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是公益一类单位吗?
不是。属于经营类城乡规划编制中介服务机构的。估计城乡规划编制中介服务机构你考虑这次改制城乡规划编制中介服务机构的影响吧?现在很多设计院都已经改制城乡规划编制中介服务机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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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28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陈政高
2016年1月11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将《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照本规定申请取得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在相应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城市、镇总体规划服务以外的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外商投资企业的资质证书中注明‘城市、镇总体规划服务除外。’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沈阳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和沈阳市公路规划设计院哪个好?
沈阳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始建于1960年5月11日。拥有城乡规划编制甲级、建筑行业(建筑工程)工程设计甲级、人防工程建设建筑工程甲级、土地规划甲级资质;市政行业(给、排水,道路工程)专业乙级、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乙级、土地复垦方案编制生产建设类乙级、土地复垦方案编制中介服务机构等乙级资质;是辽宁省规划设计协会理事长单位、辽宁省文明单位、全国规划行业应用新技术先进单位和全国CAD新技术应用示范企业单位;是率先在全国同行中取得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和国际质量标准认证证书单位。
全院现有职工282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267人。有规划研究所、规划设计所、道路交通研究所、市政管网研究所、景观与城市设计所五个专业科所,以及浑南分院、沈北分院、沈溪分院、土地分院、建筑分院五个综合分院。能承担区域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专业专项规划、风景区规划、环境设计、河湖水系综合治理规划、建筑工程设计、道路工程设计、市政管网工程设计、室内外装修设计、模型制作及科技咨询和可行性研究。
多年来,院每年都派出百余人次出国考察和到全国各地学习,与清华大学、同济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美国伊利诺斯大学、美国威尔考特事务所、美国PTKL国际有限公司、美国UID建筑事务所、美国泛亚易道景观公司、美国HCCP建筑事务所、美国阿特金斯公司、日本芝蒲工业大学、日本庆应大学、日本安井建筑设计事务所、日本鹿岛设计、澳大利亚LAB建筑事务所、澳大利亚杰克逊设计公司、加拿大INRO公司、德国B-Plan规划建筑设计公司、德国柏林工业大学等建立了合作伙伴关系,并聘请美国、德国设计师长期来院工作,掌握着世界最先进的设计理念和规划动态,院科研设计工作已经与国际接轨。
在国内各级科研成果评优中,我院先后有百余项科研成果获奖,其中省级以上115项,《沈阳市环城水系及环城绿化规划》、《南湖科技开发区规划》获国家优秀设计银奖、建设部一等奖;《沈阳市交通规划及二环快速道路规划设计》获建设部优秀规划设计一等奖;《沈阳铁西工业区改造发展规划咨询》获全国优秀工程咨询成果三等奖;《沈阳桃仙机场综合交通规划》、《浑南新城总体发展规划》获全国优秀城乡规划设计三等奖。在国内外学术交流会及各种刊物上发表专业技术论文数百篇。由我院主编和参编的“国标”《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和《竖向规划规范》受到建设部的中肯,被授予全国城乡规划标准规范工作优秀编制单位。
城乡规划有没有中介服务?
不能说是“中介”这个名词,这么说吧,规划设计院拿项目一般就几个渠道,要不某某LEADER是你的关系,人家把项目丢给你做;要不就参加比选,干掉其他设计院拿到项目;要不你名气很大,人家直接杀到你家门口找你,邀请你去做。
但是不管你是靠关系还是靠必选拿到的项目,最终的收益,肯定得通个某个特殊渠道分给相关LEADER,这个是行内潜规则吧,你没做到位,后面人家有项目就不找你了,对吧?这个应该就是相当于中介费用。
另外,你要是某某领域的权威,或是名气够大,根本就不用去打理这种关系咯,有的是项目找你对吧?像北京土人,俞孔坚,景观学创始人,他的团队用得着出去拉项目吗?基本都是人家自己找上门。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内设机构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内设15个处级职能机构,7个正处级事业单位。
(一)办公室(信访处)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及政务稽查督办工作;负责办公现代化管理工作;承担安全、保密、统计和信访工作;负责机关行政后勤管理;指导、监督直属单位行政后勤工作;负责城乡建设档案;财务管理职能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组织人事处(老干部工作处、机关党委、机关工会)
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老干部服务和党政工作;负责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国家职业资格制度和职业标准的监督执行;负责本系统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厅直属社团组织的管理工作;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对外交流合作和外事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监督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拟定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普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指导、承办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工作。
(四)改革与发展处
拟定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改革政策,组织编制行业发展规划,研究提出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组织编制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起草综合性文稿;承担新闻宣传、信息采编、提案办理等工作。
(五)住房保障处(省住房制度改革办办公室)
拟定全省住房保障政策并指导实施;承办中央及廉租住房资金安排事项;组织编制全省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全省城镇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六)城乡规划处
拟定和监督实施全省城市和村镇体系规划;负责省政府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评审工作;负责省政府公布的重点控制区域内的总规、控规、重大项目修归及建筑方案的审核;负责全省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工作;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指导对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指导全省城乡规划执法检察;指导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测量、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监督执行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七)城市建设处
拟定全省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措施、规章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燃气、市政设施、园林、市容环境治理、城市监察等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和生物多样性工作;参与指导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承担国家级、省级重点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的有关工作。
(八)村镇建设处
拟定全省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镇、乡、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提出进城定居农民的住房政策建设;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组织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省级以上重点镇的建设。
(九)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承担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拟定全省房地产市场监督和稳定住房价格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参与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本省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物业管理、危房管理、白蚁防治工作;指导监督全省房屋征收拆迁工作;监督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屋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标准。
(十)建筑市场监管处
拟定全省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定规范本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建筑监理、合同管理、工程风险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监督执行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建筑制品企业、建设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咨询、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标准;组织协调建筑业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十一)建筑节能与科技处
拟定全省建筑节能的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建筑节能标准的制定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指导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组织拟定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研究开发;组织省级以上科技合作项目的实施及引进项目的创新工作;指导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
(十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省工程抗震办公室)。拟定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过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拟定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技术政策;组织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编制、审定和推广;组织编制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规划并监督实施;拟定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工程抗震设计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或参与拟定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
(十三)住房公积金监管处
拟定全省住房公积金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全省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省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
(十四)行政审批办公室
负责住房与城乡建设管理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察、论证、审核等相关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的发放;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业务咨询;指导市、县行政审批相关工作。
(十五)建设执法稽查处
负责拟定全省建设执法稽查工作计划及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对国家和本省有关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稽查,依法对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勘察设计市场、市政公用市场等方面的重大违法违法行为进行稽查;组织对全省建设行业违法违规行为的重大案件进行专案稽查,并依法进行处理;会同机关处室对全省建设行业进行专项执法;指导、协调、监督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执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