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城镇体系有什么类别和特性
城镇体系是指在一个相对完整的区域或国家以中心城市为核心,由一系列不同等级规模、不同职能分工、相互密切联系的城镇组成的系统。以下是由城乡规划编制的特点我整理的城镇体系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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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体系的主要内容
城镇体系(英语:Urban System),也称为城市体系或城市系统,是指在一个相对完整的区域或国家以中心城市为核心,由一系列不同等级规模、不同职能分工、相互密切联系的城镇组成的系统。这一概念在美国等国家被用于描述国家经济与国家地理,中国自1980年代开始将其应用于规划之中。
城镇体系的类别
1、以某一大城市或特大城市为核心,周围伴有若干不同等级的中小城市及卫星城镇的大城市地区。
2、由若干规模相仿的大中城市及其周围的城镇所组成的多中心的城市集群。
3、以各级行政中心为依托,大中小各类城镇相互联系所形成的城市体系。
城镇体系的特性
城镇体系因其特殊的结构和系统性,具有整体性、层次性和动态性等性质。
整体性
城镇体系是由城镇、城镇间交通连廊和城镇间联系流、相互联系区域等多个要素按一定规律组合而成的有机整体。其中某一个组成要素的变化,都可能通过交互作用和反馈,影响整个城镇体系。例如,城镇体系中某一城镇的兴起或衰落,如深圳在珠三角城镇群的从小渔村到大都市的快速兴起;新的交通方式的引入,如京津冀城镇群中天津市第二港口——天津南港的开通和京津城际铁路的开通;中原城镇群的山西局部地区煤炭资源的枯竭,势必将引起起所在区域城镇体系的平衡有所反应。
层次性
城镇体系的系统由逐级子系统组成,各组成要素按其作用大小可以分成许多层级,如全国性的城镇体系由大区级、省区级体系组成,再下面还有地区级或地方级的体系。德国地理学家克里斯踏勒在研究城镇群众,提出城乡规划编制的特点了中心地理论来对城市进行层次划分。在中国大陆,中心城市由全球职能城市(国家中心城市)到区域中心城市,再到省区中心城市。因此,国家建设部以及地方规划部门在制订某一级城镇体系规划时要考虑到上下级体系之间的衔接。
动态性
城镇体系不仅作为一定时间内稳定的状态而存在,也随着时间而发生阶段性系统性的变动。因此,城镇体系规划需要不断地调整、修正和补充。
城镇体系的内容
(一)调查分析预测
1、综合评价区域与城市的发展和开发建设条件;2、预测区域人口增长,确定城市化目标;3、确定本区域的城镇发展战略,划分城市经济区;
(二)规划布局
4、提出城镇体系的功能结构和城镇分工;5、确定城镇体系的等级和规模结构;6、确定城镇体系的空间布局;
(三)区域发展支撑条件
7、统筹安排区域基础设施、社会设施;8、确定保护区域生态环境、自然和人文景观以及历史 文化 遗产的原则和 措施 ;9、确定各时期重点发展的城镇,提出重点发展城镇的规划建议;
(四)实施保障
10、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和措施。
城镇体系的实践
城镇体系在西方国家主要被用于研究国家经济和国家地理,但少有用于规划和实践。城镇体系规划自1984年中国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条例》以来,已经成为城乡规划的一种重要形式,由国家建设部负责编制地方各级规划部门。 它旨在对一个特定的区域内合理进行城市的布局,配置区域基础设施,改善区域环境,确定不同层级城市的地位、性质和作用,协调城市之间的关系,以促进区域的合理发展。
论述城市规划中的控制的基本类型与发展趋势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控制体系指标包括以下各项:
(1)用地控制指标。包括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土地与建筑使用相容性。
(2)环境容量控制指标。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人口容量。
(3)建筑形态控制指标。包括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后退红线距离、沿路建筑高度、相邻地段的建筑规定。
(4)交通控制指标。包括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位。
(5)城市设计引导及控制指标。包括对城市重要地段的地块,需对地块内建筑的形式、色彩、体量、风格提出设计要求。
(6)配套设施体系。包括生活服务设施布置,市政公用设施、交通设施和管理要求。
以上前五项属地块控制指标,可分为规定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两类。规定性指标是一旦确定下来,就必须严格遵照的指标;指导性指标则是参照执行的指标。
规定性指标一般包括以下各项:
(1)用地性质。指规划用地的使用功能,或土地用途,可根据用地分类标准进行标注。
(2)用地面积。规划地块划定的面积。
(3)建筑密度。即规划地块内各类建筑基底占地面积与地块面积之比,通常以上限控制。
(4)建筑控制高度。即由室外明沟面或散水坡面量至建筑物主体最高点的垂直距离。
(5)建筑红线后退距离。即建筑相对于规划内道路红线后退的距离。通常以下限控制。
(6)容积率。即规划地块内各类总建筑面积与地块面积之比,即:
容积率=总建筑面积/土地面积
容积率可根据需要制定上限和下限。容积率的下限保证地块开发的效益,防止无效益或低效益开发造成的土地浪费。容积率上限防止过度开发带来的城市基础设施超负荷运行。容积率还可以根据建筑的用途不同分为全部建筑容积率、住宅建筑容积率、公共建筑容积率等。全部建筑容积率、住宅建筑容积率、公共建筑容积率等的分子分别对应全部建筑面积、住宅建筑面积和公共建筑面积等。同样上边的建筑密度也可以有全部建筑密度、住宅建筑密度和公共建筑密度等。
(7)绿地率。规划地块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规划地块面积的比率,即:
绿地率=绿地面积/土地面积
