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使城市规划的编制规范化城乡规划编制图纸要求规范,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编制城市规划,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根据实际需要,在编制总体规划前可以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城乡规划编制图纸要求规范;大、中城市可以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第四条 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需要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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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详细规划由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第五条 承担编制城市规划任务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关于规划设计资格的规定。第六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确定的各项规划原则,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积极采用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第七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对城市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自然环境、城市建设的历史和现状等情况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取得准确的基础资料。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提供编制城市规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第八条 在编制城市规划的各个阶段,都应当运用城市设计的方法,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文因素和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对城市空间环境作出统一规划,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城市景观的艺术水平。第九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进行多方案比较和经济技术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当地居民的意见。第十条 编制城市规划采用的勘察、测量图件和资料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勘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质量要求。第二章 总体规划的编制第十一条 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主要任务是:研究确定城市总体规划的重大原则,并作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的依据。第十二条 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论证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条件,原则确定规划期内城市发展目标;
(二)论证城市在区域发展中的地位,原则确定市(县)域城镇体系的结构与布局;
(三)原则确定城市性质、规模、总体布局,选择城市发展用地,提出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初步意见;
(四)研究确定城市能源、交通、供水等城市基础设施开发建设的重大原则问题,以及实施城市规划的重要措施。第十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成果包括文字说明和必要的示意性图纸。第十四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综合研究和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空间发展形态,统筹安排城市各项建设用地,合理配置城市各项基础设施,处理好远期发展与近期建设的关系,指导城市合理发展。第十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同时应当对城市远景发展作出轮廓性的规划安排。近期建设规划是总体规划的一个组织部分,应当对城市近期的发展布局和主要建设项目作出安排。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一般为五年。
建制镇总体规划的期限可以为十年至二十年,近期建设规划可以为三年至五年。第十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设市城市应当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应当编制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域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包括:分析区域发展条件和制约因素,提出区域城镇发展战略,确定资源开发、产业配置和保护生态环境、历史文化遗产的综合目标;预测区域城镇化水平,调整现有城镇体系的规模结构、职能分工和空间布局,确定重点发展的城镇;原则确定区域交通、通讯、能源、供水、排水、防洪等设施的布局;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有关技术经济政策的建议;
(二)确定城市性质和发展方向,划定城市规划区范围;
(三)提出规划期内城市人口及用地发展规模确定城市建设与发展用地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以及市中心、区中心位置;
(四)确定城市对外交通系统的布局以及车站、铁路枢纽、港口、机场等主要交通设施的规模、位置,确定城市主、次干道系统的走向、断面、主要交叉口形式,确定主要广场、停车场的位置、容量;
(五)综合协调并确定城市供水、排水、防洪、供电、通讯、燃气、供热、消防、环卫等设施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
(六)确定城市河湖水系的治理目标和总体布局,分配沿海、沿江岸线;
(七)确定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及总体布局;
(八)确定城市环境保护目标,提出防治污染措施;
(九)根据城市防灾要求,提出人防建设、抗震防灾规划目标和总体布局;
(十)确定需要保护的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传统街区,划定保护和控制范围,提出保护措施,历史文化名城要编制专门的保护规划;
(十一)确定旧区改建、用地调整的原则、方法和步骤,提出改善旧城区生产、生活环境的要求和措施;
(十二)综合协调市区与近郊区村庄、集镇的各项建设,统筹安排近郊区村庄、集镇的居住用地、公共服务设施、乡镇企业、基础设施和菜地、园地、牧草地、副食品基地,划定需要保留和控制的绿色空间;
(十三)进行综合技术经济论证,提出规划实施步骤、措施和方法的建议;
(十四)编制近期建设规划,确定近期建设目标、内容和实施部署。
建制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可以根据其规模和实际需要适当简化。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具体内容及图纸要求是什么?
