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城乡规划的城乡规划设计院(事业性质)是经营性单位吗?
一般来讲规划设计院院都是企业性质,但你可以查一下自己的编制,改革后如果你单位未改就是事业单位,属于政府部门,但不是参公管理单位,如果改了就是自收自支事业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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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南大城乡规划机构编制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南大城乡规划机构编制,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南大城乡规划机构编制的制定、实施以及相关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村庄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片区规划、详细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第四条 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城乡统筹发展、土地集约利用、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注重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规划要求,服从规划管理。第五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负责辖区内城乡规划相关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负责城乡规划相关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规划工作的需要加强规划管理机构建设,并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七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市的城乡规划编制技术标准和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八条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委托实施规划许可。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九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并综合考虑地质灾害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和交通影响评价等结论。第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第十一条 片区规划及其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需要编制片区规划的范围由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第十二条 市区内的镇总体规划及其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县域内的镇总体规划及其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备案。第十三条 村庄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市区内村庄规划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域内村庄规划经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第十四条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专项规划,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有关单位组织编制的专项规划,应当按照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编制技术要求进行编制后,连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法律、法规对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五条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景观、城市空间特色、自然和历史风貌保护等特殊需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依法公开征求意见后,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重要地块的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十六条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设计。单独编制的重要地块的城市设计,应当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七条 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近期建设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年度实施计划应当与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相衔接,明确规划年度实施的主要内容,统筹安排城乡重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
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对城乡规划是如何管理的?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作出修改:
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二)有规定数量的经相关行业协会注册的规划师”。
删去第三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规定数量的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注册的规划师;
(三)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规划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修订后: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规定数量的经相关行业协会注册的规划师;
(三)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规划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南大金陵学院城乡规划专业的就业情况
城乡规划专业毕业生的就业方向归纳起来主要有:
1.各级规划管理部门。如在发改委、建设局、规划局、国土局、园林局等从事经济发展规划、区域规划、城市开发及城乡规划管理等工作。
2.各级规划设计院。如在城市规划院、建筑设计院、风景园林设计院等单位从事城市规划设计、乡村规划设计、区域项目规划设计及研究等工作。
3.在建筑规划设计公司、房地产企业、规划开发咨询机构,从事项目规划设计、房地产筹划及相关政策法规的咨询和研究工作。
还有很多毕业生选择继续报考城乡规划专业研究生或出国深造。这里要提醒考生的是,我国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将其资质划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分别规定了各等级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范围,不得越级编制规划,以保障城市规划编制的质量。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规模有大有小,水平有高有低。不同规模和级别的研究所、设计院,能学到的东西相差很多,薪金、待遇也是有差别的。
南京市规划局的机构设置
(一)办公室(财务处)
⑴负责局机关政务活动南大城乡规划机构编制的组织协调和对外联系南大城乡规划机构编制;
⑵负责局机关文秘事务;
⑶负责局机关信访工作;
⑷负责局机关后勤管理工作;
⑸负责局系统财务管理工作;
⑹完成领导交办南大城乡规划机构编制的其它工作。
(二)综合管理处
⑴负责规划管理审批的日常运转和协调;
⑵负责市、局重要工作目标任务的分解、督察、考核南大城乡规划机构编制,负责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服务的对内扎口管理工作;
⑶负责扎口规划管理审批收发件管理工作,负责规划管理审批业务档案的管理工作;
⑷负责扎口局信息化管理工作;
⑸负责牵头局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工作;
⑹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规划编制处
⑴负责扎口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⑵负责组织制定全市城市规划编制计划和任务下达,负责组织制定全市城乡规划编制经费计划;
