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测绘地理信息市场活动测绘资质单位疫情防控,加强市场监管测绘资质单位疫情防控,优化营商环境测绘资质单位疫情防控,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发包与承揽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服务、利用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等市场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从事测绘地理信息市场活动,应当遵守测绘地理信息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保守国家秘密,尊重知识产权,遵循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的原则。第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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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信、保密、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大数据管理、市场监管、人民防空、知识产权、国家安全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与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管理有关的工作。第五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测绘资质证书超过有效期的,不得从事相关测绘活动。

由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的测绘资质许可事项,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委托设区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并加强指导和监督。第六条 测绘地理信息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在测绘地理信息单位测绘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并接受分支机构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分支机构工作人员异地申请测绘作业证的,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提供便利。第七条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方式实施或者自行实施。其中,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测绘资质单位疫情防控;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等不适宜公开招标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不得公开招标;涉及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第八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和涉及测绘地理信息业务内容的其测绘资质单位疫情防控他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按照规定书面征求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已有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可供利用、不需要进行重复测绘的,不得重复测绘。第九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在规划、用地、施工、验收、不动产登记等阶段涉及多项测绘业务的,应当以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的多测合一方式实施,共享互认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

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民防空等有关部门应当统一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测绘地理信息技术要求和规则,建立健全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共享互认机制。第十条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中测绘工程专家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第十一条 招标人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通过设置与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无关或者不合理的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测绘地理信息单位参与招标投标或者政府采购。

两个以上测绘地理信息单位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进行投标。第十二条 确定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承发包价格,国家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在保证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原则自主定价。测绘地理信息行业协会可以为会员提供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价格咨询服务,发布咨询信息。第十三条 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示范文本应当包括相关质量技术要求、价款、项目完成期限、保密管理、知识产权保护、违约责任等条款。

招标投标或者政府采购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承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备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为备案提供线上不见面办理便利化服务。涉及国家秘密的,依照保密法律、法规等规定办理。第十四条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主体工作和技术设计、质量控制等关键性工作不得分包。

水利、交通等综合性工程或者信息系统项目中有关测绘地理信息业务应当由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地理信息单位承担。需要分包的,应当征得发包单位同意。

测绘地理信息监理项目、以多测合一方式实施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禁止分包。

疫情防控期间,成都不动产登记可网上办、预约办

2月2日,红星新闻记者从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获悉,由于规划和自然资源服务大厅办事群众来源广泛、流动性强,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疫重点场所。为避免人群聚集,防止交叉感染,在疫情防控期间,办理政务服务事项以网上办、预约办为主,部分服务将延后办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办理五城区及高新区不动产登记事项

1.网上答疑。办事群众对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有疑问需要咨询的,可访问“成都市不动产登记网上办事大厅” ()、“成都不动产登记”官方微信公众号,进入“热点问题”“科长来了”版块,备有相关问题100问、15期“科长来了”视频。如还有疑问,请拔打咨询电话:028-62370760、86245281。

2.网上预约。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均可网上预约,请申请人访问“成都市不动产登记网上办事大厅”()、“成都不动产登记”官方微信公众号或登录“天府市民云”APP的“不动产登记服务”,进入“预约办理”版块,选取“预约办理”登记事项和填写预约信息后,即可提交变更登记、离婚分得、抵押权、补(换)证等80项预约申请。

3.网上预审。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请访问“成都市不动产登记网上办事大厅”、“成都不动产登记”官方微信公众号或登录“天府市民云”APP的“不动产登记服务”,进入“网上预审”版块,选择网上预审的登记事项。申请人根据页面提示完成房源选择、信息录入及资料上传等操作后,即可提交变更登记、离婚分得、抵押权、补(换)证等83项预审申请。

4.网上办理房地数据关联。办理房地数据关联业务,请访问“成都市不动产登记网上办事大厅”()、“成都不动产登记”官方微信公众号或登录“天府市民云”APP的“不动产登记服务”,进入“房地数据关联”版块,填写信息完成房地数据关联查询,或填写信息、上传资料,点击“提交”后,即可完成房地数据关联申请。经审核通过后,系统将审核信息发送至申请人手机。

