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法宣传标语
篇一城乡规划依法编制意识淡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宣传标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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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热烈祝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
2、依法实施城乡统筹城乡规划依法编制意识淡薄,推行阳光规划城乡规划依法编制意识淡薄,共享和谐社会
3、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 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4、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 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5、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6、坚持科学规划,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
7、全民参与规划,了解规划,共同维护城乡规划
8、加强规划管理,促进城乡经济快速、协调和健康发展
9、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自觉遵守城乡规划
10、城乡规划是建设和管理的重要依据和基本手段
11、严肃查处违反城乡规划的`建设行为
12、城乡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都必须符合城 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13、城乡要发展,规划需先行
14、树立“规划是生产力”意识,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 发展
15、只有科学的城乡规划,才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16、规划连着你我他,顺利实施靠大家
17、手拉手科学编制城乡规划,心连心共享城乡和谐生活
18、参与城乡规划,共创和谐社会
篇二城乡规划依法编制意识淡薄:城乡规划法宣传标语
1、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搞好城乡规划工作。
2、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合理进行城乡建设。
3、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
4、遵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5、加强规划管理,改善人居环境。
6、认真学习贯彻城乡规划法,依法规范城乡建设秩序。
7、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城乡规划法。
8、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9、大力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积极推进城镇化进程。
10、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生活环境。 城乡规划是建设和管理城市的重要依据和基本手段。
11、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自觉遵守城乡规划。
12、认真执行规划法规,严格实施规划管理。
13、加大规划执法力度,创造优美人居环境。
14、城乡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都必须符合城乡规划,服务规划管理。
15、加强规划管理,促进城乡经济快速、协调和健康发展。
16、贯彻城乡规划法,加强管理、协调布局、改善环境、促进城乡发展。
17、认真贯彻执行城乡规划法,严厉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18、贯彻执行城乡规划法,坚持依法行政,强化服务意识。
19、各类建设活动必须符合城乡规划。
20、加强城乡规划工作,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步伐。
21、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统筹协调和综合调控的作用。
22、贯彻城乡规划法,加强管理、协调布局、改善环境、促进城乡发展。
23、贯彻执行城乡规划法,坚持依法行政,强化服务意识。
24、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统筹协调和综合调控的作用。
25、充分发挥规划的先导和统筹作用,有效调控和引导城乡发展建设。
26、坚持规划理念创新、方法创新、服务创新、不断提高城乡规划水平。
27、认真学习城乡规划法,保护环境资源,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公共利益。
28、认真贯彻执行城乡规划法,严厉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29、坚持城乡规划“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的工作方针。
30、参与城乡规划,共创和谐社会。
31、全民参与规划,了解规划,共同维护城乡规划。
32、依法建设光荣,违法建设可耻。
33、拆除违法建筑,建设美好家园。
34、科学制定城乡规划,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
35、规划编制公示,规划实施公开,规划监督公开、规划处罚公开。 规划连着你我他,顺利实施靠大家。
36、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37、建设要搞好,规划要先行;规划无小事,人人要关心。
篇三:城乡规划法宣传标语
1、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城乡规划法,依法规范城乡建设管理秩序。
2、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3、全民参与规划,了解规划,共同维护城乡规划。
4、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城乡规划法。
5、努力提高规划的科学性、超前性和民主性,确立规划的权威性。
6、完善城乡规划体系,力求将规划覆盖每一寸土地。
7、大力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积极推进城镇化进程。
8、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生活环境。
贵阳市城乡规划监察管理规定(2016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规划监督管理城乡规划依法编制意识淡薄,规范城乡规划行政监察城乡规划依法编制意识淡薄,确保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监察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规划监察,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依法对本辖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活动执行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强制性规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并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活动。第三条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监察工作的领导,保障城乡规划监察工作所需人员和经费满足该项工作需要。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监察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规划监察机构负责市辖各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区域城乡规划监察的具体工作。
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城乡规划监察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依法行使有关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
环境保护、城市管理、水务、公安、消防、园林绿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乡规划监察的有关工作。第五条 城乡规划监察工作应当遵循合理合法和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执法与管理服务和处罚与教育疏导相结合,注重社会效果。第二章 规划编制和规划实施的监察第二章 规划编制和规划实施的监察第六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城乡规划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第七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城乡规划以及所提交的规划编制成果,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城乡规划编制的相关标准、规范。第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制订具体的规划监管方案,实行不定期跟踪巡查和施工进度阶段检验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行为。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划许可的要求进行建设,接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区域和空间的规划建设进行重点跟踪巡查城乡规划依法编制意识淡薄:
(一)主次干道,重要景观地带城乡规划依法编制意识淡薄;
(二)党政机关、学校及重点工程项目周边;
(三)列入旧城改造和城中村综合改造的区域;
(四)建筑立面和建筑屋顶;
(五)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城乡规划依法编制意识淡薄他区域和空间。第十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的醒目位置设置载有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主要规划技术指标、有关强制性内容等的公示牌。
公示牌的公示期限为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至建设项目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之日止。公示牌在公示期内如有损坏或者丢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修复或者重新制作。
公示内容涉及国家机密或者军事秘密等内容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建设项目的下列施工阶段完工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各阶段的规划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阶段施工:
(一)建设工程:在基础完工、首层封顶、标准层封顶、顶层封顶等阶段;
(二)个人建房:在建筑施工放线、基础完工、顶层封顶等阶段。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的地下隐蔽工程部分,在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测量,形成准确的测量成果资料和工程竣工图,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阶段施工。第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规划检验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规划检验,并出具规划检验结果证明文件:
(一)对建设工程和个人建房的基础实施情况;
(二)建设项目标准层封顶后对该层的建筑平面尺寸和形状,个人建房顶层封顶后对建筑平面尺寸和形状;
(三)竣工核实前检验,对建设项目的各项规划指标、建筑造型、基础设施、配套公建、外立面等建设情况。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应当提交各阶段的规划检验结果。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规定申请规划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整改,直至整改合格。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不予受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修正案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作出修改:
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二)有规定数量的经相关行业协会注册的规划师”。
删去第三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规定数量的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注册的规划师;
(三)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规划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修订后: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规定数量的经相关行业协会注册的规划师;
(三)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规划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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