绿地率通常以下限控制。这里的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道路红线内的绿地),不包括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公共绿地内占地面积不大于百分之一的雕塑、水池、亭榭等绿化小品建筑可视为绿地。
(8)交通出入口方位。规划地块内允许设置出入口的方向和位置。具体可分为以下几个指标:
1)机动车出入口方位。尽量避免在城市主要道路上设置车辆出入口,一般情况下,每个地块应设l一2个出入口。
2)禁止机动车开口地段。为保证规划区交通系统的高效安全运行,对一些地段禁止机动车开口,如主要道路的交叉口附近和商业步行街等特殊地段。
3)主要人流出入口方位考试大。为了实现高效、安全和舒适的交通体系,可能会有必要将人、车进行分流,为此规定主要人流出入口方位。
(9)停车泊位及其他需要配置的公共设施。停车泊位指地块内应配置的停车车位数,通常按下限控制。其他设施的配置包括:居住区服务设施(中小学、幼托。居住区级公建),环卫设施(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电力设施(变电站、配电所),电信设施(电话局、邮政局),燃气设施(煤气调气站)。
指导性指标一般包括以下各项:
(1)人口容量。即规划地块内部每公顷用地的居住人口数,通常以上限控制。
(2)建筑形式、体量、色彩、风格要求。对规划区重点地段的建筑形体和布局应进行特别控制(包括广场控制线、绿地控制线、裙房建筑控制线、主体建筑控制线、建筑架空控制线、建筑高度控制范围、建筑颜色等具体指标)。
(3)其他环境要求。
这个趋势不一定太准确
(1)编制的规范性:地方统一技术措施的不断出台。
(2)编制方法的延伸与拓展:分层控制实践。
(3)编制内容的深入:控规中设计控制的探索。
地方统一技术措施:特大城市出现了新的编制方法与编制思路,大多是针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原有编制办法的不足进行的相应改进,并形成地方统一的编制技术措施:
《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2002);
《黑龙江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2004);
《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范指引》(2005);
《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2005);
《济南市控制规划编制技术导则》(2005);
《北京市中心城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2006)。
对本区域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行为进行规范,以便实现总体控制和相互衔接。
地方性的统一技术措施一般都在编制程序与工作阶段、分区划分与用地编码系统、规划控制内容与形式、成果规范等方面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了详尽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是对控规的分区划定与用地编码进行规范,基本上形成片区——街区——地块的划分层次,提出了相应的划分原则,并在此基础上规范了城市地块的编码系统。有些城市提出了“规划单元”(名称不尽相同,但内涵相近)的概念提出编制相应的控制单元规划作为承上启下的依据(如广州、上海、南京、济南、北京)。
2)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详细明确编制内容与编制方式。提供主要控制指标的附值参考标准。有些城市在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分类标准》(GB137-90)的基础上提出了适应自身控规的用地分类(如南京、济南、北京)。
3)规范控规成果的统一格式、制图规范和数据标准。
控规编制的地方统一技术规定或措施都结合了各城市自身的特点,相互学习借鉴与补充,深化了《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并在地方控规编制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分层控制:形成一套从总规——分区——片区——控制单元——街坊地块,分层控制、层层衔接的规划控制系统。
1)分层控制:每一层次落实相应深度的规划内容,并为深入控制留有余地和适应性空间;
2)总量控制:将总体指标的层层分解,每一层次均实行总量控制;
3)单元控制:将城市规划建成区划分至控制单元,控制单元提出控制指标、控制图则、控制导向等通则式控制,为为进一步结合旧城改造、近期建设和土地出让计划编制街坊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提供依据;
4)特定区:将城市中具有特殊要求的控制单元划定为特定区,特定区规划单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有针对性地提出特殊的控制要求和规划许可要求。
基本特点:从大分区到小分区(编制单元)分层控制,各尽其职,落实该落实的内容。
各专项规划提供依据,落实社会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包括交通设施)
整个从大到小、从粗到细是在统一的层面上展开的,便于衔接与协调。
这样的过程中特别注意的是系统的控制与落实,并提出了控制导向的概念。
该工作完成以后才会针对规划单元在深入展开具体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附值)。
原控规调整方式已经暂停,今后将以单元为单位实施动态管理避免失控。
需要重新审视的内容:
1)总体规划——需要表达结构与分区、分区的容量以及控制要求,与新编制办法中的精神内涵一致。
2)分区规划——改变以往小总规的方式,明确次分区或控制单元的控制要求与控制内容,作为控规编制的依据。
3)刚性与弹性——越上层次的越刚性,越下层次越具弹性与适应性。
4)全覆盖——总规基础上单元层次全覆盖。
5)规划调整——以单元为单位,内部平衡与置换。
城市设计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机结合:
