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城乡规划局

上饶市城乡规划局,成立于1996年7月,2003年12月升格为市政府正县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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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城市规划、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定本市城乡规划和管理的规定、细则和实施办法。

(二)组织编制调整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以及风景名胜区规划,并按法律程序完成审批工作。

(三)组织实施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专业规划,负责对城市绿化、雕塑、广告及城市配套的各项设施的设计审查。

(四)负责组织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指导和审查县(市、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及重大建设工程。

(五)负责省级风景名胜区内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

(六)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并组织规划设计招标、方案评审。

(七)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对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建筑、构筑物、市政道路、市政管线等)审批和验收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程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八)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管理,查处违反城乡规划的占地、建设行为;并对城乡规划管理和各类诉讼案件进行应诉、答辩和行政复议。

(九)负责全市规划设计的行政管理、资质审查和资格的动态管理工作;参与全市范围内江河流域规划、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建设规划、用地规划的`制定。

(十)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和全市规划区内大比例尺地形测绘工作和地形图一图多用的测绘及协调工作。

(十一)参与对城市发展重大问题的研究。

(十二)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上饶市城乡规划局机构设置

(一)办公室(法制科)

负责起草和审核行政类文件、资料,负责文件的收发、文书、机要、保卫、保密、后勤接待、教育和本局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党务、政务、组织人事、综合治理、节能减排及机关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有关重要会议的组织;负责局机关及下属单位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负责对局机关各科室及下属单位工作的督查及协调工作;负责规划信息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负责法律法规的宣传、咨询与解答工作;负责组织城乡规划地方性法规、规划草案和综合性政策的起草、审查及报批工作;负责涉及城乡规划管理的行政诉讼工作;负责省派驻饶规划督察员的日常工作。

负责人:张文

电 话:8179819

(二)财务科

依据国家、省、市财务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制定本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编制本单位财务预决算计划,组织实施年终决算;负责本单位内部审计及下属单位财务审计和财务监督指导工作;负责本单位各项资金的管理(包括市重点工程拨付资金);负责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各县(市、区)规划部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会计专业知识培训及会计信息管理工作。

负责人:章永娟

电 话:8179820

(三)技术科

负责组织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负责全市规划区内大比例尺地形测绘工作和地形图一图多用的测绘及协调工作;参与全市范围内江河流域规划、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建设规划、用地规划的制定;负责组织编制市中心城市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综合管网规划、综合交通规划、消防规划等;负责对城市发展重大问题的研究和规划区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负责全市规划设计的行政管理、资质审查和资格的动态管理工作;负责建设项目(含市政及管线类)选址和布局的规划管理;核定用地位置界线,绘制道路红线图及规划选址图;负责规划设计条件的拟定和调整工作;负责组织规划设计招标、方案评审及报批工作;负责规划编制批前公示工作;负责市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及市规划技术审查专家委员会(非常设机构)的日常工作。

负责人:蔡勇

电 话:8179817

南京市规划局的机构设置

(一)办公室(财务处)

⑴负责局机关政务活动的组织协调和对外联系;

⑵负责局机关文秘事务;

⑶负责局机关信访工作;

⑷负责局机关后勤管理工作;

⑸负责局系统财务管理工作;

⑹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综合管理处

⑴负责规划管理审批的日常运转和协调;

⑵负责市、局重要工作目标任务的分解、督察、考核,负责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服务的对内扎口管理工作;

⑶负责扎口规划管理审批收发件管理工作,负责规划管理审批业务档案的管理工作;

⑷负责扎口局信息化管理工作;

⑸负责牵头局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工作;

⑹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规划编制处

⑴负责扎口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⑵负责组织制定全市城市规划编制计划和任务下达,负责组织制定全市城乡规划编制经费计划;

⑶负责组织制定城市规划编制的制度规范和编制技术标准,负责扎口城市规划编制成果的管理,负责扎口城市规划编制(交通市政类除外)的公示工作;

⑷负责组织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负责组织编制城市层面和跨分局范围的各类城市规划(交通市政类除外),负责组织开展城市规划的战略及政策研究;

⑸协助做好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计划、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相关的专项、专业规划的编制工作;

⑹负责城市规划行业管理的相关工作,负责南京历史文化名城研究会、南京市城市规划协会的联系指导工作;

⑺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县镇规划处(城乡统筹处)