5.网上支付不动产登记费。办理不动产登记费缴纳业务,请访问“成都市不动产登记网上办事大厅” ()、“成都不动产登记”官方微信公众号或登录“天府市民云”APP的“不动产登记服务”,进入“网上缴费”版块,既可使用微信或支付宝完成缴纳不动产登记费。

6.网上开具不动产登记费电子票据。获取不动产登记费票据,请访问“成都市不动产登记网上办事大厅” ()、“成都不动产登记”官方微信公众号或登录“天府市民云”APP的“不动产登记服务”,进入“电子票据”版块,输入业务信息进行查询,勾选查询到的票据进行下载。

7.网上发放不动产登记电子证明。申请领取不动产登记电子证明业务,受理时选择领取电子证明并在收到完成登簿通知后,请访问“成都市不动产登记网上办事大厅” ()或 “成都不动产登记”官方微信公众号,通过在线人脸识别完成身份认证后,自助下载和核验不动产登记电子证明。

8.网上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办理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业务,请访问“成都市不动产登记网上办事大厅”()、“成都不动产登记”官方微信公众号,进入“网上查档”版块,经在线实名认证后符合查询条件的,可以查看或下载五城区及高新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9.网上审核“多测合一”成果。办理“多测合一”成果审核业务,请访问“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信息系统”(),完成规范性审核后,将通过系统和短信方式一次性同步告知审核结果。

10.网上查询业务件办理进度。查询已申请的业务件办理进度,请访问“成都市不动产登记网上办事大厅” ()、“成都不动产登记”官方微信公众号或登录“天府市民云”APP的“不动产登记服务”,进入“进度查询”模块,输入受理号或业务号、权利人姓名和验证码后,点击“查询”按钮,便可查询申请业务的办理进度。

11.网上下载不动产登记资料。获取相关不动产登记资料,请访问“成都市不动产登记网上办事大厅” ()、“成都不动产登记”官方微信公众号或登录“天府市民云”APP的“不动产登记服务”,进入“资料下载”模块,可根据需要下载或打印《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不动产信息查询授权委托书》《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等19种电子资料。

12.网上办理抵押以及预告登记。签约4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可通过SPCS银政通(四川支付结算综合服务系统)或直联模式,实现抵押登记线上查询、预约预审和直办抵押注销、预告预抵押登记的“不见面审批”。

13.网上办理查封登记。疫情防控期间,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通过“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机制,办理市、区两级人民法院查封登记。

1.为减少人员集聚,将申请现场办理批量件业务的时间调整至疫情防控期后,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2.疫情防控期间,涉及双方等多人申请事项,尽量委托办理。无需紧急办理事项,尽量不到服务大厅现场办理。

1.实行不动产权证书免费邮寄。涉及需要领取不动产权证书的业务,全部由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免费邮寄至申请人填写的收件地址。

2.实行不动产登记电子证明。涉及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需领取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业务,请申请人在受理时选择领取电子证明,在业务办结后通过“成都市不动产登记网上办事大厅”()、“成都不动产登记”官方微信公众号自行下载电子证明。

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已在汇泉北路323号城东办证点、建设北路一段66号办证点设置24小时自助服务区,配有自助服务终端,提供自助查询、自助缴费、自助打印(证书、证明)等自助服务,倡导办事群众优先选择自助设备“自助办”。

对涉及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相关事项实行预约办理,在城东办证点(汇泉北路323号)开通绿色通道(第二层第28号、第29号窗口),提供快速优质安全服务。

成都市五城区及高新区范围内的后子门、城东、城南办证点自2020年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服务时间为上午9:00至下午17:00。2月3日至2月9日,浣花北路和建设北路办证点暂停服务,2月10日起正常上班。