控规与城市设计的结合方式——程序分阶段、针对特定地区、城市设计控制融合、调整依据。
设计控制的深化——针对公共空间、角色与深度的把握、面临实践检验。
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和实施,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市的规划区可以划分为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和村庄规划区。第三条 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和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规划执行;尚未编制上述规划的,应当按照上层次城乡规划和本规定执行。第四条 本市按照规划的城市区位和功能定位要求,对各项建设实施规划密度分区管制。规划密度分区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具体控制指标和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中规定。第五条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强化国家中心城市地位、建设宜居城乡和现代产业体系的“首善之区”、建设面向世界、服务全国的国际化大都市、走新型城市化发展道路为目标,保持历史文化名城和“山、水、城、田、海”的城市格局,发挥城乡规划引领城乡建设、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公共政策作用,坚持以人为本,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制定和修改城乡规划应当注重和加强对土地使用现状及已经作出的规划审批和许可行为的调查,遵循前瞻性、科学性、可实施性、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城市综合承载力以及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的规划编制原则。其中,有关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的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六条 本市编制城乡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采用的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相联系,两套坐标系统应当逐步实现统一。第七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划定紫线、红线、绿线、蓝线、黄线、黑线等“六线”,并提出相关规划控制要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遵守“六线”规划控制要求。
(一)紫线:指城乡规划中用于界定历史文化街区(或者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二)红线:指城乡规划中用于界定道路、广场用地和对外交通用地(管道运输用地除外)、交通设施用地范围的控制线。
(三)绿线:指城乡规划中用于界定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生态风景林地等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四)蓝线:指城乡规划中用于界定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范围的控制线。
(五)黄线:指城乡规划中用于界定市政公用设施用地范围的控制线。
(六)黑线:指城乡规划中用于界定建设用地范围的控制线。第八条 城市设计贯穿城乡规划各阶段。重要地块宜遵循自然环境与人工景观、历史文化与现代文明、地方特色与时代特点相和谐的原则开展城市设计。经审定的城市设计应当纳入城乡规划。第九条 地下空间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同步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当依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建设规划。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第十条 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应当贯彻严格保护和科学利用历史文化资源的基本原则,应当以建设世界文化名城为目标,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为依据,保护历史城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风貌区、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各类历史文化资源。
加强文物保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将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登记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线索、古树名木和地下文物埋藏区的保护控制要求依法纳入城乡规划进行保护和管理。第十一条 为促进绿色建筑发展,节约能源,保护和改善环境,建设低碳型经济社会,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中贯彻鼓励修建绿色建筑的基本原则。对因实施绿色建筑技术而必须增加的建筑面积,经建设主管部门认定后,可不纳入计算容积率。具体认定办法由建设主管部门另行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城市规划方法有哪些?
