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测绘资质

如果只自己用测绘资质单位检查报告范本,不对地图进行修改和制作测绘资质单位检查报告范本,是不要测绘资质测绘资质单位检查报告范本的。

如果是做导航电子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那一定要测绘资质的,导航电子地图制作要具有与完成道路数据采集和数据信息加工处理能力相匹配的人员和设备等等,申请导航电子地图制作资质的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6000万元。人员也要100人左右,至于测绘资质跟一般测测绘资质不一样的。互联网地图制作的测绘资质要乙级以上,人员大概20人,具体见《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如果买的是国家基础测绘资料,一定要有出处的,地图在中国管得很严的,特别是地图涉及到国家安全等等,你说是自己测的,也需要有有关部门验收,质量检查,成果管理等一系列的东西,不能瞎蹦出来这么些地图数据,更何况国家基础地图你也做不出来的,也不会让你做。具体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和《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政策法规。

你最好去国家测绘局网站上咨询一下,民间人士一下子讲不明白,也不一定准确。

测绘报告需要出征求意见稿吗

测绘报告不需要出征求意见稿,但是要进行监督抽查工作。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检查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联合执法。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测绘单位资质年度注册的重要依据,对质量特别低劣的单位,要责令停产整顿,依法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注销资质证书。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和经济等手段,加大处罚力度。

可以反映本单位测绘成果的证明材料是什么

您好测绘资质单位检查报告范本!首次申请测绘资质测绘资质单位检查报告范本,申请人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测绘资质单位检查报告范本: 1、符合国家测绘局规定样式的《测绘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可从市规划委网站免费下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文件; 4、《测绘资质申请表》中所申报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用文件、合同、毕业证书、身份证; 5、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6、《测绘资质申请表》中所申报仪器设备的证明材料: (1)仪器设备的购置证明,测绘计量仪器须出具精度鉴定证书; (2)有关应用软件的购置证明。 7、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文件: (1)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证书,或者通过质量保证体系考核的证明文件,或者单位技术质量管理制度; (2)档案主管部门的认证认可文件,或者通过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考核的证明文件,或者单位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8、单位住所证明〔自有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及租用合同(协议)复印件〕; 9、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成果证明材料: (1)近期完成的测绘成果登记表; (2)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和测绘业绩的证明(近期较大测绘成果评奖、认定材料、测绘产品质量报告、用户对测绘成果的评价意见、测绘项目合同等资料)。 10、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1)企业章程(经工商管理部门备案)或者事业单位成立批准文件; (2)测绘高新技术企业应当提供有关部门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件。提示:受理机构:XX市规划委员会行政受理大厅 (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服务合同范本

定作人(甲方):____________

承揽人(乙方):____________

承揽人测绘资质等级以及相应业务范围: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江苏省测绘条例》、《江苏省测绘市场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范围(包括地点、面积、地理位置等)

第二条 测绘地理信息服务内容(包括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和工作量等)

第三条 执行技术标准

第四条 测绘基准和主要技术指标

第五条 测绘地理信息服务费

1、取费依据:国家、省颁布测绘资质单位检查报告范本的测绘地理信息服务价格标准。

2、取费项目及预算服务总价款:______________。

3、项目完工后,根据实际测绘地理信息服务工作量核计实际服务价款总额。

第六条 甲方测绘资质单位检查报告范本的义务

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日内向乙方提供有关资料。

2、自接到乙方编制的技术设计书之日起____日内完成技术设计书的审定工作,并提出书面审定意见。

3、应当保证乙方的测绘地理信息队伍顺利进入现场工作,并对乙方进场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4、甲方保证服务款按时足额到位,以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

