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绿色屏障二期工程是省重点工程吗

是的。天津市宁河区绿色屏障二期工程是省重点工程,天津,简称“津”,别称津沽、津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直辖市、国家中心城市、超大城市,国务院批复确定的环渤海地区的经济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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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健全地下空间信息动态管理机制,合理有效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根据《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信息的收集、整理、利用、更新、维护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信息,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城市规划控制开发利用地表(含水面)以下空间进行开发建设活动所产生的信息。地下空间信息包括:

(一)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电力、供热、电信、工业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信息;

(二)地下交通、人防等地下设施信息;

(三)各类建(构)筑物的地下主体、地下基础及其围护信息;

(四)各类水井、地源热泵(井)等信息。第四条 地下空间信息是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重要基础数据。本市地下空间信息的管理应当实行集中统一、信息共享、服务社会、保障安全的原则。第五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地下空间信息统一管理工作。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信息中心是地下空间信息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地下空间信息的收集、整理、利用、更新、维护和日常管理等具体工作,负责地下空间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和共享平台的建设、维护与开发利用。

滨海新区、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县、静海县、蓟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从事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信息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建设、人防、水务、国土房管、电力、电信、市政等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第六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地下空间信息管理的实际需要,制定本市地下空间信息发展规划,并纳入市信息化发展相关规划。第七条 本市地下空间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采用统一的技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

各相关管理部门取得的地下空间信息应当纳入地下空间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建共享。第八条 地下空间信息通过汇交、普查、补(修)测等方式取得、更新。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建设工程,其地下空间信息由项目建设单位汇交,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前汇交下列纸质材料及相应的电子数据:

(一)地下建设工程的实测平面图、剖面图或者纵断面图、横断面图等图纸;

(二)反映地下建设工程相关属性的数据成果;

(三)地下空间信息相关技术报告和工程勘察报告。第十条 报废地下管线、地下建(构)筑物等,其管理单位、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在报废后30日内汇交相关信息的纸质材料和电子数据。第十一条 汇交地下空间信息应当采用1990年天津市任意直角坐标系、1972年天津市大沽高程系,符合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高程年代以及地下空间信息管理技术要求。

汇交的地下空间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涂改、伪造。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根据工程进度进行同步监测或者竣工跟踪测量。第十三条 中心城区、环城四区的地下空间信息以及跨区县的地下空间信息应当向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信息中心汇交;其他区县的地下空间信息向所在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汇交。

按照前款规定接受汇交的单位统称为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单位。第十四条 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单位收到汇交的地下空间信息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纳入地下空间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并告知汇交单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退回汇交材料并要求其修改后重新汇交。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对地下空间现状进行测量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实地测绘,并按照本办法规定汇交。第十六条 本市建立地下空间信息普查制度。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规划建设需要,制定地下空间信息普查工作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地下空间信息年度补(修)测计划,并由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单位组织实施。

地下空间信息普查、年度补(修)测活动涉及其他管理部门或者地下建(构)筑物产权单位、管理单位、使用单位、建设单位的,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天津市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工程建设施工的招标投标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的交易行为,开展平等竞争,控制建设工期,保障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建设部《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23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各类房屋建筑(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大修等)、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凡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或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建设项目,不论资金来源渠道及方式,均须按本办法通过招标投标择优选定施工单位。第三条 工程建设施工的招标投标,必须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资质能力、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条件公平竞争。第四条 具有法人资格和履行合同能力的建设单位以及持有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并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年检注册的施工企业,均可按本办法参加工程建设施工的招标和投标。施工招标投标为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五条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简称市建委)是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本市有关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市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具体实施办法;

(二)指导和监督检查本市各区、县及有关部门的招标投标工作;

(三)监督本市辖区内大、中型工程项目施工的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国家利益和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审批本市工程建设施工招标各级管理机构的资格;

(五)审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业务代理单位的资格;

(六)调解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纠纷,裁决定标结果;

(七)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直接投资或相关投资公司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施工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第六条 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实行市和区、县两项管理。

(一)市建委负责管理本市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武清县、宝坻县、蓟县、静海县、宁河县界内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上(含10000平方米)或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工程项目施工的招标投标工作。限额以下工程项目施工的招标投标工作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建委)负责管理;

(二)市建委负责管理本市东丽区、津南区、西青区、北辰区界内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或工程造价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工程项目施工的招标投标工作。限额以下工程项目施工的招标投标工作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建委负责管理;

(三)市建委负责管理本市和平区、河西区、河东区、河北区、南开区、红桥区界内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含3000平方米)或工程造价在150万元以上(含150万元)工程项目施工的招标投标工作。限额以下工程项目施工的招标投标工作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建委负责管理。

(四)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的工程项目施工的招标投标工作,由该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第七条 经市建委授权,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和区、县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简称招标办),是具体负责招标投标管理的行政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各自权限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二)审查建设单位的招标资格和施工企业投标的资质;

(三)审批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

(四)审核确定标底;

(五)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

(六)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裁决有异议的定标结果;

(七)检查和依法处罚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

(八)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第八条 区、县招标办在业务上受市招标办的领导。第九条 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服务中心是本市组织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服务性机构,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均应进入市场进行交易。第三章 招标第十条 按照国家关于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的原则,建设单位作为投资的责任者具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有关规定程序,组织招标活动;

(二)根据规定的资质标准选择和确定投标施工企业;

(三)根据有关评标原则和价格管理规定,选定中标施工企业及中标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