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陕西十三五规划建议诞生记全文
站在两个五年规划的时空交替点上,11月13日,中共陕西省委十二届八次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陕西省委关于制定陕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把握发展大势,顺应时代要求,回应群众期盼,浓墨重彩绘就了陕西未来五年发展的宏伟蓝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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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吹响了凝心聚力、矢志追赶超越的奋进号角。
——《建议》作出了筑梦圆梦、同步够格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庄严承诺。
——《建议》赋予了与时俱进、推进“三个陕西”建设迈上更高水平的历史使命。
科学蓝图已经绘就,宏伟目标催人奋进。三秦儿女正豪情满怀踏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新征程,必将谱写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陕西华章。
《建议》的形成过程,是深入调研、集思广益的过程,是积聚民智、民主决策的过程
未雨绸缪,方能运筹帷幄。12月,省委十二届六次全会部署和安排了“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省委成立了由省委书记赵正永负责,省长娄勤俭和时任常务副省长江泽林、现任常务副省长姚引良先后参与,有关部门同志参加的《建议》起草组,部署了省级领导干部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开展调研的工作。今年7月,省委十二届七次全会对《建议》起草工作提出了明确的时间和进度要求。
陕西决策者高度重视《建议》起草工作。省委书记赵正永先后四次主持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十三五”规划编制情况汇报,就《建议》的总体框架、基本思路、发展目标、重点任务提出明确要求。省委书记赵正永和省长娄勤俭分别听取交通、能源、电力、扶贫、水利、城镇化等专项规划制定情况,指导部门精心编制“十三五”专项规划。
为做好《建议》起草工作,一年来,赵正永书记、娄勤俭省长围绕大西安建设、产业发展、对外开放、生态建设、扶贫攻坚等事关全省发展的重大问题深入田间地头、工厂学校,察民情、问良策。8月初,省委用两天时间召开务虚会,19位省级领导同志围绕创新驱动发展、建设内陆改革开放新高地、城乡居民收入、产业转型升级、金融创新、生态文明建设等12个调研课题,进行了深入研讨交流。
在省委常委会领导下,《建议》起草工作紧张有序开展。起草组深刻领会*关于谋划“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刻体悟******来陕视察提出的“五个扎实”新要求,深刻理解中央关于未来发展的基本要求和战略部署,及时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对接沟通,在认真学习、充分吸收各方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于8月底形成了《建议》初稿。
初稿形成后,省委常委会先后讨论2次,9月底印发各市(区)委、省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广泛征求意见。
10月,省委书记赵正永又分别主持召开省级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负责人、无党派人士和省级有关部门负责同志、部分市委书记座谈会,再次听取对《建议》的修改意见。
在一次次认真审议、仔细讨论中,一条条意见和建议源源而来,起草组共收到修改意见和建议近千条。
一稿、二稿、三稿……《建议》在一次次修改中逐步丰富、逐步完善。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后,起草组认真学习全会精神,用五大发展新理念进一步对《建议》作了深入修改,经11月6日省委常委会议最后审定,决定提请省委十二届八次全会审议通过。
11月13日,凝聚着全省上下智慧和心血的《建议》,在省委十二届八次全会上获得一致通过。
大家普遍认为,《建议》集中体现了国家未来发展的新理念新思路新举措,紧扣“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来陕视察重要讲话精神,深刻分析了我省发展的阶段性特征,提出了今后五年发展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建议》稿思路清晰、定位准确、措施有力,具有很强的战略性、前瞻性和指导性,对保持全省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实现追赶超越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建议》客观 总结 发展成就,清醒认识历史方位,充分展现陕西未来发展的新愿景
观大势,才能定大局、谋大事。
回顾“十二五”,这一时期是陕西发展历史极不平凡的五年。全省上下紧紧抓住新一轮西部大开发和“一带一路”建设的机遇,妥善应对国内外经济风险挑战,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迈上新台阶。预计实现生产总值1.8万亿元、人均8000美元,财政总收入3300亿元、地方财政收入2055亿元,分别是2010年的1.83倍和2.15倍,五年经济年均增长11%、城乡居民收入年均增长11.5%和14.4%。“十二五”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基本实现,陕西稳步迈入中等发达省份行列,站在了新的发展起点上。
今年2月,*来陕视察时指出,“陕西是西北地区的重要省份,是实施‘一带一路’战略的重要节点。陕西发展得怎么样,不仅关乎三秦大地父老乡亲的福祉,而且对西部大开发战略、对‘一带一路’战略、对西北地区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陕西正处在追赶超越阶段。”******的这一重要指示,鼓舞着全省干部群众,也明确了陕西发展的历史方位。《建议》正是依据迈入中等发达省份这一基点和“追赶超越”这一定位来科学谋划“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力求使提出的思路、部署更加顺应发展大势,符合省情实际。
谋划未来蓝图,把好舵、定好向至关重要。在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的大背景下,省委始终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统一,主动适应、积极引领新常态,强调“十三五”发展必须集中精力,全神贯注做到“四个聚焦”:聚焦“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这是统领现在和未来改革发展的行动纲领;聚焦“五大发展新理念”,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发展的根本遵循;聚焦*“追赶超越”和“五个扎实”的新要求,这是我们做好各项工作的行动指南;聚焦同步够格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这是未来五年必须完成的硬任务。以“四个聚焦”为基本考量进行谋篇布局、统筹安排,抓住了“十三五”乃至今后发展的“纲”和“魂”。
适应不同阶段发展需要,与时俱进地提出未来发展的目标愿景,对于鼓舞全省人民、凝聚力量,一茬接着一茬干、一棒接着一棒跑,把事业不断推向前进意义重大。在新的起点上,省委强调要把陕西“十三五”发展置于新形势新变化新要求下来审视、思考和谋划,提出“到2020年,同步够格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三个陕西’建设迈上更高水平”的总体目标。围绕这一总目标,提出了经济、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民主法治社会和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具体目标: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产业迈向中高端水平,年均增速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实现人均生产总值超过1万美元,富裕陕西建设提高到新阶段;城乡居民收入赶超全国平均水平,现行标准下农村人口全部脱贫,全面实施13年免费教育,和谐陕西建设迈上新境界;法治政府基本建成,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进一步提高;森林覆盖率超过45%,美丽陕西建设展现新景象。