1.疫情防控期间,凡是进入后子门、城东、城南大厅的办事群众和工作人员,均须配合体温测量、佩戴口罩等检查,体温异常、未佩戴口罩人员一律不进入大厅。

2.城东办证点每天进行清洁消毒通风,仅开放位于汇泉北路323号一侧大门;为防止疫情传播,服务大厅不开中央空调,工作人员可不统一着装。

3.疫情防控期结束后,不动产登记网上办理事项、颁证方式继续有效。

二、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疫情防控期间,我局行政审批事项对外服务窗口(青羊区草市街2号)按照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统一要求开展防控工作。凡进入政务服务大厅的办事群众和工作人员,均需采用指定通道进出,服从工作人员临检筛查,配合体温测量、佩戴口罩等检查。体温异常、未佩戴口罩人员一律不进入大厅。

为尽量减少人员往返大厅,以“四川政务服务网”()“天府通办APP”为平台,推行网上预约、网上申请、网上交件等不见面审批模式。涉及网上审批业务按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现行网上报件流程、规定统一受理和办理。如还有疑问,可拔打咨询电话:028-86512745。无需紧急办理事项,建议延后至疫情防控结束后再行申请办理。

对涉及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相关事项实行预约办理,在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五楼规划和自然资源窗口,提供快速优质安全服务。

自2020年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服务时间为上午9:00至下午17:00。每周六继续提供延时服务,但应提前网上预约。

三、“多测合一”管理工作

按照《关于印发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成自然资规〔2019〕4号)要求,成都市域范围内“多测合一”成果提交全流程实行网上不见面办理。建设单位通过登录“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多测合一”成果,无需提交纸质报告。规范性审核和具体审核结果将通过短信方式一次性告知,审核通过后,“多测合一”成果将自动共享至“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承担规范性审核的部门不得对建设单位和测绘单位提出提交纸质原件查验的要求。

测绘单位申请入驻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网上中介服务大厅从事“多测合一”事项的,在网上中介服务大厅注册后,通过“多测合一”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申请材料扫描件,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于2个工作日内返回注册信息确认意见。测绘单位通过注册信息确认后即认定入驻成功,可依法开展“多测合一”业务。应通过成都市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窗口提交的纸质原件查验材料,延期至2月10日起提交。

为阻断疫情传播,到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政务服务窗口办理申请基础控制点业务的测绘单位,办理时请按照成都市政务服务管理和网络理政办发布的公告要求配合做好疫情防控。疫情防控期间,对于“多测合一”施测所需的基础控制点服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将优先推行免费提供CORS账号方式,原则上不提供纸质控制点,测绘单位将在申请通过后的2个工作日内收到开通CORS账号的通知。应向控制点成果保管单位提交的有关纸质申请材料,可先将盖章扫描件发送至邮箱3225744701@qq.com(联系电话028-83226858),纸质原件材料延期至2月10日起提交。

“多测合一”联系电话:028-61884045,61884042传真:028-61884042。

四、办理城建档案查询利用有关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精神,成都市城市建设档案馆自2020年2月3日到2月9号原则上不对外服务。确需办理业务的实行电话预约服务,从2月10日起正式对外服务。

为确保群众办事需求,成都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从2020年2月10日起到疫情防控期结束以预约办理为主。办理群众可通过服务电话预约办理城建档案查阅利用、城建档案接收事项。

为阻断疫情传播,确需到成都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办理业务的办事企业和群众,请配合做好体温检测,体温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服务区域,在服务区域内请自觉全程佩戴口罩,发现未佩戴口罩者将劝离服务区域,如发现不良反应或出现不良反应时,请第一时间与成都市疾控中心19180633503、19180633506、19180633505的24小时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咨询电话联系,也可与现场工作人员联系,寻求帮助。

城建档案查阅利用预约服务电话:028-85988381;城建档案接收预约服务电话:028-85988392、83181201。

五、办理国土资源档案查询利用有关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精神,成都市国土资源档案馆自2020年2月3日到2月9号原则上不对外服务。确需办理业务的实行电话预约服务,从2月10日起正式对外服务。

