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资质要求
1、第十二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非以城市规划为主业的单位,符合本规定资质标准的,均可申请城市规划编制资质。其中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的城市规划编制机构中专职从事城市规划编制的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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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五)注册资金不少于80万元;(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范围不受限制。
3、(四)注册规划师不少于4人;(五)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六)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