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机构及内容

(一)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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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兼国家测绘档案资料馆,以下简称中心),是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直属事业单位。中心围绕构建数字中国地理空间基础框架这一目标,主要从事全国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资料的汇集与处理、建库与维护、分发与服务、应用与开发以及重大测绘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实施等。其职责是负责管理全国测绘成果资料和档案资料;负责国家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设、维护、更新、开发,以及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下达的专题数据库的建库;承办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交办的基础测绘和重大测绘项目;负责航空摄影的组织实施;负责中国测绘网的应用和维护。具有建设和维护国家级地图数据库、遥感影像数据库、大地数据库、专题数据库和测绘档案资料馆等“四库一馆”,建设和运行地图数据库管理系统、大地测量数据库管理系统、国家遥感基础地理信息分发服务系统和业务信息化系统等八个业务运行系统的功能。目前,中心基本上形成或具有向社会提供基础地理信息服务总窗口、国家基础测绘成果集成管理、设计和实施国家空间数据基础设施项目、进入国家信息高速公路 *** 主节点的功能,是基础地理信息工程建设、技术研究、应用开发代表国家水平的国家队,实现了以卫星定位系统、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和 *** 通信等为主体的数字化测绘技术对传统模拟测绘技术的改造,正在向信息化测绘体系的方向发展。

测绘信息服务是各级 *** 的基本职责。广义的测绘信息服务是指测绘信息管理服务、测绘信息产品服务和公益性测绘服务等的总称。一是进行规范、协调、高效的测绘信息管理,包括提供完善的测绘信息政策、法规和标准以及信息事务管理服务等;二是提供丰富、可靠、适用的测绘信息产品,包括提供模拟地形图产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产品以及其他标准或非标准的测绘信息产品;三是开展灵活、便捷、多样的测绘公益 *** ,更全面、更有效、更公平地向 *** 、企业和社会提供公益性测绘保障。目前,一般所指的测绘信息服务主要是包含后两方面内容的狭义的测绘信息服务。

测绘信息服务主要强调 *** 职能。以信息化测绘体系为手段,以数字地理空间框架为资源,由 *** 以及非营利事业单位和组织提供,也可通过 *** 采购等方式授权企业提供。主要任务是:构建完善的测绘信息服务体系,提供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基本地理要素数据库、基础地理信息平台等信息产品服务;发展 *** 化基础地理信息分发服务系统、测绘成果目录和元数据发布系统、公益性地图/地理信息网站等信息服务平台;为 *** 管理和决策提供公益性测绘保障支持等。

(二)服务内容

随着计算机 *** 技术、通信技术和测绘高新技术的快速发展,测绘信息服务正朝着集成化 *** 化的方向发展,将从以往专门的数据提供服务提升为基于公共地理信息平台的综合测绘信息服务,其主要内容包括:需求程度高、有影响力、权威的基本比例尺地形图产品,基于全国各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整合开发的全国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测绘法规政策标准以及测绘政务信息等。

1.基本比例尺地形图产品

基本比例尺地形图产品主要包括公众版地形图和区域地图集。公众版地形图是在保障国家安全的前提下,面向国民经济发展、部门与行业信息化建设、社会大众物质文化生活等的实际需求,由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开发编制的适合公众公开使用的系列标准化测绘成果。区域地图集是以基础地理信息为基础,以地图形式对国家或区域的社会、经济、人文、历史等信息进行可视化综合表达。根据区域范围的不同,主要分为世界地图集、国家地图集、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图集、市(地、州、盟)地图集、县(市、旗)地图册或挂图等,每个图集都涵盖了区域范围内自然、历史、经济、农业、地理等综合信息。

2.国家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1)针对社会经济信息挂接和在线浏览、标注、定位等对地理信息载体的专门需求,在现有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产品的基础上, *** 以面向地理实体、分层细化为重要特征的,可满足电子政务、信息安全评估与监测、经济和社会信息统计与分析、新农村建设、国土资源调查管理、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保护监测、突发信息事件应急、车载导航、移动定位、现代物流以及社会大众等基本需要的地理信息数据。主要包括地理实体、地名地址、地图、影像、高程等五类可扩展的基本数据类型,以及能满足全国各级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个性化需要且可扩展的专题数据类型。

(2)建设广域 *** 接入、数据存储备份与安全保密的软硬件环境,建成基于电子政务内、外网的 *** 化运行环境,实现国家、省、市(县)三级平台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协同服务,在全国范围内,纵向上实现1个国家级、31个省级以及333个地市三级节点的互联互通与协同服务,横向上能够向有关 *** 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在线地理信息服务。

