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甲级资质要在哪里办理?
承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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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要准备的资料:
资质审批申请表
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若涉及到事业单位整体或整合转制为企业的,应提供转制批复文件。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资质审批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近3个月社保缴纳证明。
资质申报业绩有关材料,包括委托书或合同、工程管理部门验收报告等。
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提交方式:
使用报盘软件形成报盘数据,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
地质灾害勘查资质办理需要哪些条件?
地质灾害勘查资质
很多工程在施工之前地灾资质报盘内容,都需要经过勘查地灾资质报盘内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也不例外,不过,企业要想承接这样的项目,就需要有 地灾资质 中的地质灾害勘查资质。
不过,说是这么说,一个资质,想要办理下来可不是那么容易的,企业的实力不够,比如说人员不足,设备不足,或者操作方式不对,那都可能无法将地质灾害勘查资质成功办理下来,接下来,我们先来地灾资质报盘内容了解一下地质灾害勘查资质的相关知识吧。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单位的各等级资质条件如下:
1单位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三名地灾资质报盘内容;
2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中申请施工资质的单位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健全的安全和质量管理监控体系,近五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事故;
(三)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不超过百分之十。
审批机关受理资质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
对经过评审后拟批准的资质单位,审批机关应当在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的,审批机关应当予以批准,并颁发资质证书;对公示有异议的,审批机关应当对其申请材料予以复核。
审批机关应当将审批结果在媒体上予以公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的乙级和丙级资质,应当在批准后的六十日内报自然资源部备案。
请问地质灾害资质的申报流程大致是什么样的?
收集资料地灾资质报盘内容,在“全国地质灾害资质申请报盘软件”填写信息并导出报盘文件地灾资质报盘内容,在政务服务网上传“报盘文件”提交申请地灾资质报盘内容,5个工作日内会给出意见补正地灾资质报盘内容,20个工作日内会组织专家审批资料(专家审批时间另外计算),审核通过后公示7天,然后7个工作日内发证(若审核不通过,则半年后才能再报)。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有哪些规定
按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为甲、乙、丙3级资质单位分别应具备的条件和业务范围规定如下:
(1)甲级施工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①近10年来独立承担过一项(含)以上大型或两项(含)以上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主体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②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的总工程师;具有高级职称的总会计师和总经济师;单位技术业务主管人或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施工管理工作的经历。
③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0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岩土工程等工程技术人员占单位职工人数的8%以上;在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人员和经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培训或有施工实践经验的从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的人员所占比例均不低于1/2。技术人员中短期(1年内)外聘人员不得超过15%。
④具有与所承担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设备和质量检测、试验设备。
⑤单位注册资金12朋万元以上,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600万元以上。
(2)乙级施工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①近10年以来独立承担一项(含)以上中型或两项(含)以上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主体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②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的总工程师: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总会计师和总经济师;技术业务主管人或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施工管理工作的经历。
③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0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岩土工程等工程技术人员占单位职工人数的6%以上;在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人员和经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培训或有施工实践经验的从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的人员所占比例均不低于1/2。技术人员中短期(1年内)外聘人员不得超过15%。
④具有与承担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设备和质量检测、试验设备。
⑤单位注册资金600万元以上,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300万元以上。
(3)丙级施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主要工程技术骨干接受过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培训。
②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会计师和经济师;技术业务主管人或经理具有3年以上从事施工管理工作的经历。
③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0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岩土工程等工程技术人员占单位职工人数的4%以上;在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和经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培训或有施工实践经验的从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人员所占比例均在1/2左右。技术人员中短期(1年内)外聘人员不得超过15%。
④具有与承担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设备和质量检测、试验设备。
⑤单位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150万元以上。
甲级、乙级、丙级施工单位的业务范围规定如下:
(1)甲级施工单位可以承担各种等级(规模)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施工。
(2)乙级施工单位可以承担中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施工。
(3)丙级施工单位可以承担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施工。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甲级资质那里有啊?急急急
获准换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单位名单 (2010.3)
序号 省份 单位名称
1 北京 中材地质工程勘查研究院
2 北京 北京市地质研究所
3 北京 建研地基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4 河北 中勘冶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5 河北 河北省环境地质勘查院
6 山西 山西交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7 内蒙古 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院
8 辽宁 辽宁省有色地质局勘查总院
9 辽宁 大连市勘察测绘研究院有限公司
10 河南 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11 河南 河南省矿源地质有限公司
12 湖北 中冶集团武汉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
13 广东 广东省工程勘察院
14 广西 广西地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5 四川 四川电力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16 四川 成都兴蜀勘察基础工程公司
17 陕西 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陕西总队
授予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单位名单(2007.7)
序号 省份 单位名称
1 北京 北京华源地质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 北京 北京交科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3 北京 北京中地大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
4 北京 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5 河北 地矿邢台地质工程勘察院
6 河北 河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四地质大队
7 河北 河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8 河北 华北有色工程勘察院
9 河北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唐山研究院
10 内蒙 内蒙古第一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查院
11 吉林 中国建筑材料地质勘查中心吉林总队
12 黑龙江 黑龙江省第一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
13 江苏 江苏长江机械化基础工程公司
14 浙江 浙江省第十一地质大队
15 浙江 浙江省工程勘察院
16 安徽 安徽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
17 山东 山东省地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18 湖北 长江三峡勘测研究院有限公司(武汉)
19 湖北 湖北省交通规划设计院
20 湖南 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院
21 湖南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长沙勘察设计研究院
22 海南 海南地质综合勘察设计院
23 重庆 中煤国际工程集团重庆设计研究院
24 重庆 重庆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25 重庆 重庆华地工程勘察设计院
26 重庆 重庆时乐浦地质灾害防治咨询设计事务所
27 重庆 重庆市市政设计研究院
28 四川 四川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
29 贵州 贵州有色地质工程勘察公司
30 云南 西南有色昆明勘测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31 陕西 长安大学工程设计研究院
32 陕西 陕西工程勘察研究院
33 陕西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勘察设计研究院
34 甘肃 甘肃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35 新疆 新疆地质工程勘察院
36 新疆 新疆华光地质勘察总公司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的规定,国土资源部拟于2010年3月1日至12日受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甲级资质单位申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材料
按照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第30号和第31号三个资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二、材料报送时间和地点
申请单位于2010年2月26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省级国土资源厅(局)地质环境处。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于2010年3月12日前将初审合格的资质申请材料报送到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
三、资质申请表、报盘软件、电子文档报送要求请在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上下载。
网址:http://
四、通信地址
北京阜内大街64号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
邮编:100812
五、联系人及电话
环境司: 胡 杰 (010)66558318
政务大厅:王兆丰 (010)66558748
软件技术:曾建鹰 (010)66558761
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