城市规划方法与其它方法相反城乡规划编制的特点,它不会听凭人们将它禁锢在科学或内部专业的逻辑中城乡规划编制的特点,其知识不能通过大学之类的教育来传授,而且不能对城市整治提案的理由进行论证。我们将看到,决策方式问题有其社会和政治的参考标准,这个问题十分重要,因此人们不能将城市规划简化成一种自身拥有论据的方法。
我们可以总结很多城市规划建设的成功经验,他们大都可以从生态控制论的方法论中找到答案。比如80年代天津市城市建设中总结的一条成功经验就是,利用各方面发展自己的积极性,借机解决城市发展中的难题,就是把每个个体在发展中对城市的冲击,予以缓和并利用其力量,去解决城市建设中的某个问题。其实就是运用城乡规划编制的特点了生态控制论的以柔克刚的机巧原则。给笔者印象最深的是德国一位生态控制论的专家F.Vester曾在一篇论文中说道,他研究生态控制论的兴趣,是源于对细胞的观察,“生物的活细胞,就像一个具有自我调节生产、充分利用能量、管理灵活的精密工厂的模型,但我们人工系统可能永远达不到这种水平”。应该从中得到有益的启发。
市场经济下的城市,由于克服城乡规划编制的特点了过去计划经济时期对于计划实施时信息反馈慢的弊端,信息在市场中传递快,使得市场的自我调节能力大大地加强,是城市能够按照生态规律运行的一个基础。这就是我们进行城市规划工作必须重视的新特点。我们在进行城市规划编制的时候,就要改变只从城市的计划部门找依据的做法,要更加透明,与社会有更广泛的交流,把城市规划编制过程作为城市发展的系统辨识、以及寻求协调社会各种私人、团体和公共利益的过程,由于城市规划追求的是公众利益,因此,它完全有可能依据可持续发展的所谓代内公平、代际公平和公平分配有限资源的公平原则,去解决全球与区域,区域与城市,整体与局部,近期与长远的种种矛盾与冲突。
城市总体规划研究的重点应放在城市中各子系统之间的联系上,我们往往在城市子系统研究上下功夫多,资料也丰富,实际上把握一个城市的整体面貌和功能,是要讨论系统之间的联系和相互作用。这有如大量不同灰度的方格组成的一张照片,每个方格的边界和灰度都很清楚的时候,是看不到它所反映的画面内容。只有这些方格的边界得到相互的融合,我们才能看清这张照片的整体面貌。此时的方格就像城市中的子系统,只有弄清它们之间的联系,才能把握住整个城市。传统的城市规划恰恰就缺少这种方法。而生态控制论指出,规划中提高城市自我调节能力,就要明确城市的整体功能,任何对城市整体功能无益的结构性增长都要通过各种方法加以限制和禁止。也就是说子系统的增长要服从于城市整体发展的需要。
城市规划追求的目标是城市的协调发展。城市系统存在多种正负的反馈环,其中负反馈是维系系统稳定的关键,在城市发展不同时期起到主导的作用的,一定是某些限制因素,它决定了城市的承载能力,是规划中必须加以利用或解决的关键。随着限制因素的解决,城市系统就会有一个新的发展。这些限制因素,有的是资源或承载力,也有的是政策因素,比如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城市改建,当没有找到合理解决途径时,就会成为一种限制因素,当解决后,旧城改建就会有一个大的发展。
在规划中,城市中各要素,如人与环境、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都应该达到协调共生。但是,共生与竞争总是联系在一起的,比如土地使用往往是多种适宜性的,竞争的结果只能是不同利益组分间和不同目标间暂时的妥协,即城市系统的多目标决定了在解决问题是不可能存在绝对的最优,就是说,研究的精力应放在弄清楚问题和事物发展调节过程,不是放在控制最优的结果上,即能够提出多个非劣解,供决策者进行优势的比较来“拍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