为确保群众办事需求,成都市国土资源档案馆从2020年2月10日起到疫情防控期结束以预约办理为主。办理群众可通过服务电话预约办理档案查阅利用事项。

为阻断疫情传播,确需到成都市国土资源档案馆办理业务的办事企业和群众,请配合做好体温检测,体温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服务区域,在服务区域内请自觉全程佩戴口罩,发现未佩戴口罩者将劝离服务区域,如发现不良反应或出现不良反应时,请第一时间与成都市疾控中心19180633503、19180633506、19180633505的24小时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咨询电话联系,也可与现场工作人员联系,寻求帮助。

国土资源档案馆查阅利用预约服务电话:028-87051144(传真)。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系统内部因工作需要查询利用档案可通过国土资源档案馆远程查询利用系统照常进行(服务电话:87051144 、87058961)。

据悉,公告有效期至疫情防控期结束日。

红星新闻记者 叶燕 彭惊

减免住房保障租赁费 省建设厅发布18条政策支持企业发展

凤凰网房产杭州讯 2月12日,浙江省建设厅出台18条政策举措,全力支持房地产开发和物业服务企业、建筑业企业、市政公用企业发展,全力保障企业复工复产,加大“三服务”力度,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一、支持房地产开发和物业服务企业

1.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压力。疫情防控期间商品房预售资金中可用于前期工程费、管理费、销售费、财务费等其他费用由总额的20% 提高至30%。2020年6月30日前竣工验收的住宅项目,可顺延3个月缴纳住宅物业保修金。

2.争取物业服务企业优惠政策支持。各地要积极帮助参与疫情防控的物业服务企业向当地政府争取相应补助,争取按照生活服务类标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支持建筑业企业

3.支持企业妥善处理工期延误。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依法适用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因疫情防控产生的工期延误风险,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顺延工期。

4.减轻建筑业企业资金负担。对在疫情严重地区新承揽业务的建筑业企业暂不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鼓励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加强互助,合理分担停工损失,协商提高工程款支付比例,加快工程款支付进度。

5.及时提供工程造价调整依据。因疫情防控导致人工、材料价格重大变化,相应调整方式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适用情势变更,依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版)》中“5%以内的人工和单项材料价格风险由承包方承担,超出部分由发包方承担”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疫情防控期间继续施工的项目,可在工程造价中单列疫情防控专项经费,按照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计取。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加大人工、材料价格的采集、测算、调整频率,及时发布市场价格信息和价格预警,为合理确定和调整工程造价提供依据。

三、支持市政公用企业

6.争取市政公用企业财税政策支持。对保障城市运行的供水、供气、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置、环卫等市政公用企业,因疫情防控增加成本和投入费用的,各地要积极协调财政、税务部门落实相关财政补助和税费减免政策,按时足额拨付相关服务费用。市政公用项目因疫情防控造成工期延误,以及疫情防控期间市政公用经营合同期限届满的,予以合理顺延。对连续开展环卫作业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相应补贴和奖励。

7.保障市政公用企业生产运营。疫情防控期间,各地要主动协调发改、经信、公安交管、卫健等部门,积极保障供水、供气、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置、环卫等市政公用企业的生产物资和防护物资。在保证道路、桥梁、隧道、城市公共照明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功能性和安全性前提下,可适当降低养护绩效评价标准,鼓励养护单位以信息化手段开展巡查。鼓励各地将城镇污水处理厂实施疫情防控能力提升改造项目,纳入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项目范围,给予资金补助。

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8. 开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因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防控物资生产等疫情防控需要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到位的情况下,可先行开工建设,并及时告知工程所在地建设部门,疫情解除后再补办有关手续。2020年6月30日前需开工的一般企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开工前有关审批事项,施工图事前审查改为事后审查。

9.优先保障重点工程项目开(复)工。对疫情防控相关工程建设项目、民生保障项目及重点工程项目,优先保障开(复)工,优先供应材料物资,优先调配人员力量。对其他类项目,帮助企业创造条件有序开(复)工。开(复)工申请材料可通过智慧工地系统网上申报、在线服务。安全记录良好且具备复工条件的可采用承诺制方式复工。

10.激励棚改项目开(复)工。对及时开(复)工的棚改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予以优先支持。各地在分配中央和省级财政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时,要对及时开(复)工棚改项目予以倾斜。

