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图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的编制、审核、出版和互联网地图服务以及监督检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地图工作应当遵循维护国家主权、保障地理信息安全、方便群众生活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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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图的编制、审核、出版和互联网地图服务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四条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地图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地图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国家版图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

国家版图意识教育应当纳入中小学教学内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使用正确表示国家版图的地图。第六条 国家鼓励编制和出版符合标准和规定的各类地图产品,支持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加快地理信息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地理信息深层次应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部门间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获取、处理、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实现地理信息数据开放共享。第二章 地图编制第二章 地图编制第七条 从事地图编制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地图编制工作。第八条 编制地图,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遵守国家有关地图内容表示的规定。

地图上不得表示下列内容:

(一)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三)属于国家秘密的;

(四)影响民族团结、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表示的其他内容。第九条 编制地图,应当选用最新的地图资料并及时补充或者更新,正确反映各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态、名称及相互关系,且内容符合地图使用目的。

编制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的世界地图、全国地图,应当完整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疆域。第十条 在地图上绘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中国历史疆界、世界各国间边界、世界各国间历史疆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按照中国国界线画法标准样图绘制;

(二)中国历史疆界,依据有关历史资料,按照实际历史疆界绘制;

(三)世界各国间边界,按照世界各国国界线画法参考样图绘制;

(四)世界各国间历史疆界,依据有关历史资料,按照实际历史疆界绘制。

中国国界线画法标准样图、世界各国国界线画法参考样图,由外交部和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第十一条 在地图上绘制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应当符合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国务院批准公布的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图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第十二条 在地图上表示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应当使用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第十三条 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编制地图的,应当依法使用经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测绘成果。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公益性地图,供无偿使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收集与地图内容相关的行政区划、地名、交通、水系、植被、公共设施、居民点等的变更情况,用于定期更新公益性地图。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更新资料。

云南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图编制出版管理,保证地图编制出版质量,规范地图市场秩序,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和利益,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种公开的普通地图和专题地图(包括纸质地图和数字地图、多媒体地图、网上地图等电子地图以及其他形式的地图)的编制和出版,适用《条例》和本规定。第三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地图编制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省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地图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州、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行、销售、展示、登载地图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有关专题地图中专业内容的审核工作。第四条 编制地图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

从事地图编制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条件。

只编制示意地图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第五条 在地图上绘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中国历史疆界、世界各国国界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应当按照《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绘制。

在地图上绘制地、州、市、县行政区域界线,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绘制。第六条 地图内容的表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普通地图应当表示水系、地貌、交通、居民地、行政区划、境界线等要素。

专题地图内容的表示应当与地图使用目的相符。

地图应当注明所使用地图现势资料的截止时间。第七条 地图名称应当与地图所表现的内容相符。

地图上的地名应当按照县以上地名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标准地名注记。第八条 在普通地图上不得刊登广告。

在专题地图上可以刊登广告,但广告版面不得超过专题地图版面的四分之一。

在专题地图上发布广告的地图编制单位,应当先经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第九条 出版以及展示未出版但绘有国界线或者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含图书报刊插图、示意地图和登载地图)的,在地图印刷、制作或者展示前,应当按照《条例》和国家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地图审核管理的规定,将有关材料和证明文件报送地图受理审核部门审核。出版的地图可以由编制单位送审。

送审材料中编制试制样图所使用的地理底图涉及他人著作权的,应当附送著作权人许可使用的证明材料。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审核的地图材料,需要转报或者转送审核的,应当自接到审核材料之日起7日内负责转报或者转送。第十条 引进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有关机构在本省展示涉及云南省行政区域的地图,由引进单位比照第九条的规定送审。第十一条 广告、商标、宣传画、电影电视画面、图书报刊中的示意地图,由制作单位持单位介绍信和试制样图送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即送即审程序办理。第十二条 经省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出版或者展示的地图,编发相应的审图号。审图号有效期为两年。两年内再版,其界线画法、内容及版面有改动的,应当按照原审核程序再次送审;无改动的,可以不再送审,但原送审单位应当在印刷前将样图一式两份送原编发审图号的部门备案。

审图号期满后需要继续再版的,应当在期满30日前向原编发审图号的部门备案复审,重新编发审图号。第十三条 地图印刷企业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取得有关证照后,方可从事地图印刷经营活动。

地图印刷完成后30日内,送审单位应当将样本一式三份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对违反地图编制出版管理的行为,依照《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可以由地、州、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在引进的地图展示前未送审试制样图等材料的,由县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展示,对有关引进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地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地图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地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的编制、审核、出版和互联网地图服务以及监督检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图包括模拟地图(纸、布等介质地图)、电子地图(三维地图、实景地图、影像地图等)、互联网地图以及各类产品附着的地图图形等。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地图工作。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普及国家版图知识,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国家版图意识教育纳入中小学教学内容,加强爱国主义教育。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使用正确表示国家版图的地图。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各类地图产品的开发,推广使用安全可信的地理信息技术和设备,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部门间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推进地理信息数据开放共享。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获取、处理、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培育、拓展大众地理信息消费市场。第六条 从事地图编制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地图编制工作。

