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实施办法》的通...
1、第六条 福建省建设委员会是福建省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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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设区的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市辖区设置派出机构。镇、乡人民政府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3、关于实施《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 福州市人民政府 根据《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定。
4、4年9月29日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的《福建省贯彻执行实施办法》和1982年3月3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关于农村建房用地管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5、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实行规范化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