓性的规划安排。近期建设规划是总体规划的一个组织部分,应当对城市近期的发展布局和主要建设项目作出安排。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一般为五年。
建制镇总体规划的期限可以为十年至二十年,近期建设规划可以为三年至五年。第十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设市城市应当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应当编制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域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包括:分析区域发展条件和制约因素,提出区域城镇发展战略,确定资源开发、产业配置和保护生态环境、历史文化遗产的综合目标;预测区域城镇化水平,调整现有城镇体系的规模结构、职能分工和空间布局,确定重点发展的城镇;原则确定区域交通、通讯、能源、供水、排水、防洪等设施的布局;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有关技术经济政策的建议;
(二)确定城市性质和发展方向,划定城市规划区范围;
(三)提出规划期内城市人口及用地发展规模确定城市建设与发展用地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以及市中心、区中心位置;
(四)确定城市对外交通系统的布局以及车站、铁路枢纽、港口、机场等主要交通设施的规模、位置,确定城市主、次干道系统的走向、断面、主要交叉口形式,确定主要广场、停车场的位置、容量;
(五)综合协调并确定城市供水、排水、防洪、供电、通讯、燃气、供热、消防、环卫等设施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
(六)确定城市河湖水系的治理目标和总体布局,分配沿海、沿江岸线;
(七)确定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及总体布局;
(八)确定城市环境保护目标,提出防治污染措施;
(九)根据城市防灾要求,提出人防建设、抗震防灾规划目标和总体布局;
(十)确定需要保护的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传统街区,划定保护和控制范围,提出保护措施,历史文化名城要编制专门的保护规划;
(十一)确定旧区改建、用地调整的原则、方法和步骤,提出改善旧城区生产、生活环境的要求和措施;
(十二)综合协调市区与近郊区村庄、集镇的各项建设,统筹安排近郊区村庄、集镇的居住用地、公共服务设施、乡镇企业、基础设施和菜地、园地、牧草地、副食品基地,划定需要保留和控制的绿色空间;
(十三)进行综合技术经济论证,提出规划实施步骤、措施和方法的建议;
(十四)编制近期建设规划,确定近期建设目标、内容和实施部署。
建制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可以根据其规模和实际需要适当简化。
城市规划应具备的基础资料有哪些
(1)城市勘察资料。如工程地质、地震地质、水文地质等;
(2)城市测量资料。如城市平面、高程控制网、地下工程及管网图、各种比例及地形图;
(3)气象资料;如温度、湿度等。
(4)水文资料;
(5)城市历史资料;
(6)经济与社会发展资料;
(7)城市人口资料;
(8)市域自然资源资料;
(9)城市土地利用资料;
(10)工矿企事业单位的现状及规划资料;
(11)交通运输资料;
(12)各类仓库资料;
(13)城市行政、经济、社会、科技、文教、卫生、商业、金融、涉外等机构的现状和规划资料;
(14)建筑物现状资料;
(15)工程设施资料;
(16)城市园林、绿地、风景区、文物占迹、优秀近代建筑资料;
(17)城市环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