从事地图编制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条件。

在地图编制活动中从事外业地理信息数据采集的人员应当依法持有测绘作业证件。第七条 编制本省行政区域全图、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地图的,在编制前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案。编制设区的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地图的,在编制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 编制地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地图内容表示的规定。

地图上不得表示下列内容:

(一)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三)属于国家秘密的;

(四)影响民族团结、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表示的其他内容。第九条 编制地图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选用最新的地图资料作为编制基础并及时补充或者更新,正确反映各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态、名称以及相互关系,且专业内容和有关数据符合地图使用目的。第十条 在地图上表示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区域性群众自治组织辖区名称,专业区名称,居民地名称,专业设施名称,纪念地和旅游胜地名称,大型建筑物名称以及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的,应当按照依法确定并公布的最新标准名称表示。第十一条 在地图上表示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应当按照国家公布的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绘制。行政区划调整后的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应当按照行政区划调整后的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测绘成果绘制。

在地图上表示乡(镇)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拟订、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绘制。乡(镇)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未勘定的,按照乡(镇)行政区域界线习惯画法图编制。第十二条 编制公开使用的遥感影像地图,空间位置精度不得高于50米;影像地面分辨率不得优于05米;不得标注涉密地理信息,不得处理建筑物、构筑物等固定设施。

编制公开使用的实景地图的单位,应当对实景地图中不得公开表示的内容进行处理并详细记录处理方法、工作流程和处理内容。

涉及国家秘密的遥感影像地图、实景地图,在公开使用前应当依法送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

地形图测绘方法有哪些

地形图的测绘方法: 模拟法测图和数字测图两种。目前,地形图测绘主要采用数字测图方法。

工程地形图的测绘方法

(1)全站仪数字测图

全站仪数字测图是工程大比例尺地形测绘的主要方法,基于全站仪的数字测图系统主要有两种类型:

1、分为数字测记模式(全站仪+电子手簿或人工记录数据再传输至成图系统中经处理生成数字图,内业成图) ;

2、电子平板模式(全站仪+便携计算机或PDA个人数据助理,实地成图),实现“所见即所测,所见即所得”。

数字测图系统具有基本数据编辑加工、图形分层、符号配置等功能外,有些还具有属性数据录入与挂接、由离散点构建不规则三角网进而生成等高线、影响数据集成与叠加和不同数据格式转换等功能。

(2) GPS RTK数字测图技术,此方法完全与全站仪类似,利用RTK系统代替全站仪或与全站仪组合使用。

(3)数字摄影测量和遥感测图:对于大范围的地形图以及大型工程建设场地测绘等,可以利用航摄影像、遥感影像、机载激光雷达扫描系统LIDAR或使用轻型飞机摄取影像,  使用数字摄影测量或遥感图像处理系统生产生成DOM (数字正射影像图)、DEM (数字高程模型)、DRG (数字栅格地图)、  DLG (数字线划地图)以及复合模式组成。

(4)车载移动测图系统测图,又称移动道路测量系统(MMS) , 以车辆为平台,集成GPS接收机,视频传感器CCD,惯性导航系统INS,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快速采集道路和两旁的地形数据成图。

扩展资料:

工程地形图测绘碎步测量的具体要求:

(1)全站仪数字测记模式:

1 仪器设置:仪器对中偏差不大于 5mm。要通过测定较远的另一已知点进行检校,平面位置较差不超过图上0.2mm,高程较差不超过1/5基本等高距。

2 数据采集:采集碎部点三维坐标。

地形图要素分为:地形要素(地物,地貌,符号),注记要素,数学要素。

地貌特征点:如山顶,鞍部等变坡点;地性线;陡坎斜坡上下高程点;一定密度的高程点等;

地物特征点:如建筑物、围护物拐点;道路,陡坎,水系拐点;园地等地类界拐点;高压线杆等。

3 数据记录:坐标数据、点号、编码、绘图信号、草图。

4 数据预处理:数据导入电脑,检查数据错误,生成图形数据。

5 数据编辑:人机交互编辑图形数据,构建 DTM(数字地面模型) ,生成等高线,图形拼接(几何接边、逻辑接边) 。

6 地形图制作:采用矩形分幅,常用 50×50cm或40×50cm,裁切整饰。

(2)数字摄影测量和遥感测图

1、数字摄像测量分区的基本要求

根据成图比例尺确定分区最小跨度,尽量划大;