这些都充分体现了陕西一脉相承的发展思路和目标愿景,也与全省人民过上幸福美好生活的期盼高度契合。
《建议》坚持以新理念引领新发展,着力厚植发展优势,开辟发展新境界
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是党中央针对中国发展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的时代回答,是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最突出的理论贡献。省委在谋划“十三五”发展时,牢牢树立并切实贯彻五大发展新理念,自觉把新理念融入谋划发展、制定政策、落实任务、部署工作的全过程,贯穿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三个陕西”的各方面。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抓创新就是抓发展,谋创新就是谋未来。《建议》把强力推进创新发展作为我省“十三五”的首要任务,明确提出要实施创新强省新战略,努力在创新驱动发展方面走在前列。要紧紧抓住和用好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重大机遇,以创新型省份建设、西安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和西安高新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为抓手,加快推动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培育发展新动力,拓展发展新空间,率先建成创新型省份。同时,提出强化全面创新、突出科技创新、推动管理创新、注重协同创新、加强军民融合创新、培育创新 人才 等六个创新着力点,给出了未来五年实施创新发展的路线图。 1 2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实施城乡规划管理,合理配置省域空间资源,优化城乡空间布局,统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的基本依据,是落实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引导本省、自治区城镇化和城镇发展,指导下层次规划编制的公共政策。第四条 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城乡统筹规划,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走有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节约集约利用资源、能源,保护自然人文资源和生态环境。第五条 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并与有关规划相协调。第六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第七条 经依法批准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第二章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八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组织编制的具体工作。第九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城乡规划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第十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一般分为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和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成果(以下简称规划成果)两个阶段。第十一条 编制规划纲要的目的是综合评价省、自治区城镇化发展条件及对城乡空间布局的基本要求,分析研究省域相关规划和重大项目布局对城乡空间的影响,明确规划编制的原则和重点,研究提出城镇化目标和拟采取的对策和措施,为编制规划成果提供基础。
编制规划纲要时,应当对影响本省、自治区城镇化和城镇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题研究。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规划纲要和规划成果进行充分论证,并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意见。第十三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
在规划纲要编制和规划成果编制阶段,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分别组织对规划纲要和规划成果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审查规划纲要和规划成果时,应当附专题研究报告、规划协调论证的说明和对各方面意见的采纳情况。第十五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第十六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送审批前,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成果予以公告,并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在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前,应当将规划成果提请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第十八条 上报国务院的规划成果应当附具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说明书、规划编制工作的说明、征求意见和意见采纳的情况、人大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等。第十九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纸,以书面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表达。
规划成果的表达应当清晰、规范,符合城乡规划有关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第二十条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向国务院报告前,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提出规划修改的必要性、修改规划的基本思路和重点,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一条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第二十二条 根据实施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需要,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经批准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省域范围内的区域性专项规划和跨下一级行政单元的规划,落实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要求。第二十三条 省域范围内的区域性专项规划和跨下一级行政单元的规划,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
根据城乡规划法省长城乡规划编制的规定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省长城乡规划编制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省长城乡规划编制,重大基础设施省长城乡规划编制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扩展资料: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省长城乡规划编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参考资料: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