(3)建立较为完善的一体化地理信息资源体系,将有关部门和地区的地理信息资源有机连成一体,形成逻辑上集中、物理上分开的统一基础地理信息服务资源,实现面向环境监测、综合减灾和风险管理等的纵横向互联互通和多级互动、分建共享的格局,为跨部门(地区)的生态环境监测、突发事件处置等提供基于 *** 的在线地图与地理信息协同服务。

此外,为有效提供地理信息在线服务,构建基于统一服务注册和分级授权管理的平台服务管理系统,实现对各级地理信息服务资源的注册、发现与状态监测,以及顾客信息注册、认证与使用管理等;提供二维地图、三维地图、空间数据、地理编码和数据应用分析等基本服务功能,以及相应的系列标准服务接口,各级平台可根据实际需求在基本服务类型的基础上进行扩展;建立平台门户网站,为各类顾客提供使用指南、综合服务窗口以及标准的权威的可视化地图系列产品网上预览和部分免费下载服务。

3.法规政策标准信息服务

测绘法规政策和标准信息服务也是测绘信息服务的重要内容。测绘法规政策信息服务的内容主要包括:提供测绘活动界定、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使用规定、基础测绘规划和计划的编制及报批程序、基础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及汇交有关规定、测量标志保护管理规定、地图编制出版程序、各等级测绘资质申请条件,以及进行各种违法违规活动应负的法律责任等信息服务。

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服务的内容主要包括:提供国家基本比例尺航空摄影测量作业规范、各级比例尺地形图数字化规范、导航电子地图安全处理技术基本要求等测绘与地理信息国家标准信息;全球导航卫星系统连续运行参考站网建设规范、数字城市地理空间信息信息平台技术规范等测绘与地理信息行业标准信息;国家基础地理信息系统1:5万数据库建库工程标准、1:1万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生产与建库技术标准等测绘与地理信息内部标准信息。

4.测绘政务信息服务

测绘政务信息服务是宣传测绘工作、推动测绘文化建设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构建信息化测绘体系和现代测绘信息服务的重要内容。新时期下,主要通过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 门户网站及各级测绘主管部门门户网站等平台向社会及时发布行政公文、行政许可、统计数据、干部任免、公务员管理、 *** 采购与招标、党建工作等方面的全面、及时的政务信息,提供在线办理、在线咨询、在线访谈等在线办事服务,以及意见征集、网上调查、测绘论坛等互动交流服务,为全社会提供全面、高效、便捷的服务。

湖北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基础测绘管理工作,适应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对基础地理信息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湖北省测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基础测绘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基础测绘,是指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进行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测制和更新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建立、更新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第三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省的基础测绘工作,同时对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基础测绘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州)、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测绘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加强对基础测绘工作的领导,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

各级发展计划、经济贸易、财政主管部门应从发展基础地理信息产业的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方向、公益事业发展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保证必要的投入。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为基础测绘管理工作提供便利,配合做好基础测绘需要的有关数据、图件等资料采集工作。第二章 基础测绘的规划及实施第五条 县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程序分别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第六条 基础测绘实行规划统一管理,项目分级实施的管理机制。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要管理本省境内的下列基础测绘项目:

(一)国家三等、四等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建立、复测及维护;

(二)1:1万、1:5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更新;

(三)省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和更新;

(四)全省基础航空摄影及遥感测绘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更新;

(五)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人民 *** 认为应当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和组织实施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七条 市(州)、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要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基础测绘项目:

(一)国家四等以下(不含四等)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建立、复测及维护;

(二)1:2000至1:5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相应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更新;

(三)本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和更新;

(四)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管理和组织实施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八条 基础测绘成果必须进行更新。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确定更新周期,并保证更新经费的投入。

省级基础测绘更新周期按不同地区发展需要一般为5至10年。市(州)、县(市)级基础测绘更新周期一般为3至6年。第九条 未列入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但急需实施的基础测绘项目,用户应当向管理该基础测绘项目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组织实施,所需基础测绘经费由用户承担。

未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和实施基础测绘。第十条 凡使用财政资金的基础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基础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已有测绘成果可供利用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用户按有关规定提供该成果,不得重复测绘。未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发展计划部门不予立项,财政部门不予拨款。第十一条 基础测绘项目的承揽单位,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竞争机制在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中择优确定。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承揽基础测绘项目的单位依法订立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承揽省管基础测绘项目的单位必须具有甲级测绘资质证书;承揽市(州)、县(市)管基础测绘项目的单位必须具有乙级以上测绘资质证书。