⑴负责扎口有关统筹城乡规划和村镇规划编制工作;

⑵负责组织制定全市村镇规划的编制计划和任务下达;

⑶负责组织制定村镇规划的制度规范和编制技术标准,负责组织统筹城乡的相关政策研究;

⑷负责扎口村镇规划编制(交通市政类除外)的公示工作;

⑸负责指导、配合各县编制县域和县城总体规划,指导、推动各郊区、县编制各类村镇规划和涉及村镇的专项规划;

⑹负责各县辖区内需市规划局审批的市权以上重大项目的规划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各县和郊区村镇规划管理工作

⑺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五)用地规划处

⑴负责扎口规划选址、用地的管理及综合协调;

⑵负责组织规划选址、用地的政策研究和制度规范的制定;

⑶负责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服务的对外扎口管理工作;

⑷负责跨区域项目选址和用地(市政类除外)的办理;

⑸负责扎口招拍挂用地和储备用地所涉市规划局职责范围内事项的管理;

⑹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六)市政规划处

⑴负责扎口交通市政工程规划管理工作的管理及综合协调;

⑵负责组织涉及交通市政的政策研究和制度规范的制定;

⑶负责组织编制城市层面和跨分局范围的交通市政类城乡规划,负责组织编制城中、城南地区和其它管辖范围内的交通市政类城乡规划,协助做好其它相关规划的编制工作,负责扎口交通市政类城乡规划编制的公示工作;

⑷负责城中地区、城南地区和跨区域的交通市政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

⑸协助做好管辖范围内涉及交通市政工程的规划监察和规划验收工作;

⑹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七)测绘管理处(南京市测绘管理办公室)

⑴负责组织制定全市测绘发展的规划、计划和任务下达,组织制定测绘专项经费计划;

⑵负责综合供图的管理及测绘成果的动态更新工作;

⑶负责建设项目竣工测量的管理工作;

⑷负责测绘成果的审批和管理,负责测绘产品的质量监督及公开版地图、公开展示地图负责等多种专题图编制的监督指导,协助做好全市地籍、房产测绘规划的编制工作;

⑸负责全市测量标志的检查、维护及对测绘违法行为的查处;

⑹负责全市测绘行业管理工作;

⑺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八)法规与监督处

技术法规方面职责:

⑴负责组织研究起草有关城乡规划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负责规划审批中建筑管理的政策研究和制度规范的制定;

⑵负责扎口规划管理技术标准和规范的管理;

⑶负责城市规划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规划委托审批事项的办理和监督检查;

⑷负责局行政复议、应诉和听证工作;

⑸负责规划业务培训工作,负责局系统的科研和业务调研管理工作;

⑹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规划监察方面职责:

⑴负责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规定的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⑵负责涉及批后监督及违法建设查处的政策研究和制度规范的制定;

⑶负责扎口规划验线、验收工作的管理,负责城中地区的规划验线、验收工作;

⑷负责扎口规划管理审批公示工作;

⑸负责市城市建设管理规划监察大队的业务工作指导和检查;

⑹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九)人事教育处

⑴负责局党组的有关工作;

⑵负责局系统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⑶负责局系统干部管理和局机关人事、外事管理工作;

⑷负责局系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⑸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⑹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十)南京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总工程师办公室)

⑴承担南京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规划委员会及专家会议的组织;

⑵负责协调与南京城市雕塑指导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⑶负责市政府重大项目规划审批会的组织工作;

⑷负责局规划项目审批会议的组织工作;

⑸负责局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各类专家评审会议的组织工作;

⑹完成总工程师交办的有关工作;

⑺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十一)机关党委

⑴负责局机关党群工作;

⑵负责局机关思想作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⑶负责组织局机关的政治理论学习和局党组中心组学习,扎口制定全局学习制度和计划;

⑷负责局机关宣传和对外新闻发布工作;

⑸负责牵头局网站和城市规划展览馆管理工作;

⑹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十二)监察室

承担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局党组布置的各项纪检监察任务。

⑴负责纪检监察案件的查办和信访举报的核查工作;

⑵负责机关党风、党纪、反腐倡廉教育工作,组织制定局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规章制度;

⑶负责局系统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工作,负责牵头组织规划管理审批案件的监督检查工作;

⑷负责牵头局系统的政风行风建设工作;

