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编制总体规划的城市还要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两者 可否合二为一?应当怎样整合?
因为城市总规的主体是建设部门,是建设部门管理的主要依据,土规的主体是国土部门,是国土部门管理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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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不可以合二为一,两者应该相互协调和衔接。城市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标准、总量,应和土地利用规划充分协调一致。应进一步树立合理和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观念。
城市总体规划
是指城市人民政府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为确定城市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布局等所作的一定期限内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
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规划编制工作的第一阶段,也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依据。
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的区别
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编制城乡规划土地利用的区别
城市总体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城市总体规划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城乡规划土地利用的上级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丰富和完善
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单位是城市规划建设部门编制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审批单位是城市上一级的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单位是县级以上人民 *** ,具体组织单位是国土部门,审批单位是省级以上人民 *** 。
论如何做好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
第一章第五条明确规定"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那么,如何做好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现行的规划编制办法并未给出明确说明,本文通过分析两者之间的内在关系,找到现行技术体系中存在的分歧和矛盾,进而提出解决问题的一些思路和设想.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专项规划、土地利用详细规划有何不同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整个土地的大的规划、土地利用专项规划是整块土地中某一部分的规划、土地利用详细规划涉及内容就是土地面积多少?规划净用地面积多少,规划可建建筑面积不超过多少,规划容积率多少,绿化率多少,建筑密度多少等等。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年限
国家规定的年限为20年
什么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原则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整治、保护,在时间上、空间上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
(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二)提高土地利用率;
(三)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五)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为什么编制总体规划的城市还要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是:(1)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如《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
因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一切规划的母规划,城市建设规划、乡村建设规划以及其它用地规划但必须服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命题很矛盾,城市总体规划里面最重要的图纸叫土地利用规划图。
你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该指的是国土部门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两个规划不是同一个体系的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人民 *** 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是城市规划编制工作的第一阶段,也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国土部门组织编制的规划,是在各级行政区域内,根据土地资源特点和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对今后一段时期内(通常为15年)土地利用的总安排。
一般而言,城市总规的主体是建设部门,是建设部门管理的主要依据,土规的主体是国土部门,是国土部门管理的主要依据,两个规划都属于巨集观规划,特别是土规,一般而言,土规是城市总规编制的依据之一,同时总规编制完成也可以反馈至土规。总规针对的是城市的发展及城市的土地利用,土归针对的是土地,划分可建区及限制建设区、基本农田保护等等。
总之两个规划都是非常重要的规划,虽然有些功能相近,但是区别非常大,用途更是差别很大。
城市规划的总体规划是综合性规划,国土局也要做土地利用规划,就好像专项规划一样,不过编制收资和评审都是要达到一致的,个人所见如此,不知对否,见谅!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大的规划(母规划),他容纳了许多小的规划(子规划)。因此,城镇建设规划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查和报批,提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和统筹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
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编制的城市、村镇规划,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生态环境建设等专项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第四条 编制和审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紧密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不断提高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第五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落实规划编制工作经费,保障规划编制工作的顺利开展。第二章 规划编制第二章 规划编制第六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为国家、省、市、县和乡(镇)五级。
根据需要可编制跨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村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内容。各地应当在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对村庄土地利用的总体布局作出科学规划和统筹安排。第七条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工作方针。第八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现行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开展基础调查、重大问题研究等前期工作。第九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前期工作基础上,以真实、准确、合法的土地调查基础数据为依据,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
前款规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包括:规划背景,指导思想和原则,土地利用战略定位和目标,土地利用规模、结构与布局总体安排,规划实施措施等内容。第十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审查通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与所在地的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步编制。第十一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对涉及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区域和城乡协调、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利用结构布局优化、土地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等重大问题,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方面的专家进行专题研究和论证。第十二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征求各有关部门的意见。第十三条 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的重大问题,可以向社会公众征询解决方案。
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利益的规划内容,应当举行听证会,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
采取听证会形式听取意见的,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程序进行。第十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方面专家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论证,论证意见及采纳情况应当作为报送审查材料一并上报。第十五条 承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体编制工作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工作业绩;
(三)有完备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
(四)有经过培训且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国土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单位目录。第三章 规划内容第十六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现行规划实施情况评估;
(二)规划背景与土地供需形势分析;
(三)土地利用战略;
(四)规划主要目标的确定,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设用地规模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安排等;
(五)土地利用结构、布局和节约集约用地的优化方案;
(六)土地利用的差别化政策;
(七)规划实施的责任与保障措施。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前款规定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