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是什么?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是: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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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方案
结合我镇区域地质环境、水文、气象等条件,特制定本方案。本方案实施的基本原则是: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突出重点。
为消除该处地质灾害隐患,用于清江镇枫联村高圳垅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同时要求2021年汛期前完成地灾防治项目。
市局作为业主单位,将其纳入了为民办实事项目,精心部署,严格项目实施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顺利在汛前完工。在清江镇枫联村高圳垅组此次泥石流地灾险情发生之际,项目及时发挥了工程效益。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是什么?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是指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具备的资历,技术力量,技术水,平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属于工业工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是指对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或者地质灾害隐患,采取专项地质工程措施,控制或者减轻地质灾害的工程活动。
地质灾害资质分为施工,设计,勘查,评估,监理五个分类,施工分类可以说是最普遍的资质,大部分企业也是想要办理地质灾害施工资质的居多。
而地质灾害施工资质有甲级,乙级,丙级之分,如果是新申请的话,只能从丙级开始,每一个资质都是要经过新申请这个步骤的,然后才能做资质升级,那么,我们就来看看地质灾害施工资质新申请的标准是怎么样的吧。
1、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名;
2、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
以及以下要求: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中申请施工资质的单位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健全的安全和质量管理监控体系,近五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事故;
地质灾害施工资质可以相应承揽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施工业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分为大、中、小三个类型。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1、治理工程总投资在人民币二千万元以上,
2、治理工程所保护的人员在五百人以上;
3、治理工程所保护的财产在人民币五千万元以上。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1、治理工程总投资在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或者单独立项的地质灾害勘查项目,项目经费在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2、治理工程所保护的人员在一百人以上、五百人以下;
3、治理工程所保护的财产在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五千万元以下。
上述两种情况之外的,属于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质可以跨行政区域。资质单位应当向项目所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等级:
1.一级资质,可承担单项合同额 3000 万元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高度 200 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高度 240 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2.二级资质,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高度 100 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高度 120 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建筑面积 4 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单跨跨度 39 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3.三级资质,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高度 50 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高度 70 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建筑面积 1.2 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单跨跨度 27 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什么是地质灾害资质
地质灾害资质地灾资质人员是指,即地质灾害施工资质地灾资质人员是指,是国家颁发给一些国有工程机构或者私有工程企业地灾资质人员是指的地质施工资质的一种,用于证明他们具备在发生地震的地方进行就在施工的能力。
地质灾害施工资质具有甲级、乙级和丙级三种,三种的具体要求如下:
1、甲级施工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近10年以来独立承担过一项(含)以上大型或二项(含)以上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主体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二)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的总工程师;具有高级职称的总会计师和总经济师;单位技术业务主管人或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施工管理工作的经历;
(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0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岩土工程等工程技术人员占单位职工人数的8%以上;在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人员和经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培训或有施工实践经验的从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人员所占比例均不低于二分之一。技术人员中短期(一年内)外聘人员不得超过 15%;
(四)具有与所承担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设备和质量检测、试验设备;
(五)单位注册资金1200万元以上,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600万元以上。
2、乙级施工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近10年以来独立承担一项(含)以上中型或二项(含)以上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主体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二)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的总工程师;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总会计师和总经济师;技术业务主管人或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施工管理工作的经历;
(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0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岩土工程等工程技术人员占单位职工人数的6%以上;在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人员和经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培训或有施工实践经验的从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人员所占比例均不低于二分之一。技术人员中短期(一年内)外聘人员不得超过15%;
(四)具有与承担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设备和质量检测、试验设备;
(五)单位注册资金600万元以上,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300万元以上。
3、丙级施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要工程技术骨干接受过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培训;
(二)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会计师和经济师;技术业务主管人或经理具有3年以上从事施工管理工作的经历;
(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0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岩土工程等工程技术人员占单位职工人数的4%以上;在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和经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培训或有施工实践经验的从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人员所占比例均在二分之一左右。技术人员中短期(一年内)外聘人员不得超过15%;
(四)具有与承担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设备和质量检测、试验设备;
(五)单位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150万元以上。
地质灾害治理需要哪些人员?
地质灾害治理资质有什么人员要求-
专业代办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资质
协助人力资源招聘技术人员;公司每年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年检工作,目前执行网上年检,也非常方便;按建设厅,市建委要求计划并组织每年的安全员,造价员,监理员,见证取样,人防监理人员的培训及续教育工作。对技术人员能力提升,评定工作的上报及跟踪。建立相关各部门的关系及维护。公司人员的使用,借用必须经过公司领导的审批同意。建筑企业资质管理与维护,不可忽视,有实力的企业可以专门建立一个部门,对所有的人员证书的管理,资质的维护升级等工作,可以做一个详细的安排,结合企业的发展,规划新的资质需求。并贯彻落实。
甲级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
1.注册资金一千二百万元以上;
2.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五十名;
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
4.具有与承担大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
乙级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
1.注册资金六百万元以上;
2.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名;
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4.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
第二十一条资质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及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注销手续。需要继续从业的,应当重新申请。资质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资质单位、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十五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第二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本区域内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资质单位的资质条件与其资质等级不符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对其资质进行重新核定。第二十三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
丙级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
1.注册资金三百万元以上;
2.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名;
3.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
为加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管理,保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有效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内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实施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第四章地质灾害应急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建设、水利、铁路、交通等部门拟订全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批准后公布。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拟订本区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批准后公布。第二十六条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包括下列内容:应急机构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二)抢险救援人员的组织和应急、救助装备、资金、物资的准备;(三)地质灾害的等级与影响分析准备;(四)地质灾害调查、报告和处理程序;(五)发生地质灾害时的预警信号、应急通信保障;(六)人员财产撤离、转移路线、救治、控制等应急行动方案。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是指对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或者地质灾害隐患,采取专项地质工程措施,控制或者减轻地质灾害的工程活动。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均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国土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