⑸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十三)城中直属分局

负责鼓楼、玄武、下关、白下、秦淮区的规划管理工作(河西地区除外)。

⑴及时了解掌握所辖地区区政府和驻区大单位的发展设想及建设意向,主动提供规划指导和便捷服务;

⑵负责组织编制辖区范围内的各类城市规划编制工作(交通市政类除外),协助做好其它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⑶负责辖区内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下称“一书两证”)的规划管理工作(交通市政类除外),协助做好跨区域建设项目的选址和用地工作;

⑷协助做好辖区内的规划验收、规划监察和行政复议、应诉、听证工作;

⑸指导和监督所辖区规划管理部门的业务工作;

⑹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十四)城东直属分局

负责栖霞区和仙林地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⑴及时了解掌握所辖地区区政府和驻区大单位的发展设想及建设意向,主动提供规划指导和便捷服务;

⑵负责组织编制辖区范围内的各类城市规划编制工作,协助做好其它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⑶负责辖区内“一书两证”的规划管理工作,协助做好跨区域建设项目的选址和用地工作;

⑷负责辖区内的规划验收工作,协助做好辖区内的规划监察和行政复议、应诉、听证工作;

⑸指导和监督所辖区规划管理部门的业务工作;

⑹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十五)城南直属分局

负责雨花台区的规划管理工作(河西地区除外)。

⑴及时了解掌握所辖地区区政府和驻区大单位的发展设想及建设意向,主动提供规划指导和便捷服务;

⑵负责组织编制辖区范围内的各类城市规划编制工作(交通市政类除外),协助做好其它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⑶负责辖区内“一书两证”的规划管理工作(交通市政类除外),协助做好跨区域建设项目的选址和用地工作;

⑷负责辖区内的规划验收工作,协助做好辖区内的规划监察和行政复议、应诉、听证工作;

⑸指导和监督所辖区规划管理部门的业务工作;

⑹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十六)河西直属分局

负责河西地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⑴及时了解掌握所辖地区区政府和驻区大单位的发展设想及建设意向,主动提供规划指导和便捷服务;

⑵负责组织编制辖区范围内的各类城市规划编制工作,协助做好其它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⑶负责辖区内“一书两证”的规划管理工作,协助做好跨区域建设项目的选址和用地工作;

⑷负责辖区内的规划验收工作,协助做好辖区内的规划监察和行政复议、应诉、听证工作;

⑸指导和监督所辖区规划管理部门的业务工作;

⑹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十七)江宁直属分局

负责江宁区的规划管理工作(仙林地区的除外)。

⑴及时了解掌握所辖地区区政府和驻区大单位的发展设想及建设意向,主动提供规划指导和便捷服务;

⑵负责组织编制辖区范围内的各类城市规划编制工作,协助做好其它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⑶负责辖区内“一书两证”的规划管理工作,协助做好跨区域建设项目的选址和用地工作;

⑷负责辖区内的规划验收工作,协助做好辖区内的规划监察和行政复议、应诉、听证工作;

⑸指导和监督所辖区规划管理部门的业务工作;

⑹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十八)浦口直属分局

负责浦口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⑴及时了解掌握所辖地区区政府和驻区大单位的发展设想及建设意向,主动提供规划指导和便捷服务;

⑵负责组织编制辖区范围内的各类城市规划编制工作,协助做好其它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⑶负责辖区内“一书两证”的规划管理工作,协助做好跨区域建设项目的选址和用地工作;

⑷负责辖区内的规划验收工作,协助做好辖区内的规划监察和行政复议、应诉、听证工作;

⑸指导和监督所辖区规划管理部门的业务工作;

⑹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十九)六合直属分局

负责六合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⑴及时了解掌握所辖地区区政府和驻区大单位的发展设想及建设意向,主动提供规划指导和便捷服务;

⑵负责组织编制辖区范围内的各类城市规划编制工作,协助做好其它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⑶负责辖区内“一书两证”的规划管理工作,协助做好跨区域建设项目的选址和用地工作;

⑷负责辖区内的规划验收工作,协助做好辖区内的规划监察和行政复议、应诉、听证工作;

⑸指导和监督所辖区规划管理部门的业务工作;