施测单位不得转包或者分包基础测绘项目。第十二条 基础测绘项目实施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测绘任务登记手续。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测绘任务登记手续时应对测绘单位的资格、业务范围、质量等进行核查。未办理任务登记手续的,项目单位不得组织实施。第十三条 基础测绘项目施测,必须采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测绘系统、测绘技术标准,确保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怎样查询测绘资质办理流程

可以直接百度搜索测绘资质办理流程。测绘资质证书办理简单来说分为四个主要步骤。

1、选择专业,依据自己的业务需求选择自己所需要办的测绘资质的专业。

2、找寻人员,根据公司所选择的专业 *** 测绘资质证书办理标准所对应的测绘专业人员与相关专业人员。

3、购买设备,根据公司已选择的专业购买测绘资质证书办理标准对应所需要的技术装备,技术装备为合计数量要求,并非每一种技术装备都需要。

4、办公场所,测绘资质证书办理中有一个环节是现场核验,会现场查看公司的办公环境和档案室。

我是一个土建工程师,现在准备自己开设一个测绘公司,跪求需求办理手续和相关流程?谢谢!

首先讲一点需要明确测绘资质需求的:

开设一个公司不一定能够承接测绘业务测绘资质需求,因为承接业务需要两个硬性条件,1当然是具有法人主体,也就是拥有公司机构能够开具发票。2、具有相应工程需要的测绘资质。

注册资本是工商定的,一般走服务类10万就可以了。

但测绘资质就有很多的限定条件,如测绘丁级,人员要至少1名测绘专业工程师,4名以上测绘专业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如果更高级的甲乙丙级,需要的条件就更高。

承接测绘项目,一般看得是测绘资质,而不是只要求法人主体。

具体操作流程:

 一、内 容

测绘资质申请

二、法律依据

三、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到我局业务受理中心递交申请材料。

四、条 件

(一)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相应的仪器设备和设施;

(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四)独立的法人单位,并有固定的住所。

五、申请材料

1.符合国-家测-绘局规定样式的《测绘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法定代表人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文件;

4.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用文件、合同、毕业证书、身份证;

5.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6.符合规定数量的仪器设备的证明材料;

7.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文件;

8.单位住所证明;

9.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成果证明材料;

10.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申请表格

《测绘资质申请表》

测绘资质申请表.doc

七、申请受理机关

国土资源局。

八、决定机关

省国土资源厅或测绘局。

九、程 序

申请人提出申请→审核→向申请人出具受理或不受理通知书。受理的附测绘资质申请受理意见。

十、时 限

自受理之日起30日。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经过申请决定机关审核通过后颁发相应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由决定机关确定。

十二、法律效力

凭此证可承接其经营范围内的测绘任务。

十三、收 费

十四、年审或年检

由决定机关办理。

至于测绘公司工商申请,请到工商行政网站查询,那个简单的没法再简单了。

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制度

测绘质量管理制度

之一条 质量管理方针 (大致可分成3条来写,目的、理念、要求)总则

优质测绘,高效创新,诚信为本,树立以用户为中心的理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用户的需求,信守合同,遵守承诺,为用户提供适用、可靠的测绘资料和先进可行的设计成果;以高质量的测绘产品和服务;达到用户的完全满意。培养和造就一支德才兼备, 训练有素的管理人才和测绘科技人才的测绘队伍;保持先进的技术和设备;营造适宜的生产环境;提高全体职工的质量意识,持续改进质量管理;坚持科技创新,实施科教兴所,提升核心竞争力,在科技和质量方面保持行业先进水平.

第二条 质量管理目标 同样写到总则里面

质量——交付测绘产品合格率达 100%;信誉——保证测绘合同履约率达 100% ;服务——追求用户满意率达 100% ;科技——始终保持行业的先进水平为实现我所的质量目标,(质量、信誉、服务、科技四个方面写4条)

单位全体职工按照年度工作计划的内容和要点,结合本单位职能和承担的工作,对单位的质量目标进行量化分解,制定年度质量目标. (目标制定,量化分解)

第三条 测绘生产质量管理

测绘生产质量管理是指测绘单位从承担测绘任务,组织准备,技术设计,生产作业直至产品交付使用全过程实施的质量管理. 它贯彻 "质量之一, 注重实效" 的方针,以保证质量为中心,满足需求为目标,防检结合为手段,全员参与为基础,促进本单位走质量效益的发展道路.(定义取为单独一项)制定制度如下: (以下每款写为一条)

1,外业生产管理

A, 外业作业人员必须熟练操作各种测绘仪器熟悉并理解作业依据的测量规 范及项目的技术设计书内容.