5、在合同履行期间和履行完后,承担获取或知悉的涉密地理信息的保密责任,并与乙方签订保密协议。

第七条 乙方的义务

1、自收到甲方的有关材料之日起____日内,根据甲方的有关资料和本合同的技术要求,完成技术设计书的编制,并交甲方审定。

2、自收到甲方对技术设计书同意实施的审定意见之日起____日内组织测绘地理信息队伍进场作业。

3、乙方应当根据技术设计书要求确保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如期完成。

4、允许甲方内部使用乙方为执行本合同所提供的属于乙方所有的测绘地理信息成果。

5、乙方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__个工作日内,将本单位测绘资质证书、项目技术设计书、合同文本的复印件报项目所在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按规定交纳测绘基础设施费。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地理信息系统项目提交相应文档以及完整软件源代码,保证提供给甲方的成果未侵犯第三方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负责为甲方提供项目所涉及的软件设备使用、管理及维护等方面的培训。

第八条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分包

乙方将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分包的,应当经甲方允许,且是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分包量不超过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总承包量的百分之四十,分包价格不低于分包部分的测绘地理信息生产成本。

第九条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完成工期

全部成果应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交甲方验收。

第十条

乙方应当于项目完工之日起____日内书面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当自接到完工通知之日起____日内,组织有关专家,依据本合同约定使用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要求,对乙方所完工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进行验收,并出具测绘地理信息成果验收报告书;__日内不组织验收的,视为通过验收。

对乙方所提交的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质量有争议的,由乙方向项目所在地的省级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申请检验,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检验费用由甲方负担,检验期视为顺延工期;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检验费用由乙方负担,检验期不视为顺延工期。

第十一条 对乙方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所有权、使用权和著作权归属的约定

第十二条 测绘地理信息服务费支付日期和方式

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定金人民币____元,并预付项目预算服务总价款的____%,人民币_____元。

第十三条 测绘地理信息成果交付

乙方根据技术设计书的要求向甲方交付全部测绘地理信息成果。

第十四条 甲方违约责任

1、合同签订后,乙方未进入现场工作前,由于甲方项目停止而终止合同的,甲方无权请求返还定金,并按乙方未进入现场工作前完成的实际工作量支付服务价款。双方没有约定定金的,甲方应按完成的实际工作量支付服务价款,并赔偿乙方因合同解除所遭受的其他损失。

2、乙方进入现场后,甲方未给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而造成停工时,甲方应支付给乙方停窝工费,停窝工费按合同约定的平均工日产值(____元/日)计算,同时工期顺延。

3、甲方未按要求支付乙方服务费时,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1)逾期在____日内,甲方应以逾期天数,按日向乙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__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____日后,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按合同约定的预算服务总价款的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甲方应以逾期天数,按日向乙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___的违约金。

4、对于乙方提供的图纸和技术资料以及属于乙方的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甲方有义务保密,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项目,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本合同服务总价款的____%支付违约金。

第十五条 乙方违约责任

1、合同签订后,如乙方擅自中途停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双倍返还定金。双方没有约定定金的,乙方向甲方赔偿已付服务价款的____%,人民币____元,并归还甲方预付的全部服务款。

2、在甲方提供测绘资质单位检查报告范本了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并且保证测绘资质单位检查报告范本了服务款按时到位,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日期提交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时,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1)逾期在____日内,乙方应向甲方赔偿拖期损失费,每天的拖期损失费按合同约定的预算服务总价款的万分之___计算,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____日后,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按合同约定的预算服务总价款的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赔偿拖期损失费,每天的拖期损失费按合同约定的预算服务总价款的万分之___计算。

因下列原因或者甲方提供的资料不准确等客观原因造成的项目拖期,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1)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

乙方逾期提交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在逾期期间遭遇上述客观原因,不免除其赔偿责任。

3、乙方提交的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不合格的,乙方应负责无偿予以重测或者采取补救措施,以达到质量要求。因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而又非甲方提供的图纸资料原因所致)造成后果时,乙方应对因此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于甲方提供的图纸资料原因产生的责任由甲方自己负责)。

4、对于甲方提供的图纸和技术资料以及属于甲方的测绘地理信息成果,乙方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

丙级测绘资质需要的资料有哪些?