⑹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临沂市规划局的机构设置

一、市规划局内设9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挂人事科牌子)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秘、档案、机要、保密、保卫、信息、督办、会务、后勤服务和综合性文稿起草工作;负责局系统信息化建设;负责建设项目的受理、初审、 登记、送审和任务下达;负责规划和建设项目资料收集、整理、 归档工作及提供档案利用服务;负责审核和发放《建设项目选 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局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二)财务科

负责局机关财务工作;指导局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协同局办公室制定有关基建计划和做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协助财政部门收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有关规费的把关工作。

(三)综合技术科(挂城市雕塑办公室牌子)

负责研究、提出、修订和报批规划管理技术文件;负责组织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竞赛、方案征集、设计方案图纸会审和可行性研究;负责组织各类大型建设工程方案的论证和评审工作;负责全市城乡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负责《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审查和城市雕塑、建筑小品的规划、立项、方案审查、审批、定点放线、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批后管理等工作;制定局系统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承办建设项目规划审查后的资料汇总和上报呈批工作;承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四)规划编制管理科

负责城乡规划建设发展战略及公共政策研究和各项规划的审查论证工作;负责组织市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各项专业规划、详细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编制、审查与报批工作;承担跨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各类开发区规划的审核报批和监督实施工作;参与市域内大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等项目前期工作;指导城市勘察和工程测量工作。

(五)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科

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定点,受理建设用地规划申请,核定建设用地位置、界限,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年度计划,提出出让转让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城市用地分等定级工作。

(六)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科

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居住建筑、商业建筑、工业建筑、公用建筑、对外交通站场建筑、仓储建筑、市政设施建筑、特殊建筑等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根据批准的规划方案和建设单位申请,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受理建筑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的审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参与建设工程的规划放线、验线和竣工规划验收工作。

(七)市政工程规划管理科

负责城市道路、桥梁、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绿地系统、环境卫生、电力、电信、人防、消防、抗震、防洪等各项专业规划的编制报批与实施管理工作;综合协调各类市政管线工程,审核市政建设工程和市容工程等规划设计和施工图纸,办理市政管线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市政管线工程管线规划放线、验线及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市政工程测量及测量成果的应用管理,承担城市道路红线、绿地绿线、河道蓝线、市政设施用地黄线、地下管网黑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紫线等各类规划控制线的划定、调整和监管;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管理工作。

(八)村镇规划管理科

负责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报批工作;负责指导全市村镇规划和各县城乡规划工作,审查、报批各县城市总体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市域内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的申报工作;审核报批市级风景名胜区,并组织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和风景名胜区内自然资源与人文历史景观保护、开发、利用管理工作,办理风景名胜区内各类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文件,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风景名胜区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统计工作。

(九)规划监督检查科

负责起草、拟订城乡规划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和文件的备案工作;负责对城市各类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工程实施情况的规划监督检查,依法认定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负责城市规划区内规划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信访工作,受理各县城乡规划政复议工作;负责规划行政执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负责对各类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二、局属单位

(一)临沂市城市建设档案馆

临沂城市建设档案馆一九九0年九月成立,为临沂市规划局直属事业单位,是按照国家标准建立的专门档案馆,是永久保存本市重要城建档案资料的基地。为加强临沂市城建档案业务的监督和管理,一九九五年十月成立临沂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公室,与城建档案馆合署办公,负责本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临沂市城建档案馆下设办公室、档案管理科、业务指导科、管线科、声像科。档案馆现有职工16人,其中高级技术职称4人,中级职称6人,初级职称5人,馆房面积500平方米,馆藏各类档案2.6万余卷。有微机、复印机、编辑机等几十台设备,用于档案的管理和利用。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城建档案馆馆藏的增加,城建档案工作将进一步学习和运用先进的科学管理手段,加快城建档案融入信息社会的步伐,为建立数字档案馆奠定基础,推动城建档案管理、保护、利用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市城市建设档案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城建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制定、起草城市建设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档案事业发展规划,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

(三)对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和形成城建档案的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城市建设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四)组织并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档案理论和科学技术研究、城建档案保护、教育、宣传、经验交流以及城市建设档案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五)参加重要工程竣工验收(包括地上、地下各类工程)。

临沂市城建档案馆的基本任务:

(一)接收本城市需永久和长期保管的城建档案资料;

(二)对接收进馆的档案进行科学的整理、鉴定、统计、安全保护与管理,开展档案的提供利用工作。

(三)根据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城市建设科研工作的需要,开展档案编研工作。

(四)根据城市建设工作的需要,做好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工作,使城建档案馆成为城建档案和城建资料的储存、利用、咨询、交流服务中心。