分区界线与图廓线一致;

分区内的地形高差一般不大于相对航高的1/4,航摄比例尺大于等于 1:7000(或地面分辨率小于等于20cm)时,一般不大于1/6;

分区内地物景物反差、地貌类型应尽量一致;

地形特征显著不同时在用户许可下可破图幅分区;

应考虑飞机侧前方安全距离和高度。

采用 GPS 辅助空三航摄时确保分区界线和加密分区界线一致性,或一个摄影分区内可涵盖多个完整的加密分区;

2、低空遥感的技术要求:

相对航高不超过 1500m,最高不超过2000m;

续航时间大于1.5 小时;

无人机起降场应距离军用、商用机场须在10km以上。

无人机伞降时应确保无人机预定着陆点 50m 范围内没有非工作人员,弹射起飞,发射架前方200m内90°扇形区域不能站人。

系统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应大于200小时。

无人机航摄在设计飞行高度时,应高于摄区和航路上最高点 100m以上。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地形图

选择适用地图的原则

选择适用地图的原则是根据使用目的选择地图和根据需要,选择比例尺合适的地图。

1、根据使用目的选择地图

去公园游览,需要寻找景点,那就选择导游图测绘资质中的地图编制方法;外出旅游,确定旅游路线。那就选择交通图;想了解国际时事,确定事发地点,那就选择世界国家和地区图。

2、根据需要,选择比例尺合适的地图

要了解中国地形,那就选择中国地形图;要想了解北京,那就选择北京市城市图;要想了解北京动物园,那就选择北京市动物园地图。

获取地图的途径:

国家版图随处可见,中小学教学挂图,天气预报背景图,以及各类标牌、宣传画、广告、商标、工艺品、报刊、电影电视等媒体中,也频频出现国家版图的画面或示意图。可从以下途径获取地图测绘资质中的地图编制方法

1、自然资源部网站发布了标准地图服务,可下载中国和世界地图等,省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可下载正确的省级行政区域地图,供各单位和个人免费下载使用。

2、使用审核批准并印有审图号的正规地图产品。凡是经过审核的公开出版的地图,都在版权页或者适当位置标示有审图号,可以据此判断并使用合格的地图产品。

3、需定制地图时,自然资源部网站上查询取得相应测绘资质的地图编制单位,向具备编图资质的测绘单位定制地图。

地形图测绘有哪些方法

地形图测绘有哪些方法?地形图是我们平时认识地形地势不可缺少的工具,虽然地形图看起来很简单,但是实际测绘过程中却蕴含着很多方法与技巧,以前在科技不发达的时候,地形图需要纯人工测绘,十分麻烦,而现在方式就非常多样了,到底地形图测绘有哪些方法呢?跟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地形图测绘有哪些方法

可以分为经纬仪测绘法、大平板仪测绘法、小平板仪和经纬仪联合测绘法、摄影测量方法等。其中摄影测量方法一般用于测绘中小比例尺地形图,其他方法主要用于测绘大比例地形图。本课题主要介绍这类方法。水系应先绘桥、闸,其次绘双线河、湖泊、渠、海岸线、单线河,然后绘堤岸、陡岸、沙滩和渡口等。当河流遇桥梁时应中断;单线沟渠与双线河相交时,应将水涯线断开,弯曲交于一点;当两双线河相交时,应互相衔接。

地形图测绘基本方法

绘制地形图之前需要进行复杂的地形测量,根据地形测量得出来的资料再用科学的方法进行绘制地图。地形图一般都有三个要素,包括方位、距离和高程,在绘制地形图之前要先在地形图上定好方向,一般地形图是按照传统的上北下南的方向绘制的,

定好方向后在地形图上确定座标原点和高程零点作为参考点。完成这些之后在地形图上标记由地形测量得到的地物,用各种符号表示出来,按照各个地物的形状和高度用等高线画出。

如何运用测绘地形图

1.每项工程建设离不开地形图,

所以识图必须熟悉下列一些问题:地形图的分幅、编号与图廓;地形图的坐标系;高程系统;地形图的比例尺和方位;地形图图式;等高线等。

2.对用图人员来说,只有掌握评定地形图精度的方法,才能正确地选用合乎要求的地形图。选择地形图既要考虑点位和高程的精度,又要顾及设计的物件等因素。

3.地形图应用的基本内容为:在图上确定设计点位的座标、边长和方位角;欲求图上任何一点的高程;求图上菜直线的坡度;按限制坡度在图上选定最短路线;在地形图上按已知方向绘制断面。

4,地形图在工程规划设计中的应用为:排、灌工程规划;在地形图上计算汇水面积及计算水库库容;在图上确定坝坡脚线;平整场地等。

以上就是地形图测绘有哪些方法的相关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