国家现行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将测绘资质分为12个专业。不同专业对人员仪器设备有不同的要求,以丙级工程测量专业为例:\x0d\x0a一、通用标准:\x0d\x0a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丙级测绘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x0d\x0a2、办公场所:丙级不少于80平方米;\x0d\x0a3、质量管理:丙级测绘单位应当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或者通过设区的市(州)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丙级测绘单位配备专门质检人员;\x0d\x0a4、档案和保密管理:有健全的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和相应的设施:有明确的保密岗位责任,与涉密人员签订了保密责任书;明确专人保管、提供统计报表;建立测绘成果核准、登记、注销、检查、延期使用等管理制度;有适宜测绘成果存储的介质和库房;\x0d\x0a5、档案管理考核:丙级测绘单位应当通过设区的市(州)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取得通过考核的证明文件;\x0d\x0a二、工程测量丙级标准:\x0d\x0a6、测绘及相关专业人员:8人(中级3);\x0d\x0a7、测绘设备:\x0d\x0a(1)GPS接收机3台(5mm+1ppm精度以上);\x0d\x0a(2)全站仪3台(其中2秒级精度以上不少于1台);\x0d\x0a(3)水准仪2台(S3级精度以上);\x0d\x0a(4)A1幅面以上绘图仪1台。\x0d\x0a更多更详细要求可以参阅《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希望能帮到你。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测绘资质单位检查报告范本了加强对测绘资质测绘资质单位检查报告范本的监督管理测绘资质单位检查报告范本,制定了相关规定,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测绘资质单位检查报告范本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测绘资质管理,维护测绘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三条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其中,甲级测绘资质包括甲***特***级和甲级。

各等级测绘资质的具体条件和作业限额由《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见附件***。

第四条 测绘资质审查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测绘局为甲级测绘资质审查机关,负责甲级测绘资质的受理、审查和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为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查机关,负责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受理、审查和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委托市***地***级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的受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和管理。

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军事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审查。

第五条 测绘业务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资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海洋测绘***含港口和内陆水域测量***。

第六条 申请测绘资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相应的仪器装置和设施;

***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四***独立的法人单位,并有固定的住所。

第七条 申请甲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国家测绘局提出申请,也可以由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将其申请转报国家测绘局。

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也可以由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市***地***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将其申请转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一***符合国家测绘局规定样式的《测绘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档案;

***四***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用档案、合同、毕业证书、身份证;

***五***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六***符合规定数量的仪器装置的证明材料;

***七***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档案;

***八***单位住所证明;

***九***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成果证明材料;

***十***应当提供的其测绘资质单位检查报告范本他材料。

第九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受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其申请。否则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对申请单位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测绘资质审查机关或其委托的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对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测绘资质审查机关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申请单位符合法定条件的,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资质审查机关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应当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测绘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其式样由国家测绘局统一规定,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测绘资质证书》编号形式为:等级+测资字+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号+顺序号。

第十四条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30日前,测绘单位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依照本规定办理测绘资质延期手续。

第十五条 测绘单位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一般2年后方可申请升级。新成立测绘单位初次申请测绘资质,一般不能申请甲级测绘资质。

第十六条 测绘单位申请升级或变更业务范围的,依照本规定重新办理资质审查手续。

申请升级的测绘单位在申请之日前2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批准升级和增加测绘业务范围:

***一***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接测绘专案的;

***二***将承接的测绘专案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三***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失且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七条 测绘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的30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更换《测绘资质证书》,并提交有关的变更档案,由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测绘单位在领取新的《测绘资质证书》的同时,须将原《测绘资质证书》交回发证机关。

第十八条 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测绘资质的,应当予以撤销,并依法给予处罚,并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测绘资质。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测绘资质发证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测绘资质审查决定:

***一*** 测绘资质发证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测绘资质审查决定的;

***二***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测绘资质审查决定的;

***三*** 违反测绘资质审查程式作出审查决定的;

***四*** 依法可以撤销测绘资质审查决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登出《测绘资质证书》:

***一***《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 测绘单位依法终止的;

***三*** 测绘资质审查决定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四***《测绘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五*** 测绘单位在2年内未承担测绘专案的;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登出《测绘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任何部门、任何地方不得对已经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重复进行测绘资质审查发证。