根据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乡规划编制图纸要求规范,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城乡规划编制图纸要求规范:
1、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
2、建筑、道路和绿地等城乡规划编制图纸要求规范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
3、对住宅、医院、学校和托幼等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4、根据交通影响分析,提出交通组织方案和设计。
5、市政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
6、竖向规划设计。
7、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
图纸
1、规划地段位置图。标明规划地段在城市的位置以及和周围地区的关系城乡规划编制图纸要求规范;
2、规划地段现状图。图纸比例为1/500~1/2000,标明自然地形地貌、道路、绿化、工程管线及各类用地和建筑的范围、性质、层数、质量等;
3、规划总平面图。比例尺同上,图上应标明规划建筑、绿地、道路、广场、停车场、河湖水面的位置和范围;
4、道路交通规划图。比例尺同上,图上应标明道路的红线位置、横断面,道路交叉点坐标、标高、停车场用地界线;
5、竖向规划图。比例尺同上,图上标明道路交叉点、变坡点控制高程,室外地坪规划标高;
6、单项或综合工程管网规划图。比例尺同上,图上应标明各类市政公用设施管线的平面位置、管径、主要控制点标高,以及有关设施和构筑物位置;
7、表达规划设计意图的模型或鸟瞰图。
扩展资料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2、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
3、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用地规模、范围及具体控制要求,地下管线控制要求;
4、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黄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蓝线)等“四线”及控制要求。
编制大城市和特大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结合城市空间布局、规划管理要求,以及社区边界、城乡建设要求等,将建设地区划分为若干规划控制单元,组织编制单元规划。
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或者减少控制要求和指标。规模较小的建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与镇总体规划编制相结合,提出规划控制要求和指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修建性详细规划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控制性详细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规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图纸的内容要求
1、位置图:图纸比例不限; 用地现状图。图纸比例为1/1000~1/2000,分类画出各类用地范围(分至小类),标绘建筑物现状、人口分布现状,市政公共设施现状,必要时可分别绘制;2、土地使用规划图。图纸比例同现状图,画出规划各类使用性质用地的范围;地块划分编号图。图纸比例1/5000,标明地块划分界线及编号(和文本中控制指标相对应); 各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图纸比例为1/1000~1/2000,图纸标绘以下内容: 规划各地块的界线,标注主要指标; 规划保留建筑; 公共设施位置; 道路(包括主、次干道、支路)走向、线型、断面,主要控制点坐标、标高; 停车场和其他交通设施用地界线;3、各项工程管线规划图。会各类工程管网平面位置、管径、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控制性详细规划图纸有哪些绘制要求及深度要求
控制性详细规划图纸的绘制要求及深度要求:
(一)规划用地位置图(区位图)(比例不限)
标明规划用地在城市中的地理位置,与周边主要功能区的关系,以及规划用地周边重要的道路交通设施、线路及地区可达性状况。
(二)规划用地现状图(1:2000)
标明土地利用现状、建筑物状况、人口分布状况、巩固屋舍实现转、市政公用设施现状。
