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1、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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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驻榕部队和在榕中央直属、省直属系统以及市直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应按照属地原则,统一纳入福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范围,其销售方案、销售价格、销售对象等,应按规定经市房管局审核批准后,方可出售。
3、(三)立足于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和原有住房资金的转化,将原有各种渠道的住房资金转化为住房补贴资金。 (四)住房补贴的发放标准根据福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职工工资、工作年限和住房面积标准等因素综合确定。
4、第一条 为适应福建省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房屋抵押活动的管理,切实保障房屋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5、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是什么?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是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规定,制定的办法。
6、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