已经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在当地或者异地重复申请《测绘资质证书》。

第二十二条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测绘资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测绘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测绘单位遗失《测绘资质证书》,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宣告作废。

第二十四条 测绘单位从事测绘活动违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测绘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二OO四年六月一日起施行。国家测绘局二OOO年八月八日释出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

***2000年8月8日国家测绘局第8号令释出,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管理,做好测绘资格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测绘资格审查,取得《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方可进入测绘市场承揽测绘任务。

第三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工作。

第四条《测绘资格证书》分为甲、乙、丙、丁四级。甲级《测绘资格证书》包含甲***特***级和甲级。

第五条《测绘资格证书》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测绘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章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

第七条 申请《测绘资格证书》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独立的法人单位;

2、有相应的仪器装置和设施;

3、有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5、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与资料管理制度。

第八条 测绘业务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地图编制、地图印刷、地理资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海洋测绘等。

第九条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实行分级管理。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审批和发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初审和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审批发证。

第十条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程式

***一***申请:

申请《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档案:

1、《测绘资格审查申请表》一式三份;

2、法人证明资料;

3、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档案;主要技术骨干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任档案***影印件***;

4、主要仪器装置及应用软体的检定证书或其它证明资料;

5、当年在职人员统计表;

6、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和测绘业绩的资料;

7、单位住所证明;

8、应当提供的其它资料。

***二***受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其申请。

对不具备申请基本条件的,予以退回申请。

对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申请单位限期一次性补正。

对决定受理其申请的单位应及时进行测绘资格审查认证。

***三***审查和发证:

1、对申请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组织初审,从决定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后20日内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对初审不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处理。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报来的申请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初审资料后,组织进行资格审查,从收到初审资料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对审查合格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批意见并于 30日内颁发《测绘资格证书》。对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盖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

对审查不合格的,在审查后30日内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初审资料退回申请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处理。

2、对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组织进行测绘资格审查。从决定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对审查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签署审批意见并于30日内颁发《测绘资格证书》。对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的印章。

对审查不合格的,在审查后30日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并将申请资料退回申请单位。

第十一条《测绘资格证书》颁发后,由发证机关向社会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 领取《测绘资格证书》按规定交纳审查费和公告费。

第十三条《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期满三个月前,由持证单位提请复审,发证机关负责审查和换证。

在《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由发证机关负责进行年度检验。

在《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申请《测绘资格证书》升级或变更业务范围的,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重新办理资格审查认证手续。

第十四条 新成立测绘单位初次申请《测绘资格证书》的,一般不能申请甲级《测绘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测绘资格证书》编号形式为:

等级十测资率十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号列顺序号。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申请《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的申请资料应当真实、清楚、整齐,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采取欺骗、虚报的手段骗取《测绘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在执行测绘任务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标准,保证测绘成果质量,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必须按照《测绘资格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作业限额等承担测绘任务。持有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的作业区域不超过所在市***地***级行政区域。

各等级《测绘资格证书》的作业限额规定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测绘资格证书》不得转让、转借、出租或者擅自涂改其所载内容。

第十九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 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经营性测绘活动时,应当按照规定到作业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进行任务登记,并遵守当地测绘管理的法规和规章。

第二十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在二年内未承担测绘任务,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测绘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等内容变更,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申请更换《测绘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的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办事,实事求是,不得以权谋私。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未取得《测绘资格证书》而违法经营测绘业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其停止测绘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的***。

第二十四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测绘单位,承担测绘任务超出《测绘资格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作业限额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其停止超出规定的测绘业务;拒不停止测绘业务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的***。

第二十五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擅自涂改《测绘资格证书》或者转借、转让、出租《测绘资格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由发证机关收回其《测绘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 采取弄虚作假、欺骗、虚报等手段申请办理《测绘资格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缓一年至二年受理其测绘资格审查。

第二十七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所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低劣,给使用者造成损失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外,对情节严重者,由发证机关处以降低其《测绘资格证书》等级或吊销其《测绘资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 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承办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工作的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由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可以依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二000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国家测绘局一九九五年一月十四日释出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