1.土地利用现状包括标明规划区域内各类现状用地的范围界限、权属、性质等,用地分至小类。
2.人口现状指标明规划区域内各行政辖区边界人口数量、密度、分布及构成情况等。
3.建筑物现状包括标明规划区域内各类现状建筑的分布、性质、质量、高度等。
4.公共服务设施、市政用地设施现状标明规划区内及对规划区域有重大影响的周边地区现有公共服务设施(包括行政办公、商业金融、科学教育、体育卫生、文化娱乐等建筑)类型、位置、登记、规模等,道路交通网络、给水电力等市政工程设施、管线的分布情况等。
(三)土地使用规划图
规划各类用地的界限,规划用地的分类和性质、道路网络布局,公共设施位置;须在现状地形图上标明各类用地的性质、界线和地块编号,道路用地的规划布局结构,表明市政设施、公用设施的位置、登记、规模,以及主要规划控制指标。
(四)道路交通及竖向规划图
确定道路走乡、线性、横断面、各支路交叉口坐标、标高、停车场和其他交通设施为之机用地界线,各地块室外地坪规划标高;
1.道路交通规划图
在现状地形图上,标明规划区内道路系统与区外道路系统的衔接关系,确定区内各级道路红线宽度、道路线形、走向,标明道路控制点坐标和标高、坡度、缘石半径、曲线半径,重要交叉口渠化设计;轨道交通、铁路走向和控制范围;道路交通设施(包括社会停车场、公共交通及轨道交通站场等)的位置、规模与用地范围。
2.竖向规划图
在现状地形图上标明规划区域内各级道路为何地块的排水方向,各级道路交叉点、转折点的标高、坡度、坡长,标明各地块规划控制标高。
(五)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图(1:2000)
标明公共服务设施位置、类别、等级、规模、分布、服务半径,以及相应建设要求。
(六)工程管线规划图(1:2000)
各类工程管网平面布置、管径、控制点坐标和标高,具体分为给排水、电力电讯、热力燃气、管线综合等。必要时,可分别会址。
1.给水规划图
标明规划区供水来源,水厂、加压泵站等供水设施的容量、平面的位置及供水标高,供水管线走向和管径。
2.排水规划图
标明规划区雨水泵站的规模和平面为止,雨水管渠的走向、管径及控制标高和出水口位置;表明污水处理厂、污水泵站的规模和平面位置,污水管线的走向、管径、控制标高和出水口的位置。
3.电力规划图
标明规划区电源来源,各级变电站、变电所、开闭所平面位置和容量规模,高压线走廊平面位置和控制高度。
4.电信规划图
标明规划区内电信来源,电信局所的平面位置和容量,电信管道走向、管孔数,确定微波通道的走向、宽度和起始点限高要求。
5.燃气规划图
标明规划区气源来源,储配气站的平面位置、容量规模,燃气管道等级、走向、管径。
6.供热规划图
标明规划区热源来源,供热及转换设施的平面布置,规模容量,供热管网等级、走向、管径。
(七)环卫、环保规划图
标明各种卫生设施的位置、服务半径、用地、防护隔离设施带等。
(八)空间形态示意图(比例不限,平面一般比例为1:1000~1:2000)
表达城市设计构思与设想,协调建筑、环境与公共空间的关系,突出规划区空间三位形态特色风貌,包括规划区整体空间鸟瞰图,及重点地段、主要节点立面图和空间效果透视图及其他用以表达城市设计构思的示意图纸等。
(九)城市设计概念图(空间景观规划、特色与保护规划)(比例1:2000)
表达城市设计构思、控制建筑、环境与空间形态、检验与调整地块规划指标、落实重要公共设施布局。须表明景观州县、景观节点、景观界面、开放空间、视觉走廊等空间构成元素的布局和边界及建筑高度分区设想;标明特色景观和需要保护的文物保护单位、历史街区、地段景观位置边界。
(十)地块划分编号图(比例1:5000)
标明地块划分具体界限和地块编号,作为地块图则索引。
(十一)地块控制图则(比例1:1000~1:2000)
表示规划道路的红线为止,地块划分界限、地块面积、用地性质、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等控制指标,并标明地块编号。一般分为总图图则和分图图则两种。地块图则应在现状图上绘制,便于规划内容与现状进行对比。图则中英表达以下内容:
1.地块的区位;
2.各地快地用地界线、地块编号;
3.规划用地性质、用地兼容性及主要控制指标;
4.公共配套设施、绿化区位置及范围,文物保护单位、历史街区的位置及保护范围;
5.道路红线、建筑后退线、建筑贴现率,道路的交叉点控制坐标、标高、转弯半精、公交站场、停车场、禁止开口路段、人行过街地道和天桥等。
6.大型市政通道的地下及地上空间的控制要求,如高压线走廊、微波通道、地铁飞行净空间等;
7.其他对环境有特殊影响设施的卫生与安全防护距离和范围;
8.城市设计要点、注释。
分图图则是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的具体体现,绘制图纸时需要具备以下方面内容:控制图纸、控制表格、控制导则,此外还包括风玫瑰、指北针、比例尺、图例、图号和项目说明。图则包括一些基本的组成要素,如“控制线”、坐标标注、其他标注和地块编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