(五)收集反映历史原貌和建设过程的声像档案。

(六)负责组织对所属的城区改造,面貌变迁情况的拍摄。

(二)临沂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

临沂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是隶属临沂市城市规划局的副县级事业单位。现有建筑设计甲级、规划设计甲级、市政设计丙级资质,是山东省3家、全国48家双甲设计单位之一。该院和美国、加拿大等多家知名设计公司、建筑院校以及国内外著名规划建筑专家建立了密切的合作关系,实现了强强联盟。全院下设11个设计业务部门、3个综合管理部门。该院具有先进的发展理念、强大的设计队伍、良好的社会信誉、强劲的发展势头。

资质等级:城市规划甲级,建筑工程甲级,市政工程丙级,园林绿化施工三级企业。

服务范围: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交通规划、住宅小区规划、风景园林规划及园林绿化施工;公共建筑设计、住宅设计、工业厂房钢结构设计;市政工程设计、道路桥梁设计等。

技术力量:在职人员150余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120人,各类国家注册规划师、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40余人,高级工程师42人,工程师59人,全部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本科生占90%以上。

科技创优:多年来,该院坚持以“规划设计为龙头,树形象;建筑设计打基础,创效益。”的指导思想,取得了多项优秀设计成果和众多荣誉,赢得了社会的赞同和国家、省、市的频频嘉奖。先后承担了1500余项规划、建筑、市政工程设计项目,并多次获得国家、省、市级优秀工程设计奖。其中,国家级5项,省级21项,市级55项,在国内各专业刊物上发表60余篇专业技术论文。

(三)临沂市城市建设勘察测绘院

临沂市城市建设勘察测绘院成立于1988年12月,隶属于临沂市城市规划局,负责规划区内城市勘测和建设工程放线定位等工作,是省国土资源厅认定的测绘资质乙级单位。“全国城市勘测协会”理事单位,“山东省测绘协会”常务理事单位,“临沂市土木建筑学会”常务理事单位。2003年,被建设部授予“全国城市勘测先进”单位。

该院现拥有办公楼两座,办公场所5000多平方米,固定资产千万余元。设有办公室、财务科、总工办、信息中心、5个测绘所、两个放线科、GPS小组、小车班和物业公司等科室。拥有全站仪10台,水准仪5台,数字化成图软件15套,微机30台,生产车辆8部,GPS全球卫星定位系统动态接收机3台套,是全市规模最大、技术实力最雄厚的测绘生产单位。经过十余年的发展,现有职工80多人,其中高级职称3人,中级职称20余人,初级职称40余人。

该院主要开展业务有:

1、工程测量专业

控制测量;地形测量;竣工测量;建筑工程测量;城镇规划用地与拨地测量;市政工程测量;线路工程测量;水利工程测量;桥梁测量;地下管线测量;变形测量;形变测量;隧道测量

2、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专业

外业采集的地理信息数据处理;地图数字化;建立数据库;建立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立专业地理信息系统

3、地图编制专业

地形图编制;普通地图(集、册);专题地图(集、册);特种地图制作;电子地图制作;导航电子地图制作

4、行政区域界限测绘

2004年12月22日,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在临沂市城市建设勘察测绘院成立了临沂市城市地理信息中心。该中心负责本市的基础地理系统的建设及维护,组织实施空间基础数据的生产和存储,制定统一的空间基础数据标准和规章制度,负责空间基础数据的分发服务。

(四)临沂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

临沂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成立于1998年,具有规划技术服务甲级资质、城市规划设计丙级资质、岩土工程乙级资质,隶属于临沂市城市规划局,是一个以提供城市规划技术咨询、规划、建筑、道路、园林设计为主的科技密集型企业。

信息中心现有工作人员50余人,大专以上学历达90%,下设规划一所、规划二所、建筑所、综合所、办公室、财务室等,职能部门齐全。

单位主要为建设单位提供技术服务和从事城市规划设计工作。拥有先进的技术设备,优秀的专业人才。成立几年来,已为上百个部门单位进行了规划设计及技术服务。目前已经整理完成了我市规划区范围内50余平方公里的现状地形图。另外为市规划局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维护办公网络系统、显示屏、触摸屏等大型设施。主要参与了规划局组织的规划成果展和“红色雕塑展”的演示工作。于1999年开通了城市规划网站,走在了全国规划界的前头。去年调试启用了建筑日照分析系统,为建筑日照间距的确定提供了很好的技术保证。

