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资质管理办法

1、禁止侵占、损毁或者破坏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确有必要变动、关闭或者拆除的三明市地灾设计资质办理,必须征得原验收机关的同意。第二十五条 承担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的单位三明市地灾设计资质办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领取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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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崩塌灾害防治的工程措施:拦挡:对中、小型崩塌可修筑遮挡建筑物或拦截建筑物。拦截建筑物有落石平台、落石槽、拦石堤或拦石墙等,遮挡建筑物有明洞、棚洞等。

3、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是指对人民生命财产有害的地质现象,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质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制定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