B,对技术设计书有关条款如有不同意见,不得擅自修改,应报单位复议, 作业中应严格按照规范和技术设计书的要求操作.

C,测量使用的仪器设备应良好运行,并按规范规定的检验项目对仪器进行 检验.全站仪,精密水准仪应每年一次,送省技术监督局检定.

D,仪器必须有专业人员操作,任何未经培训并没有上岗证的人员均不得使 用仪器,仪器操作应按规范要求进行,操作人员应培养正确的操作习惯,不当操 作造成仪器损坏或测量成果不合格者,以待岗培训的方式处理.

E,注意生产安全.牢固树立生产安全的概念,生产作业中时时不忘安全.

F,测量工作结束后,应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交外业组长复查,复查合 格后,提处质检组,外业观测记录应符合规范规定的要求,各专业外业工作结束 后,应提交规范的成果资料.

2,内业生产管理

A,由专人负责检查外业观测记录数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的格式,闭合差是 否超限,若检查不合格,应补测或重测.

B, 内业作业人员应严肃认真, 一丝不苟, 严格按规范规定的要求整理数据. 内业计算资料均应有计算人,复核人,审核人签名.

C,内业作业中有不清楚的地方,绝不能凭主观推测处理,应询问外业人员确认,或如有必要亲赴作业现场确认.

D,内业操作中使用的软件应验证,作业员应熟练掌握软件的使用 *** ,避 免丢失数据或错误发生.

E, 内业工作结束后, 应会同外业组长编写本次工程的技术总结及测绘报告, 迎接质检组的质量检查.

第四条 测绘技术质量管理

(1)接受测量任务后,应组织技术人员踏勘现场,收集资料,起始点资料应由甲方以书面形式签字盖章后,才能交外业组.

(2)根据甲方要求和工程实际情况,以规范为依据,编写测量任务书和技术设计书,可以指定一人起草,再由测绘管理技术人员会审,编写结束后签名.

(3)应定期组织测量技术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不段引进和吸引新技术新方 法,提高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

(4)应加强对技术工人的培训和实践,积极响应劳动管理部门推行的持证上岗制度,技术工人必须持证上岗.

(5)不断研究开发新的技术应用,针对实际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相 应的解决办法,鼓励动脑筋,想办法,努力把每个环节做到规范化,以提升整个 单位的技术水平.

(6)一个测绘工程结束后,都应提交完整的资料并归档,应十分重视资料 整理工作 ,对不完整或不合格的资料应坚决重做.

(7)测量成果和资料不得私自提供他人,应严守保密制度如发现私自提供 他人测量成果者,以批评教育或下岗的方式处理,情节严重者由党政部门按党纪国法处理. 测绘质量管理.

第五条 测绘产品质量管理.

A,质量是企业的生命,每个员工都必须有自觉的质量概念,产品质量是一 把尺子,质量好坏代表了单位的形象和综合管理水平,应推广全面质量管理.

B,外业组严格按规范和技术设计书的要求作业,严把质量关,外业记录应 全面推行电子记录方式作业,外业观测应遵守各类工程对气象因素的要求,决不 能蛮干.

C, 仪器精度是测量精度的重要保证, 因此测量前的仪器检查是十分重要的. 全站仪必须检查其测距精度,水平角,垂直精度,十字丝位置是否正确,垂直误 差,分叉误差等,如发现不合精度要求,必须立即改正或送修.水准仪必须检查 圆盒水准气泡,管水准气泡,十字丝,I 角,特别是 I 角的检查,发现问题,必须改正或送修.测深仪必须做比对测量,如测深不准,要立即校正或送修.所有 检查项目要有记录,有签字,有问题的要有汇报,有处理意见.

D,严格执行"两级检查,一级验收"的制度,外业组自检,质检组复检, 总工室验收.

E,测量工程应编写相应的测量成果或测量技术报告,并履行验收手续.