⑶负责组织制定城市规划编制的制度规范和编制技术标准,负责扎口城市规划编制成果的管理,负责扎口城市规划编制(交通市政类除外)的公示工作;
⑷负责组织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负责组织编制城市层面和跨分局范围的各类城市规划(交通市政类除外),负责组织开展城市规划的战略及政策研究;
⑸协助做好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计划、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相关的专项、专业规划的编制工作;
⑹负责城市规划行业管理的相关工作,负责南京历史文化名城研究会、南京市城市规划协会的联系指导工作;
⑺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县镇规划处(城乡统筹处)
⑴负责扎口有关统筹城乡规划和村镇规划编制工作;
⑵负责组织制定全市村镇规划的编制计划和任务下达;
⑶负责组织制定村镇规划的制度规范和编制技术标准,负责组织统筹城乡的相关政策研究;
⑷负责扎口村镇规划编制(交通市政类除外)的公示工作;
⑸负责指导、配合各县编制县域和县城总体规划,指导、推动各郊区、县编制各类村镇规划和涉及村镇的专项规划;
⑹负责各县辖区内需市规划局审批的市权以上重大项目的规划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各县和郊区村镇规划管理工作
⑺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五)用地规划处
⑴负责扎口规划选址、用地的管理及综合协调;
⑵负责组织规划选址、用地的政策研究和制度规范的制定;
⑶负责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服务的对外扎口管理工作;
⑷负责跨区域项目选址和用地(市政类除外)的办理;
⑸负责扎口招拍挂用地和储备用地所涉市规划局职责范围内事项的管理;
⑹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六)市政规划处
⑴负责扎口交通市政工程规划管理工作的管理及综合协调;
⑵负责组织涉及交通市政的政策研究和制度规范的制定;
⑶负责组织编制城市层面和跨分局范围的交通市政类城乡规划,负责组织编制城中、城南地区和其它管辖范围内的交通市政类城乡规划,协助做好其它相关规划的编制工作,负责扎口交通市政类城乡规划编制的公示工作;
⑷负责城中地区、城南地区和跨区域的交通市政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
⑸协助做好管辖范围内涉及交通市政工程的规划监察和规划验收工作;
⑹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七)测绘管理处(南京市测绘管理办公室)
⑴负责组织制定全市测绘发展的规划、计划和任务下达,组织制定测绘专项经费计划;
⑵负责综合供图的管理及测绘成果的动态更新工作;
⑶负责建设项目竣工测量的管理工作;
⑷负责测绘成果的审批和管理,负责测绘产品的质量监督及公开版地图、公开展示地图负责等多种专题图编制的监督指导,协助做好全市地籍、房产测绘规划的编制工作;
⑸负责全市测量标志的检查、维护及对测绘违法行为的查处;
⑹负责全市测绘行业管理工作;
⑺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八)法规与监督处
技术法规方面职责:
⑴负责组织研究起草有关城乡规划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负责规划审批中建筑管理的政策研究和制度规范的制定;
⑵负责扎口规划管理技术标准和规范的管理;
⑶负责城市规划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规划委托审批事项的办理和监督检查;
⑷负责局行政复议、应诉和听证工作;
⑸负责规划业务培训工作,负责局系统的科研和业务调研管理工作;
⑹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规划监察方面职责:
⑴负责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规定的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⑵负责涉及批后监督及违法建设查处的政策研究和制度规范的制定;
⑶负责扎口规划验线、验收工作的管理,负责城中地区的规划验线、验收工作;
⑷负责扎口规划管理审批公示工作;
⑸负责市城市建设管理规划监察大队的业务工作指导和检查;
⑹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九)人事教育处
⑴负责局党组的有关工作;
⑵负责局系统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⑶负责局系统干部管理和局机关人事、外事管理工作;
⑷负责局系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⑸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⑹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十)南京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总工程师办公室)
⑴承担南京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规划委员会及专家会议的组织;
⑵负责协调与南京城市雕塑指导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⑶负责市政府重大项目规划审批会的组织工作;
⑷负责局规划项目审批会议的组织工作;
⑸负责局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各类专家评审会议的组织工作;
⑹完成总工程师交办的有关工作;
⑺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十一)机关党委
⑴负责局机关党群工作;
⑵负责局机关思想作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⑶负责组织局机关的政治理论学习和局党组中心组学习,扎口制定全局学习制度和计划;
⑷负责局机关宣传和对外新闻发布工作;
⑸负责牵头局网站和城市规划展览馆管理工作;
⑹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十二)监察室
承担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局党组布置的各项纪检监察任务。
⑴负责纪检监察案件的查办和信访举报的核查工作;
⑵负责机关党风、党纪、反腐倡廉教育工作,组织制定局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规章制度;
⑶负责局系统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工作,负责牵头组织规划管理审批案件的监督检查工作;
⑷负责牵头局系统的政风行风建设工作;
⑸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十三)城中直属分局
负责鼓楼、玄武、下关、白下、秦淮区的规划管理工作(河西地区除外)。
⑴及时了解掌握所辖地区区政府和驻区大单位的发展设想及建设意向,主动提供规划指导和便捷服务;
⑵负责组织编制辖区范围内的各类城市规划编制工作(交通市政类除外),协助做好其它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⑶负责辖区内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下称“一书两证”)的规划管理工作(交通市政类除外),协助做好跨区域建设项目的选址和用地工作;
⑷协助做好辖区内的规划验收、规划监察和行政复议、应诉、听证工作;
⑸指导和监督所辖区规划管理部门的业务工作;
⑹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十四)城东直属分局
负责栖霞区和仙林地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⑴及时了解掌握所辖地区区政府和驻区大单位的发展设想及建设意向,主动提供规划指导和便捷服务;
⑵负责组织编制辖区范围内的各类城市规划编制工作,协助做好其它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⑶负责辖区内“一书两证”的规划管理工作,协助做好跨区域建设项目的选址和用地工作;
⑷负责辖区内的规划验收工作,协助做好辖区内的规划监察和行政复议、应诉、听证工作;
⑸指导和监督所辖区规划管理部门的业务工作;
⑹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十五)城南直属分局
负责雨花台区的规划管理工作(河西地区除外)。
⑴及时了解掌握所辖地区区政府和驻区大单位的发展设想及建设意向,主动提供规划指导和便捷服务;
⑵负责组织编制辖区范围内的各类城市规划编制工作(交通市政类除外),协助做好其它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⑶负责辖区内“一书两证”的规划管理工作(交通市政类除外),协助做好跨区域建设项目的选址和用地工作;
⑷负责辖区内的规划验收工作,协助做好辖区内的规划监察和行政复议、应诉、听证工作;
⑸指导和监督所辖区规划管理部门的业务工作;
⑹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十六)河西直属分局
负责河西地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⑴及时了解掌握所辖地区区政府和驻区大单位的发展设想及建设意向,主动提供规划指导和便捷服务;