下属冠宇岩土工程公司是国家建设部审批的岩土工程勘察乙级单位。拥有注册岩土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等专业人才20余人。公司机械设备齐全,拥有DPP-100型汽车钻机两台;XY-100型百米液压钻机两台;实验室配备固结仪20台、三轴剪力仪8台,能进行各类岩土工程土工试验。历年来公司完成了大量的高层建筑、重要工程厂房、大型桥梁的岩土勘察工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我市的建设行业中创造了很好的社会效益。

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是个什么样的部门?这个部门是怎么运作的?

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是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局)下属的事业单位规划局城乡规划编制处邮箱,作为规划局的技术支撑部门规划局城乡规划编制处邮箱,开展城市规划的综合技术研究,辅助行政决策,作为规划编制、规划研究和政府决策的连接体。和规划设计院不同之处是,一般不承担具体的市场性规划编制项目。

规划局是什么单位?

规划局属于行政机关,其下属机构为事业单位,例如城乡测绘所,城建档案馆,建设勘察设计院等。\x0d\x0a规划局的主要职能如下: \x0d\x0a1、拟订全市城镇发展战略以及城镇规划的有关政策、规章制度;\x0d\x0a2、参与国土规划和区域规划的编制;\x0d\x0a3、负责组织重大项目的选址和可行论证;\x0d\x0a4、负责城乡规划设计和对建筑、勘测设计的管理;\x0d\x0a5、负责组织编制全市城乡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参与研究制订各专业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x0d\x0a6、负责城镇规划的审批和报批工作;\x0d\x0a7、参与组织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x0d\x0a8、负责城乡和风景区各类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x0d\x0a9、负责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查处;并对城镇规划的审查报批;\x0d\x0a10、负责乡、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村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x0d\x0a11、完成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宁波市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划局城乡规划编制处邮箱了加强本市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规划局城乡规划编制处邮箱的管理规划局城乡规划编制处邮箱,规范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规划局城乡规划编制处邮箱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乡规划包括市、县(市)域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村庄规划,其中城市规划包括镇的规划。

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总体规划包括近期建设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城市分区规划以及城市专业(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第四条 各类城乡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生效。

经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第五条 市规划局负责协调全市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审批工作;各县(市)规划局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审批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城乡规划的编制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二章 城乡规划编制第七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以经批准的上一层次规划为依据,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第八条 承担编制城乡规划任务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分别具备相应的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和执业资格,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九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

编制城乡规划采用的勘察、测量图件和资料必须符合勘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质量要求。

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第十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在规划文本中明确表达规划涉及的强制性内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需要编写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篇章的,应当同时编写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篇章。

前款所称的强制性内容,是指各类规划中涉及区域协调发展、资源利用、环境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内容,是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进行多方案比较和经济技术论证,并广泛征求公众、专家和相关部门意见。

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当充分考虑公众、专家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并在上报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内容及处理结果。第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城乡规划外,其他城乡规划在报请审批前,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当将城乡规划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城乡规划批准后,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当在批准后60日内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 市、县(市)和镇(乡)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乡发展的需要,单独编制本市、县(市)和镇(乡)域总体规划。

市、县(市)和镇(乡)域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统筹城乡和区域发展,将本行政区域作为规划区,综合布局城乡发展空间和基础设施,制定空间管治措施,为各级城乡规划的制定提供依据。第十四条 宁波市市域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县(市)域总体规划由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乡)域总体规划由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编制宁波市及各县(市)域总体规划前应先行编制总体规划纲要,并开展各项专题研究。第十五条 市、县(市)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分别组织编制本级的城市总体规划。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角度研究城市定位和发展战略,按照人口与产业、就业岗位的协调发展要求,控制人口规模、提高人口素质,按照有效配置公共资源、改善人居环境的要求,充分发挥中心城市的区域辐射和带动作用,合理确定城乡空间布局,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规划人口在20万以上的城市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城市分区规划和城市专业(专项)规划。第十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前,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当对现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各专业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城市的定位、发展目标、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等问题进行前期研究。

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当根据前期研究结果提出编制工作报告,经审批机关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