第六条 测绘产品质量检查的内容和 ***

为了确保成果,成图的质量,作业小组在测图过程中必须做好经常性检查. 做到站站检查:每站测图结束,检查本站所测地籍要素,地物,地貌有无错误和 遗漏,用仪器检查邻站所测部分界址点,地物,地貌点的平面和高程是否超限, 如有错误,及时纠正;沿途检查:迁站过程中,沿途进行巡视检查,观察图上的地物,地貌是否正确,有无遗漏;全面检查:本幅图的野外工作结束后,作业小组还应对本幅图作一次全面的检查,以保证成果成图质量,便于检查验收.全面检查包括室内检查,野外巡视检查和仪器检查三种.

A,室内检查,它是检查成果成图质量的之一步.首先,检查各种控制资料 是否齐全;各项成果的图形条件是否满足要求;计算是否正确;有无超限或其它 不符合要求的数据; 图上注记的高程是否与计算成果一致. 其次, 检查各种记录, 观测和计算手簿中的记载是否齐全, 正确, 清晰, 有无连环涂改, 是否合乎要求. 所有控制资料都应作全面详细检查,但也可视实际情况重点抽查其中某一部分.

B,野外巡视检查,它比较容易了解测图质量的一般情况和发现作业中的缺 点与错误.选择巡视路线的原则是:既能检查室内发现重大疑点,又能检查范围 较大,分布均匀的测绘面积.其 *** :一般沿道路进行.检查进将原图上地物, 地貌与实地对照比较,查看有无遗漏,综合取舍情况,形状是否相似,地貌显示 是否逼真,符号运用,名称及其它注记是否正确等,发现问题现场改正。

第七条 质量管理活动

1,评选"质量信得过班组"

2,评选"优秀测绘工程项目"活动

3,评选"优秀测量能手"称号活动

4,邀请测量专家对单位进行技术指导

5,与其它测量单位进行技术交流

↑事实上貌似没有这个事

第八条 远期目标

争取完成 ISO 质量体系认证以及计量认证这两项管理体系的认证工作.

测绘单位技术岗位岗位职责(以下提前到总则之后)

(一)测绘质量的技术负责人:

1、熟悉测绘产品质量标准和生产作业的技术规范,掌握测绘项目的生产过程,对测绘产品的技术、质量负责;

2、负责项目合同的签定;

3、负责项目的技术方案,质量标准制定;

4、负责对生产中出现的主要技术问题的处理;

5、负责对项目设计书,检查报告的审核;

6、负责项目经费、人员、物资、仪器的统一协调安排。

(二)项目负责人:

1、负责项目设计、组织实施、产品检查;

2、对组织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3、负责对一般性技术问题、质量问题处理;

4、负责项目工作总结、检查报告的撰写;

5、负责产品质量检查的组织;

6、负责成果资料的整理归档上交。

(三)技术人员:

1、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项目负责人交给的测绘生产任务;

2、对所完成的测绘产品质量负责;

3、对测绘资料,成果负有保密责任;

4、负责对所完成的测绘成果、资料整理上交;

5、爱护仪器设备。

(四)质量检查及质量检查员:

1、质量检查员必须通过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组织的专门培训、获得培训合格证书;

2、质量检查程序:

(1)作业员自检;

(2)作业员互检;

(3)专职质检员或 *** 质检员检查;

(4)项目负责人撰写检查报告上报技术负责人审核。

(五)后勤管理人员:

1、为测绘生产提供物质保障和后勤服务,确保生产之一线任务的顺利完成;

2、负责仪器设备的保管、维护;

3、负责测绘技术标准的收集;

4、负责测绘资料的收集,成果资料的管理;

5、负责车辆的驾驶和保养;

6、负责物资的采购、供应、保管;

7、负责经费的管理。

之一章 总 则

之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对本市测绘质量的管理,提高测绘质量,明确测绘质量责任,保障城市安全,维护公众利益及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上海市测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及实施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主管部门)

市测绘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测绘质量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测绘单位责任)

测绘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测绘质量的法律法规,对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并接受市测绘管理部门依法对测绘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测绘统一标准)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与国家测绘系统相联系并相对独立的上海平面坐标系统和吴淞高程系统,执行国家、行业和本市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因特殊需要,确有必要采用其他坐标系统的,必须经市测绘管理部门商相关部门批准。

测绘合同中约定特殊技术要求的,不得违反国家和本市规定强制执行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二章 测绘质量管理制度

第六条(测绘资质制度)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内从事测绘活动,保证测绘成果质量。

外省市测绘单位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的,应当持有效的《测绘资质证书》向市测绘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市测绘管理部门进行的测绘质量监督管理。

第七条(测绘质量体系)