⑵负责组织编制辖区范围内的各类城市规划编制工作,协助做好其它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⑶负责辖区内“一书两证”的规划管理工作,协助做好跨区域建设项目的选址和用地工作;
⑷负责辖区内的规划验收工作,协助做好辖区内的规划监察和行政复议、应诉、听证工作;
⑸指导和监督所辖区规划管理部门的业务工作;
⑹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十七)江宁直属分局
负责江宁区的规划管理工作(仙林地区的除外)。
⑴及时了解掌握所辖地区区政府和驻区大单位的发展设想及建设意向,主动提供规划指导和便捷服务;
⑵负责组织编制辖区范围内的各类城市规划编制工作,协助做好其它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⑶负责辖区内“一书两证”的规划管理工作,协助做好跨区域建设项目的选址和用地工作;
⑷负责辖区内的规划验收工作,协助做好辖区内的规划监察和行政复议、应诉、听证工作;
⑸指导和监督所辖区规划管理部门的业务工作;
⑹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十八)浦口直属分局
负责浦口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⑴及时了解掌握所辖地区区政府和驻区大单位的发展设想及建设意向,主动提供规划指导和便捷服务;
⑵负责组织编制辖区范围内的各类城市规划编制工作,协助做好其它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⑶负责辖区内“一书两证”的规划管理工作,协助做好跨区域建设项目的选址和用地工作;
⑷负责辖区内的规划验收工作,协助做好辖区内的规划监察和行政复议、应诉、听证工作;
⑸指导和监督所辖区规划管理部门的业务工作;
⑹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十九)六合直属分局
负责六合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⑴及时了解掌握所辖地区区政府和驻区大单位的发展设想及建设意向,主动提供规划指导和便捷服务;
⑵负责组织编制辖区范围内的各类城市规划编制工作,协助做好其它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⑶负责辖区内“一书两证”的规划管理工作,协助做好跨区域建设项目的选址和用地工作;
⑷负责辖区内的规划验收工作,协助做好辖区内的规划监察和行政复议、应诉、听证工作;
⑸指导和监督所辖区规划管理部门的业务工作;
⑹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5)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南大城乡规划机构编制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提高城市规划南大城乡规划机构编制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城市规划是政府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第四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本目标,坚持五个统筹,坚持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人文资源,尊重历史文化,坚持因地制宜确定城市发展目标与战略,促进城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第五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考虑人民群众需要,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充分关注中低收入人群,扶助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第六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第七条 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大、中城市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分区规划。
城市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第九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第十条 承担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第二章 城市规划编制组织第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分区规划。具体工作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制定近期建设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城市分区规划组织编制。
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由有关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委托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第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应当对现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各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基础设施的支撑能力和建设条件做出评价;针对存在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从土地、水、能源和环境等城市长期的发展保障出发,依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着眼区域统筹和城乡统筹,对城市的定位、发展目标、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等战略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工作基础。第十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组织编制南大城乡规划机构编制:
(一)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组织前期研究,在此基础上,按规定提出进行编制工作的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其中,组织编制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组织编制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向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
(二)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按规定提请审查。其中,组织编制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报请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组织编制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报请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三)依据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成果,按法定程序报请审查和批准。第十四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中,对于涉及资源与环境保护、区域统筹与城乡统筹、城市发展目标与空间布局、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重大专题,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组织下,由相关领域的专家领衔进行研究。第十五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中,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组织下,充分吸取政府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的意见。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提出意见的采纳结果,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报送审批材料的专题组成部分。
组织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充分听取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保证有关专业规划的空间落实。第十六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在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中,应当采取公示、征询等方式,充分听取规划涉及的单位、公众的意见。对有关意见采纳结果应当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