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保护生态资源,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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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综合考虑人口和资源因素,以生态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合理确定城乡建设规模和时序,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泉城特色和历史文化遗产,优先发展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适应国防建设、公共卫生和公共安全的需要,提高防灾减灾能力。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四条 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公布经批准的城乡规划。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第七条 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第八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可以向下一级人民政府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依法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和监督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九条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具体地块的建设用地范围和性质、开发强度、空间布局管理,应当包括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出入口方位及专项规划的要求等指标。
修建性详细规划内容包括建设条件分析、空间布局、日照分析、景观设计、交通组织方案和设计、市政工程管线规划设计、管线综合和竖向规划设计等。第十条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名泉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军事设施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第十一条 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由济南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济南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办事处)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济南市人民政府审批。
县(市)所辖的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编制城市规划的依据有哪些?
你城乡规划组织编制的依据是的回答城乡规划组织编制的依据是,可以分解为几个方面。
首先城乡规划组织编制的依据是,城市规划包含2个层面,5个阶段。2个层面是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5个阶段,如果按编制规划的话可以说是城乡规划组织编制的依据是:纲要、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分区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其次,编制这5个阶段的规划的依据个不一样。当然首先都是以国家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为依据,城镇总体规划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建设部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用地标准》(GBJ 137-90)
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促进中部地区崛起规划》
建设部《关于加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实施工作的通知》[2003]43号
省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市级“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
其他相关国家法规、法律编制
总体规划的依据和城镇体系差不多,不同的是他要以城镇体系规划为依据,以上一轮的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以及近期建设规划、绿地规划、道路交通、环卫、土地利用等专项规划做参考。
详细规划的话,都以总体规划为依据,也包含了上述国家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地方方针政策。具体就不重复啰嗦了。
希望能给你有所帮助,
城乡规划管理的依据是什么?
第一,上位规划体现了上级政府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要求。按照一级政府、一级事权的政府层级管理体制,上位规划代表了上一级政府对空间资源配置和管理的要求。因此,下位规划不得违背这些原则和要求,并要将上位规划确定的规划指导思想、城镇发展方针和空间政策贯彻落实到本层次规划的具体内容中。
第二,上位规划代表了区域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随着我国城镇化和城市发展呈现出网络化、区域化的发展态势,单个城市将在更大范围内受相关城市和区域发展的影响和制约。上位规划从区域整体出发,编制内容体现了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下位规划不得违背上位规划确定的保护原则和规模控制,要落实实行空间管制的区域,进一步深化和细化保护要求和保护措施。
第三,上位规划有助于协调和解决城乡之间的矛盾和问题。上位规划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长远性更强,更加重视城乡区域协调有序发展和整体竞争力的提高;在整体发展的同时更强调资源和环境保护,限制单个城市进行不利于区域整体的开发活动,实现可持续发展。上位规划从区域视野出发,制定各城镇必须遵守的发展建设行动准则,有利于减少下位规划在资源分配和布局上的矛盾和冲突,有利于解决单个城市解决不了、解决不好的问题。
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要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经济社会事务的管理责权,属于全国性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事务,由中央管理。属于各地行政区域的地方性事务,由地方管理。按照上述要求,在下一层次规划不得违背上一层次规划的原则下,还应注意明确各级政府在组织编制和审批城乡规划、实施城乡规划方面的权力和责任,实现清晰的一级政府、一级事权。中央政府,省级政府,市、县政府依法行使各自的规划管理事权。上级政府应将规划的重点放在关系整个行政地域发展的战略性、全局性的内容上,通过规划,加强对地方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加强对区域性基础设施布局的约束和引导。在同级行政单元内,要明确局部规划不得违背总体规划的原则。在近年的城市规划建设实际工作中,个别城市在制定近期建设规划和详细规划时,突破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的近期建设规划和详细规划指导开发和建设,导致城市发展建设无序进行,乱占滥用土地,严重损害了城市规划的依法行政。因此,法律规定下位规划必须符合上位规划的要求,是保证城乡规划权威性、严肃性,保证城乡规划依法行政,保证城乡发展和建设科学有序进行的
城乡规划由谁来组织编制
法律分析城乡规划组织编制的依据是:国家城乡规划组织编制的依据是的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城市规划管理局,其主要职能有: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乡规划组织编制的依据是;
2、研究确定城市的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高效利用城市土地,科学协调城市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
3、组织编制和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城市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规划和村镇规划;
4、参与制定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5、负责行政区域内各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总体规划的评审报批工作;
6、指导本辖区城镇规划的编制、审批和管理工作;
7、组织对全市规划实施情况的评比,确定职权范围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性质和用地规模,审批建设工程总平面布局、立面造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第十一条 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分别组织编制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
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依据包括什么?
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要与城市的经济、人文、社会、地理、历史沿革等方面相协调。
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城乡规划组织编制的依据是: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城乡规划组织编制的依据是,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乡规划组织编制的依据是,报国务院审批。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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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总体规划内容:
(一)设市城市应当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应当编制县域城镇体系规划。
市域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包括:
分析区域发展条件和制约因素,提出区域城镇发展战略,确定资源开发、产业配置和保护生态环境、历史文化遗产的综合目标;
预测区域城镇化水平,调整现有城镇体系的规模结构、职能分工和空间布局,确定重点发展的城镇;
原则确定区域交通、通讯、能源、供水、排水、防洪等设施的布局;
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有关技术经济政策的建议;
(二)确定城市性质和发展方向,划定城市规划区范围;
(三)提出规划期内城市人口及用地发展规模,确定城市建设与发展用地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以及市中心、区中心位置;
(四) 确定城市对外交通系统的布局以及车站、铁路枢纽、港口、机场等主要交通设施的规模、位置,确定城市主、次干道系统的走向、断面、主要交叉口形式,确定主要广场、停车场的位置、容量;
(五)综合协调并确定城市供水、排水、防洪、供电、通讯、燃气、供热、消防、环卫等设施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
(六)确定城市河湖水系的治理目标和总体布局,分配沿海、沿江岸线;
(七)确定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及总体布局;
(八)确定城市环境保护目标,提出防治污染措施;
(九)根据城市防灾要求,提出人防建设、抗震防灾规划目标和总体布局;
(十)确定需要保护的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传统街区,划定保护和控制范围,提出保护措施,历史文化名城要编制专门的保护规划;
(十一)确定旧区改建、用地调整的原则、方法和步骤,提出改善旧城区生产、生活环境的要求和措施;
(十二)综合协调市区与近郊区村庄、集镇的各项建设,统筹安排近郊区村庄、集镇的居住用地、公共服务设施、乡镇企业、基础设施和菜地、园地、牧草地、副食品基地,划定需要保留和控制的绿色空间;
(十三)进行综合技术经济论证,提出规划实施步骤、措施和方法的建议;
(十四)编制近期建设规划,确定近期建设目标、内容和实施部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