测绘单位应当全面推行质量管理,健全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测绘质量体系,并保障质量体系有效运行。

第八条(资格制度)

测绘单位应当配备符合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执业资格条件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和生产作业人员的管理,确保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承担具体的测绘工作,保证测绘工作质量。

第九条(技术设计保障制度)

测绘项目施测前,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编写测绘技术设计书,技术设计书应当按照规定经过单位有审核权限人员的核准,确保测绘技术设计书规范且符合要求。禁止没有技术设计书的测绘项目施测。

第十条(质检制度)

测绘单位应当健全质量检验的规章制度。按照国家测绘生产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设立质量检查机构或者专职的质量检查人员,对测绘产品的生产过程进行检查,并对测绘项目质量进行最终检查,保证测绘成果的质量。

各级质量检查人员对其检验工作的质量负责,并有权予以质量否决,有权越级反映质量问题。

第十一条(测绘仪器与测绘软件)

测绘单位使用的测绘仪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检定或者校准,进口的测绘仪器应当符合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使用未通过检定或者超过有效期的测绘仪器从事测绘活动。

测绘单位不得使用不合格的测绘软件。

第三章 测绘成果质量监督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

市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市测绘质量的监督检查,通过组织年度检查、专项检查以及其他形式的质量监督检查,保障本市测绘成果的质量。监督检查主要包括对测绘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的检查,以及对测绘项目成果质量进行监督检验。

上海市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按照市测绘管理部门的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具体承担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第十三条(年度检查)

市测绘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质量监督工作计划,每年组织测绘质量年度检查。年度检查主要进行测绘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状况的检查,以及抽检其完成的测绘项目成果质量情况。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列为当年度被检查单位:

(一)初次取得测绘资质的;

(二)原测绘资质升级或增加测绘业务范围的;

(三)上一年度检查或专项检查不合格的;

(四)有违法行为,被立案查处的;

(五)其他应当检查的。

被列为年度检查的单位数量不少于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的有效持证单位总数的20%。

第十四条(专项检查)

市测绘管理部门根据测绘管理需要和测绘成果质量现状,每年有针对性地组织对某一类测绘专业项目进行质量专项检查,专项检查主要对完成的测绘项目成果质量进行检验。测绘持证单位的业务范围中涉及专项检查项目内容的,应当列为年内的专项检查被检单位。

第十五条 (基础测绘和重大建设工程测绘质量检验)

市测绘管理部门对本市基础测绘成果实行全面质量检验。基础测绘项目的测绘成果必须经市测绘管理部门组织的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本市重大建设工程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超过30万元的测绘项目,其测绘成果逐步推行须经省级以上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的质量检验制度,确保重大建设工程质量,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第十六条(地下管线跟踪测量的质量抽检)

市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地下管线跟踪测量项目的质量监督,对地下管线跟踪测量过程及时进行抽检,保障地下管线跟踪测量数据的准确性。

第十七条(对质量不合格举报的检查)

被举报涉嫌生产不合格测绘成果的单位,市测绘管理部门应在初步查实后,组织对该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状况,以及测绘成果的质量状况进行全面检查。

第十八条(材料提供)

测绘单位应当配合市测绘管理部门依法组织的测绘质量监督检查,无偿提供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涉及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状况检查的,测绘单位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有关质量体系、质量管理制度建立情况的材料;

(二)执行质量管理制度情况的材料;

(三)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对被抽检的测绘项目,测绘单位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技术设计相关材料;

(二)项目质量控制的相关文件;

(三)项目完成后的成果材料;

(四)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检查结束后,测绘单位提供的材料应予以返还。

第十九条(检验程序、标准及结果判定)

测绘质量管理体系的检查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验的程序和技术 *** 执行国家和本市地方标准及规定。

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验结果,按“(批)合格”、“(批)不合格”判定。

测绘单位以瞒报、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测绘成果材料为手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其当次检查结果即为不合格。

第二十条(申请复检)

测绘单位对测绘项目成果的监督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测绘管理部门或者市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复检。向市测绘管理部门申请复检的,由市测绘管理部门依据申请组织复检。

第二十一条(结果利用)

测绘单位的质量管理状况和成果质量的监督检验结果,应当作为测绘资质审查和年度注册的重要依据。非本市测绘单位的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验结果,应当作为备案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质量责任)

测绘单位违反规定,提供质量不合格的测绘成果的,市测绘管理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补测或者重测,督促其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工作自律)

测绘质量监督检查人员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07年8月1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