11.引导企业开展销售业务。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按规定复工后,其销售机构和门店落实疫情防控方案后,可进行“一对一”预约看房和签约。鼓励通过线上销售平台开展销售、中介业务。

五、降成本、降租金、降缴存比例

12.降低企业用水用气成本。各地要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落实好“工业用水用气价格下调10%、期限为3个月”政策。疫情防控期间严格执行企业生产经营用水用气“欠费不停供”。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由企业用户补缴各项费用,免除违约金。针对国家规定的疫情防控重点医疗物资生产企业、医院等免于征收超计划(定额)水费,并按公用福利用户气价收费,期限为6个月,自2020年2月1日起,至7月31日止。

13.减免住房保障租赁费用。对参与疫情防控一线的医护、环卫、公交、物业等行业公租房保障对象,承租公租房实物房源的,减免1至3个月租金;领取租赁补贴的,按当地市场平均租金标准发放1至3个月租赁补贴,或增发1至3个月租赁补贴;疫情严重地区可适当延长租金减免或补贴发放时间。各地要指导用工单位做好符合减、补条件人员的汇总、审核,并做好租金减免、补贴发放等工作。要继续做好困难群众住房保障工作,对经济收入困难家庭予以适当的租金减免。

14.调整住房保障阶段政策。自2020年1月起到疫情解除后两个月,对逾期缴纳公租房租金的家庭,不作逾期处理,不计入个人信用记录。对因疫情防控延误住房保障的家庭,应补发延误期间对应标准的租赁补贴。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扩大公租房保障范围,将近期复工企业承租社会房源的职工阶段性纳入保障,发放疫情防控期间的租赁补贴。对公租房小区物业服务及运营管理单位因疫情防控额外产生的物资采购、人员成本等费用支出予以适当补助,具体政策由地方制定。

15.降低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企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至5%以下或缓缴,待经营正常后恢复正常缴存。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在疫情解除后可在一定期限内办理补缴,其所属职工视同连续正常缴存。

六、加大“三服务”力度

16.企业资质人员资格有效期统一顺延。省内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企业资质和有关人员资格,有效期于2020年1月20日至6月30日期间届满的,统一延至2020年6月30日。

17.信用激励疫情防控贡献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作出贡献的企业,经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认定,作为良好信用信息纳入信用评价,可在2020年底前申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的有关企业资质时以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18.加强企业复工复产指导。各地要把疫情防控、企业复工复产和深化“三服务”有机结合起来,及时了解企业复工复产情况,指导协调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加强法律、金融、保险、就业、培训等方面的指导服务,支持企业发展。

单位内部对疫情日常防控措施什么?

单位内部对疫情日常防控措施测绘资质单位疫情防控

1、保持公共区域和办公区域环境整洁测绘资质单位疫情防控,及时清理垃圾。在办公室、食堂和卫生间等场所应设置洗手设施测绘资质单位疫情防控,如无洗手设备,应配备速干手消毒剂。

2、加强办公区域、会议场所、卫生间、食堂、宿舍等场所通风换气,保持空气流通。如使用集中空调,开启前检查设备是否正常,新风口和排风口是否保持一定距离,对冷却塔等进行清洗,保持新风口清洁测绘资质单位疫情防控;运行过程中以最大新风量运行,加强对冷却水、冷凝水等卫生管理,定期对送风口等设备和部件进行清洗、消毒或更换。

3、加强对办公区域、会议场所、卫生间、食堂、宿舍及其他活动场所和物品的清洁消毒,适当增加电梯、公共卫生间等公用设备设施和门把手等高频接触物体表面的清洁消毒频次。

4、减少集体性聚集活动如运动会、联欢会和培训会等;鼓励错峰用餐,减少堂食和交流;鼓励采用无纸化办公,降低接触传播风险。

5、在电梯等密闭空间内,应要求人员佩戴口罩。单位内确需开展集体性聚集活动时,要严格控制参与人数,落实戴口罩、一米线等防控措施。

6、重点场所、重点机构还应按照国家、省和属地疫情防控要求做好场所管理。