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2021修正)

1、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供水、用水、节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 城镇供水应当坚持开发水源与节约用水、保障供水与确保水质相结合的原则,优先保障生活用水,兼顾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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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供水、节水及其相关活动。

3、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供水、排水和节约用水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门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

4、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设施,是指净水配水厂、泵站、取水井、输水配水管网、闸阀、消火栓、结算水表、二次供水设施和其他附属设施。第四条 市水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城市供水用水的行政管理工作。

5、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农村供水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供水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水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